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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測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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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測繪條例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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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陝西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9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陝西省測繪條例

(2004年9月29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四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五章 地圖管理

第六章 測量標誌保護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範測繪活動,促進測繪行業發展, 維護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採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加強測繪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基礎測繪管理,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應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協調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年度計劃;

(三)管理監督測繪活動和測繪資質;

(四)做好突發事件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五)組織測繪成果的匯交、儲存、信息服務和監督管理;

(六)管理監督地圖編制及其相關活動;

(七)管理和維護測量標誌;

(八)規範和指導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

(九)開展地理國情監測;

(十)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活動,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在批准的區域和範圍內進行,並接受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向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支持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推動測繪地理信息領域軍民融合,促進測繪成果的應用。

鼓勵有關單位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對在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和國務院確定的大城市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需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繫。

第八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

第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將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情況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第十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保障制度,並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保護工作,指派單位或者專人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管理制度, 做好相關檔案管理工作,保障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安全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財政資金為主體投入建設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運行維護費用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他資金投資建設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由其自行維護,並接受當地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省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一)建立、維護和更新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重力控制網和衛星大地控制網等省級測繪基準體系;

(二)測制和更新1∶5000、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維護和更新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

(四)建設省基礎測繪設施;

(五)採用航空攝影與遙感技術獲取基礎地理信息;

(六)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

(七)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設區的市、縣(市、區)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一)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衛星大地控制網等;

(二)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

(四)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

(五)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第十四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基礎測繪規劃及本省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全省基礎測繪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基礎測繪規劃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

本省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更新:

(一)全省統一布設的測繪控制網,十年至十五年更新一次;

(二)1∶5000、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至少三年更新一次;

(三)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自然災害多發地區,以及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加強對不動產測繪的管理。

測量土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權屬界址線,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的,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

第十八條 城鄉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的測量,執行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測量技術規範。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執行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範。

第十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採用航空攝影與遙感技術實施測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省使用財政資金獲取衛星遙感資料、航空遙感資料的工作,會同本級有關部門建立管理機制,提供公共服務,避免財政資金重複投入。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測繪保障機制,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及時提供地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等測繪成果,做好遙感監測、導航定位等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地理國情監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發揮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發展規劃、保護生態環境、防災減災、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需要使用地理國情監測成果的,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及相關數據庫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之間的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提高地理信息資源的利用效能;引導和支持企業提供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促進地理信息廣泛應用。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獲取、處理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並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二十三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第二十四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應當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

申請乙級及以下測繪資質的,應當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測繪資質審查可以委託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實施。

核發、變更、延期、撤銷、註銷測繪資質證書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測繪活動,不得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第二十六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和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第二十八條 測繪項目依法應當實行招標投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執行,並接受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應當依法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對測繪單位資質等級作出要求,不得讓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中標,不得讓測繪單位低於測繪成本中標。中標的測繪單位不得向他人轉讓測繪項目。

第三十條 測繪成果的匯交、管理和使用,依照《陝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地圖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第三十二條 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及更新地圖,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地圖內容表示、地圖審核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等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督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在履行互聯網地圖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互聯網地圖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應當及時移送網信部門查處。

第三十三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准的地圖,建立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校,提高服務質量。

互聯網地圖服務提供者對在工作中獲取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應當保密。

第三十四條 編制地圖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編制地圖。

編制地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並及時補充或者更新;

(二)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係;

(三)內容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繪有國界線和行政區域界線的各類地圖和示意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樣圖編制。

第三十五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圖。其中,主要表現地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圖,由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經審核批准的地圖,送審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審核權的主管部門送交樣本。

第三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或者展示。

第三十七條 普通地圖不得刊登廣告。在專題地圖上刊登廣告的,刊登廣告的面積不得超過地圖圖幅面積的30%,不得壓蓋地圖內容,影響地圖的使用功能。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公益性地圖,並定期更新,提供無償服務。

第六章 測量標誌保護

第三十九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是國家的測繪基礎設施,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毀損或者破壞。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對設置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檢查、維護,所需經費按照基礎測繪分級管理的原則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誌設立明顯標記,並委託當地有關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建設單位應當在測量標誌設置完成後,將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位置等相關資料,按照基礎測繪分級管理的原則移交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應當經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徵得軍隊測繪部門的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二條 禁止下列危害測量標誌安全的行為:

(一)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誌;

(二)侵占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

(三)在永久性測量標誌安全控制範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四)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

(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造成永久性測量標誌毀損;

(六)其他危害測量標誌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地原點是國家重要的測繪基礎設施,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有關宣傳、保護工作。

在大地原點半徑1000米範圍內,禁止修建加油加氣站、易爆物品倉儲場所、養魚場,實施採掘、爆破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大地原點地基穩固和影響正常觀測信號接收的行為;在大地原點半徑3000米、方位299°10′±1°、329°39′±1°的兩個扇形區域範圍內,禁止建設海拔440米以上的高層建築物以及從事其他影響正常觀測的行為。具體保護範圍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當地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並保證測量標誌的完好。保管測量標誌的人員應當查驗永久性測量標誌使用後的完好狀況。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防控體系,加強對地理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施前,通過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管理系統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合同或者委託書。報送的具體辦法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機制,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每年按比例隨機抽查測繪成果質量,定期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對測繪單位實行行業信用管理,依法將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並通過信用信息平台與相關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互聯互通,促進測繪單位誠信自律。

第四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測繪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收受他人財物或者接受其他利益的;

(二)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核發測繪資質證書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單位未報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並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相關設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或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的,由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予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屬於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屬於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屬於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移交其發證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

第五十六條 阻礙測繪人員依法開展測繪活動,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軍事測繪及其相關活動適用軍事法律、法規的專門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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