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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18)陝0113刑初220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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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陝0113刑初220號

2018年5月18日

公訴機關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彤,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於陝西省藍田縣,漢族,初中文化,保安,戶籍地為藍田縣。2017年1月24日被抓獲,1月26日因涉嫌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西安市雁塔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李道傑,陝西雁塔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以雁檢訴刑訴[2018]1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彤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偽造公司、企業印某罪,於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艷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彤及其辯護人李道傑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李彤創建「GDI裝甲研究部」QQ群(群號:530705200),並在網上拉攏了70多名網友加入該QQ群,在群內多次發布穆斯林在中國犯罪的新聞和仇視穆斯林的言論,探討如何襲擊黑色人種和穆斯林,煽動群成員的民族仇恨情緒,併購買了管制刀具及仿真槍,煽動群友準備襲擊穆斯林。

2016年6、7月份,李彤為製作工資收入證明,在西安市雁塔區魚化寨街道委託他人私刻「陝西金龍護衛有限公司」和「浙商銀行有限公司高新區支行」印某兩枚,後向建設銀行貸款27800元,交給其朋友余某,用來開辦公司,為襲擊穆斯林準備資金。2017年1月24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接上級網安部門指令,在西安市雁塔區科技路259號浙商銀行員工宿舍將李彤抓獲,同時查獲上述假印某兩枚及管制刀具五把。

為了證實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並宣讀了相關證據材料,據此認為,被告人李彤的行為已構成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和偽造公司、企業印某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人同時建議以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對被告人判處一年左右有期徒刑,以偽造公司、企業印某罪對被告人判處一年左右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李彤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並表示認罪。辯護人辯稱,李彤的行為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不能成立;李彤認罪態度好,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李彤創建「GDI裝甲研究部」QQ群(群號:530705200),並在網上拉攏了80多名網友加入該QQ群,在群內多次發布穆斯林在中國犯罪的新聞和仇視穆斯林的言論,探討如何襲擊黑色人種和穆斯林,煽動群成員的民族仇恨情緒,併購買了管制刀具及仿真槍,煽動群友準備襲擊穆斯林,同時向群成員募集資金着手成立反黑色人種、反穆斯林組織。

2016年9月,李彤為製作工資收入證明進行貸款,遂在西安市雁塔區魚化寨找人私刻「陝西金龍護衛有限公司」和「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開發區支行」印某兩枚,後取得貸款27820元,交給其朋友余某,用來開辦公司,為襲擊穆斯林準備資金。2017年1月24日,公安機關將李彤抓獲,同時查獲假印某(兩枚)及管制刀具等物品。

上述事實,除有電子數據、現場勘查筆錄、從李彤手機QQ中提取並經其指認的GDI組織會員招收制度、彈藥學及關於黑色人種和穆斯林的相關材料、證人和東某、王某、張某的證言、辨認筆錄、指認筆錄及照片、印某(兩枚)、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陝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意見等經過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還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證明:2017年1月24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昆明路派出所接到上級通報後對本案予以受理。

2、立案決定書證明:2017年1月26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決定對李彤涉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一案立案偵查。

3、提取筆錄、扣押清單證明:2017年1月24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昆明路派出所民警(從李彤處)在西安市雁塔區科技路259號浙商銀行保安宿舍及浙商銀行配電室內提取到M1911仿真手槍一把、黃色紙盒裝鋼珠約一公斤、充氣瓶一個、刀具五把(長度15厘米至120厘米不等)、印某兩枚(「陝西金龍護衛有限公司」和「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開發區支行」)、《自動武器原理與構造學》書籍一本等物品並予以扣押。

4、證人余某(男,19歲。)證明:他認識李彤。李彤把他拉入「GDI裝甲研究部」這個群,群里大概有70多人。李彤在群里經常發一些抵制黑色人種和穆斯林少數民族的言論,還發了黑色人種和新疆穆斯林暴力的照片,群里有人提出穆斯林太壞太猖獗,國家對這些人太好,群里討論要採取行動,一是賺錢,二是把大家聚集起來,具體措施是給清真寺里扔豬肉,打砸清真寺以及穆斯林開的店鋪,殺光穆斯林。李彤在群里募集的4000多元,還有貸的27000元,都給他了,他們準備開公司。

5、證人陳某(男,28歲,網信辦工作人員。)證明:2017年1月,他在工作中發現一個名為「裝甲研究部」的QQ群,遂申請加入該群,進入該群後,他查看了群空間,裡面有新疆「七五」照片、彈藥學、穆斯林的殖民策略等材料,他就截圖保存了。群成員有80多人。 6、證人俞某證明:2016年5月左右,他在百度貼吧的論壇裡面看到了「GDI裝甲研究部」這個QQ群,就加入了。群裡面會有人發一些新疆以及民族宗教的東西。

7、被告人李彤供述:他在浙商銀行當保安。他小時候在新疆待過,經常被欺負,他就痛恨新疆人。2017年1月24日下午,民警對他進行調查,查獲兩枚印某(「陝西金龍護衛有限公司」和「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開發區支行」印某)和幾把刀具以及仿真槍,兩枚印某是他在魚化寨找人刻的,花了100元。他用私刻的章子來證明收入,然後到貸款公司貸款。刀具是他購買的,打算用來襲擊穆斯林和黑色人種,仿真槍是在網上買的,還有子彈和氣瓶。「裝甲研究部」這個群是他2015年12月創建的,群里有40多個人,在群里他們經常聊仇視穆斯林的話題,討論如何襲擊穆斯林。他跟群友說,他們現在籌錢做生意,等有了錢就去廣州襲擊黑色人種,然後在西安的維族人聚集區襲擊穆斯林,群友就給他發紅包捐錢,他總共收到4000多元的捐款。「余某」也是群里的,他和余某聊過襲擊穆斯林和黑色人種的話題。他還在自己的QQ空間發過抵制黑色人種和穆斯林的圖片及言論,他還在網上下載了武器槍支的結構圖,放在了QQ群的群文件內。

8、抓獲經過證明:2017年1月24日,李彤被公安機關抓獲。

9、戶籍信息證明:李彤實施指控的犯罪時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彤利用網絡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並且,偽造公司、企業的印某,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和偽造公司、企業印某罪,依法應數罪併罰。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唯指控部分事實有誤,本院予以更正。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李彤認罪態度好的意見屬實,予以採納,對李彤可從輕處罰,其他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為了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權利,保障公司、企業的正常活動和聲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彤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合併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五千元(限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執行至2018年7月23日止)。

二、涉案扣押印章(兩枚)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於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李國良

人民陪審員  李 真

人民陪審員  賀曉婭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趙 珂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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