陝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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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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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陝西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4年11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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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陝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

(2001年7月27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0年5月27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2014年11月27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匯交與保管

第三章 提供與利用

第四章 質量監管

第五章 安全與保密

第六章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生產、更新、匯交、保管、提供、利用、銷毀和質量管理,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本條例所稱基礎測繪成果,是指公共財政投入並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所形成的基礎性、公益性測繪成果。基礎測繪成果之外的為非基礎測繪成果。

第四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統一管理、資源共享、定期更新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推動現代化省級測繪基準體系的建設與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自然變化情況,對基礎測繪成果定期進行更新,並將基礎測繪及其成果更新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測繪成果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交換和共享工作的領導,完善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促進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測繪成果應用宣傳,普及測繪成果知識,提高測繪公共服務能力,鼓勵測繪成果社會化應用。

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科研機構、測繪地理信息相關專業學術團體應當開展測繪成果應用宣傳、培訓、推廣活動,加強測繪人才培養。

 

  1. 匯交與保管

第九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的匯交工作。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工作:

(一)設區的市、縣級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

(二)非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

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移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非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屬於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

需要匯交的基礎測繪成果副本包括:

(一)衛星定位連續運行站,四等(D級)以上衛星定位測量、天文測量、三角(導線)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等所獲取的數據、圖件;

(二)基礎航空攝影、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等獲取的對地觀測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三)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產品;

(四)基礎地理信息系統以及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數據、信息;

(五)地理國情普查及監測成果。

需要匯交的非基礎測繪成果目錄包括:

(一)工程測量成果目錄;

(二)地籍測繪成果目錄;

(三)房產測繪成果目錄;

(四)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成果目錄;

(五)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目錄;

(六)公開版地圖目錄。

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資料應當在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匯交。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測繪成果資料後,應當出具匯交憑證,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其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測繪成果資料的匯交和移交工作。

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匯交的具體辦法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依照檔案和消防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確保測繪成果安全,不得損毀、散失、轉讓,並對基礎測繪成果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

異地備份存放場所的建設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省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實行動態更新,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提供與利用

  第十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

利用屬於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應當履行法定手續;利用不屬於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應當與測繪成果所有權人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利用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按照審批權限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效證明材料;

(三)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四)具備保密條件的有效證明材料和保密承諾書;

(五)利用基礎測繪成果的項目設計書、合同書或者有關部門的項目委託、批准文件。

利用屬於國家秘密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申請利用下列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一)國家四等(含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網以及C級(含C級)以上空間定位網(含衛星連續跟蹤站網)的數據、圖件;

(二)1∶5000、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產品;

(三)基礎航空攝影、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等獲取的對地觀測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四)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以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數據、信息;

(五)地理國情普查及監測成果;

(六)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

申請利用下列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由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一)國家四等以下平面、高程控制網和C級以下衛星定位網的數據、圖件;

(二)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產品;

(三)設區的市、縣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以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數據、信息;

(四)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

第十八條 申請利用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提供的決定。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準予提供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保密要求以及相關著作權保護要求;決定不予提供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理由。

第十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

無償獲得的測繪成果,不得轉讓或者提供他人使用。

第二十條 除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無償提供和使用的情況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有償使用的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非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的有償使用,由使用人和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協議約定。

測繪成果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對外提供我省行政區域內屬於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行政區域界線、地名、水系、交通、居民點、植被等地理信息的變化情況,定期更新基礎測繪成果。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及時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用於基礎地理信息更新的數據、信息。

第二十三條 本省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更新:

(一)全省統一布設的測繪控制網,十年至十五年更新一次;

(二)1:5000、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至少三年更新一次;

(三)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自然災害多發地區,以及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二十四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建設工程測繪項目和衛星影像採購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書面徵求本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向徵求意見的部門書面反饋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複測繪。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其他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基於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統,應當使用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或者與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相銜接,開展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學化水平和效率,降低社會管理成本。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格式,實行資源共享,充分利用各部門提供的地理信息數據及資料,及時更新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的相關數據,並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四章 質量監管

 

第二十六條 測繪成果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標準。

第二十七條 測繪單位應當加強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完善測繪成果質量檢驗、管理和責任制度,並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測繪單位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應當經法定計量器具檢定機構檢定合格,並在有效期限內使用。

測繪單位在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工程中使用的軟件、程序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測繪成果管理、使用等技術標準。

第二十八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監督檢查制度,對測繪成果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並加強對涉及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測繪成果質量的專項監督檢查。

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按照規定向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測繪成果、測繪儀器檢定證書、合同、付款證明、技術設計書等資料。

第二十九條 從事測繪質量檢驗業務的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的檢驗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從事測繪質量檢驗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標準規範和技術設計要求開展檢驗工作,客觀、公正做出檢驗結論,並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條 項目出資人和測繪單位對測繪成果質量有爭議的,可以雙方約定或者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依法設立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第五章 安全與保密

 

第三十一條 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單位,應當建立保密管理制度,確保屬於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獲取、登記、歸檔、使用、審批、銷毀程序等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負責管理屬於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人員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三十二條 存儲屬於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要求,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存儲、處理、傳遞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計算機、移動存儲介質及其網絡,應當實行物理隔離,不得與互聯網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相連接,並遵守涉密計算機保密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 屬於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未經批准,不得複製或者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經批准複製的,複製件按照原件的密級管理。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開發生產的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技術處理,未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其開發產品確定的密級等級不得低於所用測繪成果的原定密級。

第三十四條 維修用於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計算機、辦公自動化設備或者銷毀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資料的,應當遵守相關保密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 測制的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單位應當在開展野外作業前書面告知測繪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實行統一審核與公布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三十七條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包括:

(一)行政區域的重要特徵點,地勢、地貌分區位置;

(二)市、縣(市、區)、鄉(鎮)行政區域位置、面積;

(三)主要河流長度、源頭的位置和範圍,主要湖泊面積、深度;

(四)重要山峰的高程、位置;

(五)冠以「陝西」、「陝西省」,「全省」等字樣的地理信息數據;

(六)地理國情普查、監測的成果;

(七)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數量、長度等地理信息數據。

前款規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同時屬於國家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其審核與公布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公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或者個人的基本情況;

(二)獲取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技術方案、措施和成果資料;

(三)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驗收評估的有關資料;

(四)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對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審核意見,並與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公告形式公布。

在行政管理、新聞廣播、對外交流、教學等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需要使用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數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由省或者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對測繪項目出資人處以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未按照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測繪成果資料,造成測繪成果資料損毀、散失,或者擅自轉讓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或者在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使用未經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罰款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處罰,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接收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未依法出具匯交憑證的;

(二)未在規定時限內向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移交測繪成果資料的;

(三)未依法編制和公布測繪成果資料目錄的;

(四)符合無償提供測繪成果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進行處理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5年 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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