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隨州市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隨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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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州市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2016年9月28日隨州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加強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其範圍為炎帝大道、迎賓大道、麻竹高速、新316國道、甘溝子渠及其延長線至炎帝大道圍合的區域以及東崗工業園、柳樹淌工業園、何店工業園。
第三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禁止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
禁止非法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條 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曾都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所轄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職責的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
第六條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機關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組織應當履行其轄區、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職責,設置禁鞭標識,深入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教育,及時制止、勸阻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賓館、飯店等經營單位應當告知有關人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及時勸阻、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均有權制止、勸阻和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對舉報屬實的,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教育和管理的監護職責,引導被監護人遵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第九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責令停止燃放、收繳其煙花爆竹、予以警告或者罰款,並可以實施信用懲戒,納入社會誠信檔案。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燃放煙花爆竹,賓館、飯店等經營單位未履行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責任的,除對違法燃放者進行處罰外,對場所經營責任人並處罰款。
第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重處罰;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或者誡勉談話。
第十一條 被監護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或其他人身傷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非法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煙花爆竹,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或者他人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對打擊報複製止人、舉報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負有職責的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職責的;
(二)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徇私枉法、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重大節慶活動確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組織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施放電子禮炮、燃放孔明燈的,參照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執行。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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