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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時政疏 (桓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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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時政疏
作者:桓譚 東漢
本作品收錄於《後漢書/卷28上

臣聞國之廢興,在於政事;政事得失,由乎輔佐。輔佐賢明,則俊士充朝,而理合世務;輔佐不明,則論失時宜,而舉多過事。夫有國之君,俱欲興化建善,然而政道未理者,其所謂賢者異也。昔楚莊王問孫叔敖曰:「寡人未得所以爲國是也。」叔敖曰:「國之有是,衆所惡也,恐王不能定也。」王曰:「不定獨在君,亦在臣乎?」對曰:「君驕士,曰士非我無從富貴;士驕君,曰君非士無從安存。人君或至失國而不悟,士或至飢寒而不進。君臣不合,則國是無從定矣。」莊王曰:「善。願相國與諸大夫共定國是也。」蓋善政者,視俗而施教,察失而立防,威德更興,文武迭用,然後政調於時,而躁人可定。昔董仲舒言「理國譬若琴瑟,其不調者則解而更張。」夫更張難行,而拂衆者亡,是故賈誼以才逐,而朝錯以智死。世雖有殊能而終莫敢談者,懼於前事也。

且設法禁者,非能盡塞天下之姦,皆合衆人之所欲也,大抵取便國利事多者,則可矣。夫張官置吏,以理萬人,縣賞設罰,以別善惡,惡人誅傷,則善人蒙福矣。今人相殺傷,雖已伏法,而私結怨讎,子孫相報,後忿深前,至於滅戶殄業,而俗稱豪健,故雖有怯弱,猶勉而行之,此爲聽人自理而無復法禁者也。今宜申明舊令,若已伏官誅而私相傷殺者,雖一身逃亡,皆徙家屬於邊,其相傷者,加常二等,不得雇山贖罪。如此,則仇怨自解,盜賊息矣。

夫理國之道,舉本業而抑末利,是以先帝禁人二業,錮商賈不得宦爲吏,此所以抑幷兼長廉恥也。今富商大賈,多放錢貨,趨走與臣僕等勤,收稅與封君比入,是以衆人慕効,不耕而食,至乃多通侈靡,以淫耳目。今可令諸商賈自相糾告,若非身力所得,皆以臧畀告者。如此,則專役一己,不敢以貨與人,事寡力弱,必歸功田畝。田畝修,則穀入多而地力盡矣。

又見法令決事,輕重不齊,或一事殊法,同罪異論,姦吏得因緣爲市,所欲活則出生議,所欲陷則與死比,是爲刑開二門也。今可令通義理明習法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班下郡國,蠲除故條。如此,天下知方,而獄無怨濫矣。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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