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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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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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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陝西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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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陝西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

(2000年5月26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0年3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章 科普工作者

第四章 社會責任

第五章 保護措施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科教興陝戰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採用易於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向公眾傳播科學技術知識、科學方法和科學思想。

第三條 科普工作是國家基礎建設、基礎教育和科學技術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參與和支持科普活動,全體公民都應當接受科普教育。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

第五條 科普工作應當面向經濟、面向基層、面向公眾,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經常性工作與集中活動相結合、普及科學知識與推廣適用技術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科普工作的對象是全體公民,重點是青少年、農民和各級領導幹部。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工作作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科普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科普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科普工作的主要職責是:制定並組織實施科普工作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科普工作。

第十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其科普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制定科普工作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管理所屬團體和單位,指導基層科學技術協會和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的科普工作;

(三)依據科普工作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科技工作者開展經常性、群眾性、社會性的科普活動;

(四)為本級人民政府提供科普工作決策諮詢。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促進教育與科技結合,重視對青少年學生的科普教育,會同有關部門、團體建立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組織教師學習現代科學技術知識,加快知識更新;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提高勞動者的職業知識和技能。

第十二條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業科學技術培訓和「綠色證書」教育,普及推廣農業科學知識和先進適用技術。

第十三條 旅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利用本地旅遊、文物資源開展科普宣傳,用科學思想指導、規範旅遊景點的宣傳行為。

第十四條 衛生、計劃生育、體育、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愛國衛生、醫療保健、計劃生育、全民健身和環境保護,做好科普工作。

第十五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結合生產、生活實際和現代科學技術發展方向,組織本系統各單位,靈活多樣地開展科普宣傳工作。

第十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發揮各自的組織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群眾性科普活動。

第三章 科普工作者

第十七條 科普工作者包括專業科普工作者和非專業科普工作者。在科技館(中心)、青少年宮(活動中心)等專業科普活動場所中從事科普工作的人員以及中小學專設的科技輔導員為專業科普工作者。其他從事科普工作的人員為非專業科普工作者。

第十八條 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創辦科普組織,自主開展活動;

(二)申請科普項目經費,接受有關科普工作、科普項目的捐贈、資助;

(三)創作科普作品,參加學術交流;

(四)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專業技術職稱評聘,享受相應待遇;

(五)依法創辦從事科普活動的經濟實體,開展有償服務;

(六)接受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

(七)對科普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科普工作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堅持科學精神,遵守職業道德;

(二)開展科普工作,傳播推廣科學技術知識、科學方法和科學思想;

(三)抵制和揭露偽科學、反科學行為和迷信活動;

(四)學習現代科學技術知識,提高科普工作水平;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科普工作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相應系列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時,其科普工作實績、科普著作、論文或者直接參與指導的科普競賽成績和獲得市級以上的科普獎勵,應當作為晉升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逐步改善科普工作條件。

第四章 社會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科普教育制度,將學習現代科學技術知識和接受科普教育作為領導幹部考核的一項內容。

第二十三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把提高青少年的科技素質作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結合教學活動和學生特點,開展科普活動,提高受教育者的觀察能力、科學思維能力和創造能力。

第二十四條 報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和計算機互聯網站應當利用大眾傳播媒體開闢科普專版、專欄、專題節目;圖書、影視作品的出版、發行、製作和放映單位應當鼓勵、扶助科普類出版物的出版、發行、製作和放映。

第二十五條 科技館(中心)、青少年宮(活動中心)應當利用現有場地和設施,組織開展科技交流、科普展覽和專業技能培訓活動。

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應當結合自身業務,利用館藏科普圖書、資料、實物、標本和設施,宣傳科普知識,開展科普活動。

動物園、植物園、自然保護區等場所應當開展有關環境、生態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科普宣傳活動。

本條第一、二、三款所列各類科普場所應當有組織地每年定期免費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六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應當圍繞當地農業主導產業,開展技術培訓、示範、諮詢、服務,向農民推廣、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

農業科研、教學單位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應當充分發揮科技優勢和示範基地的輻射作用,鼓勵科研人員採取技術入股、領辦企業、科技承包等方式,推廣現代農業科學技術。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向職工普及與生產經營、勞動保護等有關的科技知識;結合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採取崗位練兵、技術培訓和技術競賽等多種形式,推廣新技術、新工藝。

第二十八條 科研單位、大專院校、醫療衛生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組織和鼓勵科技人員、教師、學生、醫療衛生工作者和青年志願者參加社會科普活動,送科技下鄉下廠。

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大型企業的實驗室、科研設施和展覽中心,應當有組織有選擇地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九條 公園、旅遊景點、影劇院、體育場館、商場、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特點,開展公益性科普知識宣傳。

第三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居民接受科普教育;利用櫥窗、有線廣播和舉辦夜校、培訓班等方式宣傳科普知識、進行技能培訓;鼓勵採用新技術發展生產,倡導科學的生活方式。

第三十一條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以科普為名,組織反科學、偽科學和迷信活動,騙取錢財,擾亂社會秩序。

第五章 保護措施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及時如數劃撥,並隨着經濟發展逐年有所增加。

各級人民政府撥付的科普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扶持科普圖書、刊物、影視作品和音像製品的出版、發行、製作和放映。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加快科技館(中心)、青少年宮(活動中心)的建設。

國家投資興建的科普場館、設施,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變用途。

第三十五條 科普組織、科普工作者在城鎮或者農村集市贈送科普圖書、資料,開展科普諮詢,無償提供科普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免收相關管理費用。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採取措施,支持社會力量依法成立獨資、合夥、股份合作等形式的民營科普組織,開展有償服務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捐物興辦科普事業,資助科普活動。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社會團體應當定期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捐資數額較大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八條 以科普為名,組織反科學、偽科學和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騙取財物,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截留、挪用科普經費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拆除國家投資興建的科普場館、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當事人對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科普事業造成損失或者侵犯科普工作者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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