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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監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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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監督條例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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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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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陝西省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 =

收支情況審計監督條例[編輯]

(2001年12月6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實施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審計部門分別在省長、市長、縣(市、區)長和上一級審計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對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下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條 審計部門每年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制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年度審計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五條 審計部門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部門批覆、下達預算的情況,預算執行中的調整和預算收支的變化情況;

(二)地方稅務部門稅收計劃的完成情況,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稅收征管及各項稅收的提退情況,其他收入的執行情況;

(三)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征繳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其他預算收入的情況,國有企業計劃虧損的補貼退庫情況,有預算收入的部門和單位收入上繳情況;

(四)財政部門按照年度預算、預算級次、預算程序、用款單位實際用款計劃和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的情況,預算結餘結轉下年的情況;

(五)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使用、管理上級財政補助資金、下級財政上解資金和上解上級財政資金、補助下級財政資金等轉移支付的情況,以及辦理結算的情況;

(六)本級各預算執行部門向所屬單位批覆預算的情況,執行年度支出預算、財政財務政策及制度的情況,管理、使用各種專項資金、基金、周轉金的情況;

(七)各預算執行部門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方面法律、法規的情況,部門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情況;

(八)地方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各級預算收入的收繳、退庫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九)政府採購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六條 審計部門對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二)其他預算執行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第七條 審計部門對本級財政預算執行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在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分配、使用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和管理、使用其他資金的情況,可以定期進行專項審計。

第八條 審計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的審計程序,對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 財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預算執行部門,在接受審計時,必須按照審計部門的要求,及時、真實、完整地提供審計資料。

第十條 財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預算執行部門,在預算執行中應當及時向本級審計部門報送以下資料:

(一)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年度預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調整的預算和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覆、下達的預算,財政、稅務等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本級各部門向所屬單位批覆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和預算外資金收支以及財政專項資金、基金和有償使用財政資金收支的月報、季報和年度決算報表;地方稅務部門稅收計劃完成情況的月報、季報和年度決算。

(三)財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預算執行部門制定的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文件,財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年度工作總結等綜合性資料,財政部門辦理上下級結算的政策依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和決算。

實行電算化管理的部門,應當同時向審計部門提供電子計算機信息資料。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國家稅務部門應當按月向所在地的審計部門提供共享稅的征管情況和有關資料。

審計部門發現地方各級國家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工作中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收政策的行為或者其他重大問題的,應當向上級審計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預算執行部門召開的與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有關的會議,應當通知本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

第十三條 審計部門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財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預算執行部門在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和違反預算的行為,出具審計意見書或者做出審計決定。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意見書或者審計決定的要求,做好整改工作,在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部門。

第十四條 審計部門在審計中發現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管理制度及其他重大問題,應當提出處理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決定。

第十五條 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工作實行報告制度。

省級審計部門應當在每年六月底前,依法完成對上一年度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和審計署提交審計結果報告。

市、縣(市、區)審計部門應當比上一級審計部門提前三十日完成對本級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部門提交審計結果報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做出決議。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執行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由審計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審計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其他法規已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審計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隱瞞不報、玩忽職守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部門做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審計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審計複議。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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