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秦始皇陵保護條例
陝西省秦始皇陵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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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陝西省秦始皇陵保護條例 =
(2005年7月30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0年3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 2012年1月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秦始皇陵的保護,保持秦始皇陵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協調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秦始皇陵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秦始皇陵進行文物保護、生產生活、經營服務、旅遊開發、參觀遊覽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秦始皇陵保護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關係。
第四條 秦始皇陵是世界文化遺產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秦始皇陵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挖掘、占有,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秦始皇陵文物的義務,對損害、破壞秦始皇陵文物和歷史風貌、自然環境的行為有權阻止、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合法收藏的與秦始皇陵有關的文物,捐贈給國家。
第五條 秦始皇陵的下列文物應當作為保護對象,依法予以保護。
(一)建築遺址,包括封土和地宮、內外城垣、寢殿遺址、便殿遺址、園吏寺舍遺址、三出闕遺址。
(二)陪葬坑,包括兵馬俑坑、石鎧甲坑、車馬坑、馬廄坑、百戲俑坑、珍禽異獸坑、御府儲藏坑等。
(三)陪葬墓、修陵人墓地。
(四)陵園附屬設施,包括防洪堤、魚池遺址、石料加工廠、麗邑遺址。
(五)遺址內埋藏的文物和其他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
第六條 秦始皇陵保護區域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是指對秦始皇陵保護對象及周圍一定範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在秦始皇陵的保護範圍外,為保護秦始皇陵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域。
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四至界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秦始皇陵保護對象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並公布。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劃定的範圍,設置保護標誌和界碑。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秦始皇陵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規劃編制、土地徵收徵用、移民搬遷、文物保護經費和其他秦始皇陵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臨潼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與秦始皇陵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八條 省文物行政部門主管秦始皇陵保護工作,負責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文物保護的監督管理。
建設控制地帶的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省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委託西安市臨潼區文物行政部門實施。
建設(規劃)、旅遊、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與秦始皇陵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九條 秦始皇陵管理機構負責秦始皇陵文物的勘探調查、考古發掘、陳列展示、科學研究、安全保護等項工作。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西安市人民政府、臨潼區人民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編制秦始皇陵保護規劃,報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後實施。
編制秦始皇陵保護規劃應當徵求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驪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秦始皇陵的保護、管理經費和維修、建設資金,應當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項目計劃,專款專用,不得侵占、挪用。
秦始皇陵的門票和其他事業性收入,專門用於文物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秦始皇陵管理機構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應當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砂取土、修建墳墓、排放污水、丟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可能損害文物安全的行為。
(二)在設置禁止拍攝標誌的區域進行拍攝活動。
(三)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四)在文物和保護設施、標誌、界碑上張貼、塗寫、刻畫、攀登。
(五)新建、改建、擴建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
(六)設置戶外廣告,修建人造景點。
第十三條 在保護範圍內進行下列建設工程或者作業,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逐級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並採取措施,保證地下文物遺存的安全。
(一)新建、改建、擴建文物保護建設工程的。
(二)從事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三)設置通信、供電、供水、供氣、排污管線的。
(四)實施環境綠化工程的。
文物保護建設工程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十四條 根據文物保護工作的需要,保護範圍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徵收為國有土地。
徵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給予安置補償。
第十五條 保護範圍內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危害秦始皇陵文物安全、破壞秦始皇陵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建築物、構築物所有人限期治理;逾期仍達不到治理要求的,應當依法拆遷。
第十六條 在建設控制地帶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事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建設控制地帶的建築物風格、色調應當與秦始皇陵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相協調,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十米。
第十七條 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置的保護標誌和界碑,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
秦始皇陵管理機構或者臨潼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與有關組織或者個人簽訂管護協議,落實管護責任。
第十八條 秦始皇陵的文物遺蹟和發掘出土的文物應當實行原址保護,並建立文物記錄檔案。不能實行原址保護的,由秦始皇陵管理機構收藏。館藏文物的出入庫、提取使用、調撥、交換、借用和對外展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秦始皇陵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文物保護技術的科學研究、合作與應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備防火、防盜、防蟲、防自然損壞等設施設備,確保文物的安全。
第十九條 秦始皇陵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科學核定和控制遊客容量,確保文物和參觀遊覽者的安全。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與秦始皇陵有關的文物及文物遺存,應當立即報告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保護措施。
新發現的文物及文物遺存需要劃定為保護範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對保護規劃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一條 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扣押或者作為證據的與秦始皇陵有關的文物,應當在結案後無償移交省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保護單位收藏。
第二十二條 對在秦始皇陵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文物行政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復原狀,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 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造成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 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出二萬元以上罰款處罰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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