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反革命犯有上訴權的通知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電報通知 政管3366發法134 1955年11月30日 |
發往:西安市中級法院、各中級法院、縣(市)法院、黎坪、太白區法院
等級:急
擬稿單位: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首長簽名:毛鳳翔
摘要:為通知中央決定、反革命犯有上訴權的問題
西安市中級法院、各中級法院、縣(市)法院、黎坪、太白區法院:
中央決定反革命犯有上訴權。一審對反革命犯的判決不論徒刑和死刑均應當庭宣判,並告知其上訴的法院,期限(十天),發給判決書。反革命犯被判死刑的,如果過期或申明不上訴,仍應將卷宗、判決、布告和有關證件送省法院審核,經批准後執行。
准許反革命犯上訴後,中級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必然要增加,因此,各中級法院的機構和人員應照最近省編委會發的編制,迅速充實和加強。各基層法院除進一步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審判制度外,更應加強調查研究,重視犯罪證據,依照政策法令準確量刑。否則,主觀臆斷,草率判決,必須會使上訴案件增加,不僅給二審法院造成審理上訴案件的困難,且勢必給初審法院增加發還再審的案件,這就影響整個辦案效率的提高。
准許反革命犯上訴後,同時加重了監所的戒護責任,各級法院與同級公安、檢察機關密切聯繫,加強對監所的戒護,嚴防犯人自殺、逃跑和發生暴力事件。
關於案件處理,那些應報黨委批准,那些由法院自行決定,省上不作統一規定,各地應根據法院當前幹部條件,主動向黨委提出意見,確定那些案件應報黨委批准。不是把法院處理的刑事案件一律經黨委批准。黨委給法院批示的文件是黨內文件,不能與案卷、判決混淆一起。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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