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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園隨筆/卷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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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隨園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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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 典禮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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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供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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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喪》下篇:「既葬反哭之後,猶朝夕哭,不奠。」不奠固有明文。《檀弓》云:「虞而立屍,有几筵。」鄭注謂「不復饋食於下室」,則下室之饋,既虞亦不之設。蓋未葬以前生事之,既葬則神事之,罷饋奠而以祭,祭亦以時而不數,此周公之中制然也。若朱子《家禮》自既葬以至畢喪,罷朝夕奠而不罷上食,乃本橫渠論《國語》「日祭」之說,欲三年以內無日不如親之存。雖非中制而其意誠厚,故至今通行之。

男女在殯不同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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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春官》「司幾」註:「古父母雖合葬而同時在殯者,皆異幾,體實不同薦。」

廳可代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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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安昌公荀氏進封數國,祭及六代,以廳代廟,人疑其非。劉功曹答殷仲堪云:「魯襄仲尚於兄弟之廟,假鍾磬以成禮。荀公以廳代廟,義亦可通。」

已毀之主不必瘞、未毀之主亦可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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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玄成議毀主瘞於園,是也。然《公羊》註:「主藏太廟室西壁中,以備火災。」晉摯虞《要注》云:「廟主藏於戶外西墉之中,有石函,名曰宗祏,函中以藏主。」晉荀氏毀祭,特設神板,盛以帛囊,合於竹箱。是已毀之主不必瘞,未祠之主亦可藏也。

禮無二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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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臨川烈武王劉道規傳》道規無子,以長沙景王第二子義慶為嗣。初,太祖少,為道規所養,高祖命繼焉,咸以禮無二繼,故太祖還本而定義慶為荊州廟主,隨往江陵。

古名物太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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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祭也,有奠,有祠,有饋,有祭,有有屍,有無屍,有陰厭,有陽厭。一宴也,有時宴,有祭宴,有飯宴,有大享。一幣也,有燔瘞之幣,有禮神之幣,有從爵之幣;有酬幣,飲之而用;真侑幣,食之而用。一舟也,天子造舟,諸侯維舟,大夫方舟,士特舟。一獵也,有上殺、中殺、下殺之分。一肺也,有肩肺、臂肺、離肺,刌肺之別。一朝也,有外朝、治朝、燕朝之所。一揖也,有天揖、土揖、時揖之辨。一田也,有官田、牛田、賞田,賜田、牧田之目。一佩也,有德佩,有事佩。一玉也,有佩玉,有瑞玉,有瘞玉。一袒也,有肉袒,有無衰之袒。一劍也,有班劍,有佩劍。一鄉飲也,有射,有賓賢,有州長,有合錢。一覲也,或見天子於廟,或見天子於方嶽,或見天子於國外。一馬也,有公馬,有國馬,有父馬。一鐸也,有金鐸,有木鐸。一火也,有國火,有明火。一水也,有涚水,有明水。一鹽也,有形鹽,有散鹽,有苦鹽,有飴鹽。一侯也,有熊侯,有豹侯,有麋侯,有布侯。一杖也,有桐杖,有竹杖。一酒也,有清酒,事酒,昔酒,泛齊,醴齊,盎齊,湜齊,沉齊。一漿也,有水飲,漿飲,澧飲,涼飲,醫飲,酏飲。一牛也,有享牛,求牛,膳牛,犒牛,奠牛,兵車之牛。一屨也,有命屨,功屨,散屨,素屨,葛屨。一布也,有佽布,斂布,質布,總布,罰廛布,布。一羽也,有審羽,搏羽,縛羽。一粟也,有屋粟,鋤粟,閑粟。一舞也,有皇舞,犮舞,幹舞,旄舞,人舞。一懸也,有宮懸,軒懸,判懸,特懸。一孑孑幹旌也,有鄉旗、黨旗、閭,昆、鄙、比旌等十餘種。其他祭有九,拜有九,夢有六,祝有六,兆有四,龜有十,筮有九,煇有十,輅有五,車有六,弓有六,矢有八,馬有六,節有六:凡《周禮》所載尤繁。

古合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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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常合而為一者,文之與武也,學之與樂也,耕之與讀也,農之與兵也,朝之與廟也。今一分而不可復合矣。

古分今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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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常分而為二者,天地之不合祭也,父母之不合葬也,姓之與氏也,葬之與聿也,祀之與奠也,主之與重也,朝之與覲也,屨之與舄也,射策之與對策也,郛之與郭也。享自享,宴自宴,食自食,飫自飫也。布帛之徵,粟菽之徵,力役之徵也。士有二旌:一名旌,書名入壙;二乘車之旌,送形而往,迎精而還。卜自卜,筮自筮,諏自諏也。棺自棺,槨自槨,屬自屬,辟自辟,大棺自大棺也。明火、明水主祭祀,井水、樹火主烹飪也。今一合而不可復分矣。

