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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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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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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陝西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5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5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陝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

(2012年11月29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5月31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三章 水資源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防洪管理

  第六章 河道管理

  第七章 生態建設和保護

  第八章 管理監督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渭河流域水利管理,合理利用渭河及其支流水資源,防治渭河流域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渭河及其支流水資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態建設和保護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渭河流域,是指本省境內渭河及其支流和渭河流域綜合規劃確定的範圍。

  第三條 渭河流域管理遵循統籌規劃、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

  渭河流域實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和區域協作機制,加強渭河流域管理綜合協調工作,將水利、環境保護的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對渭河及其支流水資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態建設和保護負總責。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渭河及其支流的水資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態建設和保護負責,並列入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

  第五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渭河及其支流水資源利用、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等工作。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林業、農業、國土資源、建設、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渭河流域生態建設和保護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受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渭河全段的綜合協調、管理監督和行政執法,對設區的市、縣(市、區)的流域管理實施業務指導,根據需要設置河務管理派出機構。

  第七條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自治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渭河流域治理、生態建設和保護。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渭河流域治理和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 本省渭河流域綜合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林業、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渭河流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渭河及其支流水資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洪治澇、抗旱灌溉、河道疏浚採砂、生態建設和保護、岸線灘地開發利用、城市段景觀等專業規劃,應當符合渭河流域綜合規劃。

  第十條 渭河岸線灘地開發利用規劃、疏浚採砂規劃,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組織相關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渭河支流岸線灘地開發利用規劃、疏浚採砂規劃,由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岸線灘地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疏浚採砂規劃應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條 渭河流域綜合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相關部門按照分工負責實施。

  第十二條 在渭河及其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水工程,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相關專業規劃,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准前,按照下列規定提出規劃同意書申請:

  (一)在渭河流域建設水工程,屬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審查權限範圍的,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提出規劃同意書申請,經初審後,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審查;

  (二)在渭河及其重要支流上建設其他水工程的,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提出規劃同意書申請,經初審後,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

  (三)在渭河其他支流上建設水工程的,向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規劃同意書申請,由受理申請的部門按照權限審查並簽署意見,報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渭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渭河防洪、河道疏浚採砂、岸線灘地開發利用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檢查,並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其他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由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渭河支流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由審批機關負責監督檢查。

第三章 水資源管理

第十四條 渭河水資源利用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制度,統籌調劑水資源,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工業、農業和服務業用水,保證渭河生態基流,維護生態功能。

  第十五條 渭河流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經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 本省境內渭河及涇河、洛河的水功能區劃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擬定,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後,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

  渭河其他跨省、跨設區的市支流水功能區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渭河跨縣(市、區)支流水功能區劃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渭河其他支流水功能區劃,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渭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納污能力,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同時抄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渭河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初步意見,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商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渭河水量調度遵循總量控制、斷面流量控制、分級管理負責的原則,實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月旬水量調度方案和實時調度指令相結合的調度方式。渭河水量調度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重要控制水文斷面、設區的市界水文斷面的設定和流量控制指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商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確定流量控制指標應當保證必要的生態基流;省界和黃河入口水文斷面流量控制指標,按照黃河水量調度要求執行。

  渭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渭河及其支流主要蓄引提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執行水量分配方案和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的水量調度指令,合理安排用水計劃,確保相應控制斷面流量符合規定的控制指標。

  渭河水量調度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在渭河、涇河河道管理範圍內取水的,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許可,並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屬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管理權限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在渭河其他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取水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申請取水許可的,應當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第二十條 在渭河流域新建、改建、擴建的耗水量大的工業項目和產業園區,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和工業用水回收利用設施、中水回用管網設施,節水設施和回收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主體工程不得投產、使用。

  渭河流域已有工業項目應當採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以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單耗,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二十一條 水利、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渭河流域農業節水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強農業節水技術的指導、示範和培訓,因地制宜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對農業蓄水、輸水工程採用防滲漏措施,健全灌溉配套設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中水回用管網設施建設,推行中水利用。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工業生產、消防等應當優先使用中水。有條件使用中水的,不得使用飲用水。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條 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應當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農業面源污染,預防、控制和減少渭河水環境污染。

  排污單位不得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化學需氧量、氨氮等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

  渭河流域推行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

  第二十四條 渭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和城鄉建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推行清潔生產,確保污水達標排放。

