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
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
(1998年6月26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3年5月29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 2010年3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5年5月28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陝西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組織、群眾參與,旨在改善城鄉衛生環境,除害防病,提高全民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的社會衛生活動,包括以下內容:
(一)環境衛生、食品和飲水衛生、公共衛生,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創建衛生城鎮,衛生村和衛生單位;
(二)農村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改造廁所和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三)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工作;
(四)以消滅病媒生物為主的除害防病工作;
(五)其他與愛國衛生有關的各項工作。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分工負責、群眾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
第五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治標與治本相結合,以治本為主;集中治理與經常治理相結合,以經常治理為主的原則。
第六條 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使社會衛生水平與國民經濟、社會事業同步發展。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和接受健康教育,提高衛生意識,遵守社會衛生規範。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經營、管理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和提供社會衛生服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授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並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的負責統一組織、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
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組成。愛衛會辦公室是本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處理愛國衛生日常管理事務。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愛國衛生組織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所屬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或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並接受當地愛衛會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縣級以上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和規劃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指導、協調、督促各部門、各單位履行所承擔的愛國衛生職責和任務,對社會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三)組織全社會成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和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
(四)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發事件的防範措施和應急對策;
(五)組織開展殺滅病媒生物的活動;
(六)在農村開展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改造廁所和糞便無害化處理工作;
(七)組織創建衛生城鎮、衛生單位活動;
(八)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九)完成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愛衛會成員部門分工負責制,各成員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
(一)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把愛國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貫徹實施初級衛生保健規劃,開展除害防病的技術指導、科學研究和衛生科學知識普及教育,負責對飲用水衛生和公共場所衛生實施行政監督,對重大疫情和各種疾病的發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等突發事件的防治,採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負責食品、藥品的衛生安全,實施行政監督管理。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或者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標準建設垃圾集中處理場、新建或者改造公共廁所、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組織推廣城市生活垃圾袋裝化,實行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管理城市公共廁所和糞便無害化處理工作;
(五)農業行政部門負責農村人、畜、禽糞便和其他農業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以及綜合利用工作,開展農田滅鼠活動,與衛生等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
(六)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負責飲用水源的監測和保護,對廢渣、廢水、廢氣及噪聲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行政監督,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七)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各級各類學校的學生健康教育,學校衛生設施的改善,提高學生健康水平,組織學生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八)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預算,負責為愛國衛生事業提供必要的經費;
(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以及職業危害防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十)工商行政部門負責城鄉集貿市場、集市攤點等場所衛生的監督管理;
(十一)水利行政部門負責農村人、畜飲水衛生防護工作;結合水利工程建設,配合衛生部門控制地方病的傳播和飲用高氟水、苦鹹水、污染水地區的改水工作;
(十二)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堅持體育和衛生相結合,開展多種形式的群眾性體育活動,增強全民身體素質;
(十三)文化、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會衛生規範的宣傳教育,普及衛生科學知識,加強輿論監督;
(十四)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負責車、船、飛機、車站、碼頭、機場的衛生監督管理、廢棄物收集處理、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衛生治理,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十五)文物、旅遊行政部門負責文物古蹟和旅遊景點的衛生設施建設和衛生管理工作;
(十六)其他成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做好愛國衛生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鎮、衛生單位等活動,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標準,制定創建規劃,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社會衛生管理水平。
縣、不設區的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以普及科學衛生知識、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改造廁所和環境衛生治理、除害防病為主要內容的衛生村建設。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三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社會衛生的義務。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衛生規範,培養文明健康的公共衛生習慣。
城市的街道、廣場、綠地、居住區和其他公共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屍體;
(三)攜帶、遛放的家犬隨地便溺不予清理;
(四)亂扔瓜果皮、包裝物、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五)在禁煙場所吸煙;
(六)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標準,搞好本單位的環境衛生。
第十六條 科研和醫療單位、生物製品廠、屠宰場應當將帶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集中收集,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申報登記,在指定的地點密封、填埋或者焚燒。
第十七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根據各自情況,開展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科學知識,提高學生的衛生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幼兒園應當對幼兒進行衛生常識教育。
第十八條 醫院、影劇院、候車室、港口、機場、教室、大中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除專設地點外,禁止吸煙。在禁煙場所應當設置明顯標誌。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行為應當予以制止。
第十九條 大、中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等有礙城市衛生的動物;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飼養的,須經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主管市容環境衛生的行政部門批准。
大、中城市市區內嚴格限制養犬,具體管理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所屬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進行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除其孳生地的活動,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省實行以下愛國衛生制度:
(一)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活動月;
(二)周末衛生日制度;
(三)城鎮各單位實行門前保潔衛生責任制度;
(四)衛生義務勞動制度;
(五)衛生檢查評比制度。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執行愛國衛生制度,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衛生標準,搞好所在區域的環境衛生。
第二十二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行政部門監督與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相結合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愛衛會通過監督檢查活動,督促各成員部門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
愛衛會各組成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的檢查監督。
新聞單位通過新聞報道對社會衛生進行輿論監督。
對破壞社會衛生的行為,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制止和向有關管理部門舉報。
第二十三條 生產用於環境衛生的殺滅病媒生物藥品的企業,必須具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生產條件,方可生產。
生產以農藥為原藥的衛生殺滅病媒生物藥品,需進行農藥登記和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進入市場的衛生殺滅病媒生物藥品應有中文標明的名稱、許可證號、使用說明、注意事項、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以及廠名和廠址。
鼠藥、滅鼠毒餌的包裝上必須有明顯警示標誌。
不得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禁止用於環境衛生的急性劇毒殺鼠藥劑。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愛衛會應當定期對本省市場銷售的衛生殺滅病媒生物藥品組織質量檢測,並發布檢測公告。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從事環境衛生病媒生物防治的專業消殺公司和個人,應當進行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愛衛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聘任專、兼職愛國衛生監督員,負責所屬轄區的社會衛生監督,對社會衛生情況及時向愛衛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反映,對違反社會衛生管理的行為進行制止並協助有關部門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或者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標準建設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逾期未改正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可以依照下列規定並處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的,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二)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屍體的,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對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攜帶、遛放的家犬隨地便溺不予清理的,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亂扔瓜果皮、包裝物、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的,處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禁煙場所吸煙的,處十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對個人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對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單位所負責的環境衛生達不到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治理後仍達不到標準的,處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對吸煙管理不力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對管理單位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第二款,生產不合格的衛生殺滅病媒生物藥品的,由縣級以上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產品質量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於環境衛生的急性劇毒殺鼠藥劑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生產的藥劑,可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因生產、銷售的劇毒藥劑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致人傷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相關規定的,分別由環境保護、公安、農業行政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依據本條例做出的行政處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
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以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單位和個人對依據本條例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依據本條例行使行政處罰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病媒生物是指導致人或動物生理機能發生病變的媒介生物,主要包括老鼠、蚊子、蒼蠅、蟑螂、臭蟲等。
本條例所稱的衛生殺滅病媒生物藥劑是指用於環境衛生的使用國家允許使用的原藥,按一定配方配製出的高效、低毒、低殘留的殺滅病媒生物的藥品,主要包括粉劑、乳劑、溶液、緩釋劑、氣霧劑、驅避劑等。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