習而不察則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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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注《儀禮•喪服》章:「凡女子行於大夫以上曰嫁,士庶曰適人。」然則士庶稱嫁者,僭也。《檀弓》:「君子曰終,小人曰死。」然則今之士庶死稱終者,僭也。《初學記》:「出不由裏,門面大道者曰第;爵雖列侯,封邑不滿萬戶者,不得作第。」然則今之居室稱第者,僭也。《禮》稽命徵曰:「天子陵樹松,諸侯柏,士槐,大夫欒,庶民柳。」今庶民墓亦樹松,僭也。《爾雅》:「古川澤有禁,惟嫠婦得以笱入川。」今之釣者,亦僭也。漢文帝七年,令列侯太夫人毋得擅徵捕,如淳曰:「列侯死,子為列侯,稱太夫人,子不侯不得稱太夫人。」然則今之士大夫稱太夫人者,僭也。劉向《說苑》:「古者有命民命氏者,能敬老憐孤、行諸善者,命於其君,然後許乘車馬。」然則今之庶民乘車馬者,僭也。宋時百司十日一休假,謂之休浣,故有上浣、中浣、下浣之稱。然則今非入直之官而稱上浣、中浣、下浣者,僭也。周益公撰光堯丁亥本命道場滿散朱表,有「日逾中浣」之句,考其日,蓋十月二十一日。

忽二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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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四井為邑,四甸為縣」,縣與邑分而為二;《左氏》昭五年「韓賦七邑,皆成縣也」,則混而為一矣。《玉燭寶冊》「臘祭先祖,蠟報百神;臘於廟,蠟於郊」。貞觀時丑蠟百神,辰蠟宗廟,亦分而為二也;至開元同日而祭,則又混而為一矣。

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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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疏云:「天子賜姓賜氏,諸侯賜氏不賜姓。貴有氏,賤無氏。男稱氏,女稱姓。姓者,所以統系百世而不變者也;氏者,所以別子孫所自出,一傳而變者也。」天子賜姓,舜之媯、周之姬是也。胙之土而命之氏,舜之有虞、禹之有夏是也。國君無氏,故踐土之盟稱國不稱氏。吳仁傑曰:「劉氏本陶唐氏,則劉者本氏也。欒黶取范氏,實陶唐之後,曰欒祁。」然則堯後當曰祁氏,高祖劉姓,當云出自祁氏。歐公《唐書•世系表》言某氏必曰出某姓,是為得之。秦始皇姓趙,見《本紀》,以生於趙邯鄆故也。故陸賈曰:「秦任刑法,卒滅趙氏」,猶得古人不襲姓之義。大抵易氏之法以官、以賜、以字、以諡、以民、以居、以伯仲,以所聞、所睹、所齒,最不一也。自《公羊》以王父之字為氏之說出,而東門襄仲三世皆以子作孫、以兄作父矣。彼魯之季孟、鄭之罕駟,皆以身之字與父之字為氏,則又何說乎?朱子不信諡可為氏之說,蓋未知三桓為魯桓之諡、戴不勝為戴公之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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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即通於族,《左氏》「羽父為無駭請族,公命以為展氏」,是氏即族也。然族無不同,而氏有不同,如八元、八愷出於高辛氏,謂之十六族,是氏有不同族也。商氏、條氏,徐氏謂之六族,陶氏、施氏謂之七族,宋華氏謂之戴族,向氏謂之桓族,是族無不同氏也。氏之萃聚曰族,宗則聯貫之名。氏族易考而姓難稽,故曰:「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

兄弟不必同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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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語》司空季子曰:「同姓為兄弟。黃帝之子二十五人,其同姓者二人而已,惟青陽與夷鼓皆為己姓,其餘四母之子別為十二姓。小典取有蟜氏,生黃帝、炎帝,黃帝以姬水成,故姓姬;炎帝以姜水成,故姓姜。」是兄弟不必同姓也。

父子不同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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堯姓伊祁,丹朱姓狸,是父子不同姓也。

嫁娶遭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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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問:「婚禮納幣,有吉日矣,婿之父母死,則如之何?」孔子曰:「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主子有父母之喪,不得嗣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許諾而未敢嫁,禮也。婿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婿勿取而後嫁之,禮也。女之父母死,亦如之。孔,鄭俱解為別嫁、別娶。朱文端公以為上古列國分爭,嫁娶難延至三年之期,慮有他變故也。毛西河以為此告吉而遭喪之變禮也。使遭喪而未告吉,則免喪後詣女氏而請吉期,何必致命?而無如其已告也,已告則女待嫁矣,待嫁則必於既葬之後致命不娶,而後女氏勿敢嫁,謂不敢來嫁也,蓋愆吉也。既免喪,可即吉矣,然女臨嫁又必求請,婿且不取,及來娶而後嫁之,謂不忍即吉也,蓋承喪也。徐題容以為此不過兩家遭喪措詞之節文,所云嫁者,仍嫁其遭喪之家也。其說與西河合。