  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工業與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渭河流域產業發展目錄。產業發展目錄中禁止類的建設項目,不得批准建設;限制類的建設項目須經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審核批准。

  渭河流域內的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重點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渭河流域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對渭河省界水體環境質量要求和渭河各段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環境質量狀況、經濟技術條件,確定渭河跨行政區域交界監測斷面位置和斷面水質控制指標,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削減水污染物排放總量,保證監測斷面水質達到規定的控制指標。

  監測斷面水質超過控制指標的,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繳納污染補償金;監測斷面水質優於控制指標的,給予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獎勵。渭河流域水污染補償獎勵的具體規定,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渭河流域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不得突破本行政區域排污總量控制指標。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批准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在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建設水污染物處理設施並保證其正常使用。

  排污單位應當記錄水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狀況,並保證其完整、真實。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系統,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並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八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內容。

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九條 渭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應當規劃建設污水處理廠,統籌安排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以及污泥處理設施建設,城鎮和企業排入渭河及其支流的廢水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三十條 在渭河及其支流河道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應當控制數量、定點設置,符合渭河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岸線利用規劃、防洪規劃和環境影響評價要求,除屬黃河流域管理機構權限的,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在渭河、涇河、洛河河道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受理審查;

  (二)在渭河其他重要支流河道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和審查;

  (三)在渭河其他支流河道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由所在地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和審查;

  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審批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渭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對排污單位排污口設置以及排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核查登記,建立排污口管理檔案。

  第三十一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渭河流域水質、水量的監測,建立信息共享和監督協查機制,發現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超過水體功能容量的,及時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治理,並向社會公告治理情況。

  第三十二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水環境質量狀況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水環境信息。

  排污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本單位水環境信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渭河流域企業環境行為進行評價和現場檢查,將排污單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及時公布企業環境行為評價結果。

  第三十三條 渭河流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或者河道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二)在水體或者河道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三)向水體或者河道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五)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六)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劇毒廢渣向水體或者河道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體或者河道排放水溫不符合環境質量標準的含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

  (八)向水體或者河道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不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規定和標準的放射性廢水;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渭河流域內化工、印染、電鍍、冶金、重金屬廢礦、危險廢物堆放填埋場所等土地使用單位,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時,應當對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編制修復和處置方案,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土壤修復後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的,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

  第三十五條 渭河流域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藥、化肥安全管理,推廣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殘留農藥、化肥,防止和減少農藥、化肥對渭河水體的污染。

  第三十六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定渭河流域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生水污染突發事件時,有關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危害擴大,並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五章 防洪管理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統一指揮、領導渭河流域防汛抗洪工作。渭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在本級政府及上級防汛指揮機構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八條 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在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領導下,組織編制渭河防洪方案,為渭河流域防汛抗洪提供技術支持和技術指導,開展河道水文泥沙勘測及對策研究,負責渭河防洪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省級機動防汛搶險專業隊伍建設。

  第三十九條 渭河流域每年6月至10月為汛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防汛指揮機構、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十條 渭河流域的蓄滯洪區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置。為防禦洪澇災害啟用蓄滯洪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受到災害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制訂河道清障計劃和方案,向省防汛指揮機構和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備案後組織實施。

  阻礙渭河及其支流河道行洪的障礙物,分別由設區的市和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責令設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無法確定設障者或者自然形成的障礙物,由設區的市、縣(市、區)防汛指揮機構組織清除。

  第四十二條 渭河流域防洪工程應當符合防洪規劃和標準的要求。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渭河防洪工程建設與運行的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渭河支流防洪工程建設與運行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渭河流域河道堤防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堤防工程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設置防汛搶險通道。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渭河流域河道堤防的巡查和監督管理。

  禁止占用防汛搶險通道,在防汛搶險期間,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頂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防汛搶險車輛除外。禁止履帶式機動車輛、影響堤防安全的載重車輛等車輛沿堤頂通行。旅遊觀光、農業生產車輛沿堤頂通行應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允許車輛通行的河道堤防道路設置交通標誌,實施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章 河道管理

第四十四條 渭河河道管理範圍,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劃定方案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渭河流域重要支流和跨縣(市、區)支流的河道管理範圍,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支流的河道管理範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管理範圍由批准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標牌界樁。

