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民國89年)
外觀
←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民國68年)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立法於民國89年11月24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89年(2000年)11月24日 中華民國89年(2000年)12月6日 公布於民國89年12月6日 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292150 號令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民國108年) |
|
第一條 (適用)
- 陸海空軍現役中將以下軍官、士官之考績,依本條例行之。
-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規定服役期限不逾三年者,由國防部另定考核辦法行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條 (年度考績之辦理)
- 考績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
- 因故未服勤逾六個月者,不予辦理考績。
第三條 (考績之考評)
- 考績採三級考評,區分為初考、覆考、審核三層次;各級考績官由國防部依單位編組型態定之。
第四條 (考績項目)
- 考績項目分思想、品德、才能、學識、績效、體格等六項。
第五條 (考評基礎)
- 各級考績官對受考官各項之考評,應以平時考核為基礎,並參考年度獎懲記載,予以綜合分析評定。
第六條 (考績績等)
- 考績績等,區分為特優、優等、甲上、甲等、乙上、乙等、丙上、丙等、丁等九等。
第七條 (考績成果之運用)
- 考績成果之運用,以績等為主,考績項目為輔。有關任官、任職、調訓、勛獎等,人事作業,以乙等為最低合格標準。
第八條 (考績成果之運用)
- 年終考績、另予考績考列乙上以上者,發給考績獎金;丙上以下者,依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
- 年終考績、另予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第九條 (暫停辦理考績)
- 正在遂行戰鬥任務之單位及特殊狀況之人員,暫停辦理考績,俟狀況許可,再行補辦。
第十條 (考績人員之懲處)
- 考績官及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失實或遺漏錯誤;違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一條 (另予考績之辦理)
-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新舊考績年度銜接之過渡階段,對未滿一完整考績年度,且未辦理考績之期間,符合另予考績規定者,辦理一次另予考績。
第十二條 (施行細則之訂定)
-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十三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