  第四十五條 在渭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或者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工程建設方案按照下列權限和程序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一)渭河、涇河、洛河和三門峽庫區南山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受理審查同意,其中大中型建設項目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屬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審查權限範圍的,報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審查;

  (二)渭河其他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審查同意,其中大中型建設項目,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其他跨行政區域的渭河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渭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按照建設項目審查權限管理。

  第四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審查決定書的要求施工,並與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建設項目所在地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清障協議,接受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管理採砂活動,根據渭河流域治理工作需要,確定渭河及其支流河道的禁采期、禁採區,並向社會公告。

  在渭河及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取得採砂許可證,並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區域和要求作業,接受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一)在渭河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的,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申領採砂許可證;

  (二)在渭河重要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的,向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採砂許可證;

  (三)在渭河其他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的,向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採砂許可證。

  因居民生活需要少量採砂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應當按照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區域採砂。

  第四十八條 在渭河及其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損毀河道控導、堤防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二)移動、侵占、損毀測量標誌、觀測設備、標牌界樁等設施;

  (三)圍河造田、修池養殖、種植阻水林木;

  (四)修建房屋、存放物料、傾倒垃圾、葬墳;

  (五)其他影響河道行洪安全的行為。

第七章 生態建設和保護

第四十九條 渭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植樹種草等措施,提高植被覆蓋率,防止水土流失。

  第五十條 渭河沿岸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河岸生態建設,省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資助。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做好管轄範圍內的河道防護林、堤坡植被的管護工作。

  禁止盜伐、損毀河道林木植被。

  第五十一條 渭河流域林業、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加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環境的保護。在渭河流域水生野生動物種質資源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嚴重影響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生息環境的建設項目。

  第五十二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編制渭河流域濕地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渭河流域濕地保護規劃要求,採取措施,恢復和提高濕地生態功能。

  第五十三條 渭河及其重要支流沿岸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設河岸生態景觀,應當保持河流及沿岸的自然風貌,保障河道行洪暢通,滿足河道安全要求,為公眾提供休閒遊覽場所。

  建設河岸生態景觀,應當履行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河岸生態景觀管理機構,應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調度和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洪管理。

  第五十四條 渭河及其支流沿岸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高於其他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標準和目標,建立生態建設示範區,建設農村公共污水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對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組織村民委員會具體實施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在渭河堤岸線外側規定範圍內和重要支流堤岸線外側規定範圍內禁止設置垃圾堆放場、填埋場。

  第五十五條 渭河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沿河周邊水產養殖和布局,劃定畜禽養殖場禁止建設區域,推廣生態養殖技術,減少水產養殖污染。

第八章 管理監督

第五十六條 渭河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健全渭河流域監測信息網絡,提高先進設施監測和裝備水平,進行執法巡查和駐守督察,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健全行政執法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渭河流域的重大違法行為,開展聯合執法和專項治理。

  第五十八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渭河及其支流水事糾紛進行協商和調處。

  第五十九條 渭河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舉報電話以及其他舉報途徑,及時處理社會公眾舉報的違法行為,並公布處理結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擅自建設水工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准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行洪的,予以拆除,並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渭河及其支流蓄引提水工程管理單位違反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不執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調度指令的,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許可在渭河及其支流取水或者未按取水許可證規定取水的,由許可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征相應的水資源費,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規定對所排放的廢水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聯網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經審批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三款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排除妨害並依法處罰;履帶式機動車輛、影響堤防安全的載重車輛等車輛沿堤頂通行,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予以制止,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損毀河道堤防的,由責任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未按照審查決定書和清障協議要求建設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無證採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採區採砂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採砂作業設備、工具,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許可證規定採砂作業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採砂作業設備和工具,由許可機關吊銷採砂許可證。

  違法採砂造成河道防洪工程損毀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依據本條例對單位作出十萬元以上、對個人處以五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已批准的渭河流域相關規劃的;

  (二)不執行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指令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的;

  (四)截留、挪用或變相私分國家用於渭河流域治理、建設、維護資金或者物資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測、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渭河的重要支流,是指跨省的涇河、洛河、千河,跨設區的市的石川河、漆水河、灃河、零河,三門峽庫區範圍內的南山支流。三門峽庫區範圍內的河道管理除按地方性法規、省人民政府規章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接受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2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陝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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