主人以禁客食為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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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飲於方望溪先生者,先生絕不勸客,客亦不舉。或問先生:「主人宜勸客食,而先生與客嘿然空坐,豈禮也歟?」先生曰:「禮:主人宴客,客將飯,主人必攔禁客,以粗糲為辭,客必強飧之,以為至美,此古禮也。今主人勸客而客反不飧,豈禮也哉?」人聞望溪之言,以為詭眾,且不知所出。余按《雜記》:孔子食於少施氏而飽,客將祭,主人辭曰:「不足祭也。」將飧,主人辭曰:「不足飧也。」望溪所引大概本此,然亦太泥矣。宋處士陳烈吊喪,自門外膝行而入,人問故,曰:「《詩》不云乎?『凡民有喪,匍匐救之。』」泥古之病,必至於此。

妾母之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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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羊》云:「魯宣公如齊,有妾母之喪,《春秋》善之。妾子為諸侯,不敢以妾母之喪廢事天子、大國之禮故也。」《左氏》則譏宣公有母三年服而出朝會,非禮也。《通典》駁之云:「庶子為母,自天子至庶人不得三年。魯襄公所以得尊其妾母敬嬴為夫人者,以夫人姜氏大歸不返故也。」

假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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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士喪禮》之「聿」即假葬也,謂先掘地掩棺,使人不見也。然三月而葬,則聿亦不久。乃晉郗詵母亡,便於堂北壁下棺,三年而除。衛瓘非之,說曰:「城中高燥,故即葬於所居之室,不知其不可也。」《通典》因之,遂有假葬三年即吉之議。余按《曾子問》:下殤用棺衣,自史佚始。史佚有子殤而墓遠,將棺殮於宮中,曰:「吾敢也乎哉!」召公為問於周公而許之。其即假葬之說歟?黃梨洲曰:「古者棺必有槨,槨外菆木而塗以泥,累以瓴甋,是為殯也。今之攢厝者,號曰菆塗。」

婦翁不甚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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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翁古不甚尊,按《儀禮》:婿不親迎,則婦入三月,然後婿見,曰:「某以得為外婚姻,請覿。」不稱子婿。主人對曰:「某之子未得濯溉於祭祀,請吾子之就宮,某將走見。」何詞之卑也!《婚禮》「婿見主婦,主婦闔門立於左扉」,注云:「兄弟之道,得相親也。」然則今之丈人、丈母,其古之兄弟行乎?余按 「帝館甥於貳室,亦享舜,迭為賓主」,是婿與婦翁行賓客禮,帝王且然矣。程子《婚禮》有次日婿拜婦氏之門之禮,今之謝親也。然則行親迎之禮,則婿已備見女家父母諸戚矣。程子所云,亦為親迎禮廢故也。司馬《書儀》親迎,見妻之父兩拜,即同其女行。受婿拜者,跪而扶之。朱文端公以為主婦闔左扉者,初見禮如是,再見則殺,否則丈母與婿太疏隔矣。《史記索隱》陳勝稱王後,見妻父不拜,妻父怒,不辭而去。《魏•儒林傳》眭誇事其婦翁魏攀不執婿禮,如朋友而已。

婿稱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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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漢之於韓文公,黃幹之於朱子,皆婿也;然見於《文集》者,只稱門人,不稱子婿。

親家無相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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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氏《四禮疑》曰:「婚禮:六而二姓父母無相見之文,《春秋》公如齊納幣、蕩伯姬來逆婦,俱以取譏。」

養媳即待年之女而有類於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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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人有養媳,始於春秋待年之女,而有類於六朝拜時之說。按《隱》七年「叔姬歸於杞,」《公羊》註:「伯姬娣也,待年於父母之國。」許慎曰:「娣年十五以上,能共事君子,可以往,二十而御。」拜時者,東漢以後權宜之制,其禮以紗蒙女首,送往夫家而夫發之,因拜舅姑,便成婦道,無六禮,不合巹。張華謂拜時之婦,成禮於舅姑;三日之婚,成吉於夫氏。山濤以拜時為重,成吉為輕,引不廟見而女死,仍葬女氏之黨為證。或云拜時者禮畢即歸,今之養媳竟依夫氏,亦微有不同。

婿拜婦家祠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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婿拜婦家祠,今世動以為恥。不知禮古無服人同爨猶緦,而況婿乎?故程子《婚義》有此一條,而《張子全書》以為同居則朔望宜拜。

入門即廟見當用《書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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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西河作《昏禮辨正》數千言,以新婦入門不謁廟、不見舅姑、遽成昏為野合,引《左氏》「先配後祖」之譏,又引「圍布几筵,告於莊共之廟」為證。余按朱子所謂「昏禮自下做上」之說,原不甚協。若慮其不女而姑且先昏以試之,是以不肖待人,非先王敦厚崇禮之義。不知《宋史•禮志》昏禮讚者徹酒饌,引見舅姑祖禰。溫公《書儀》婦入門,舅姑牽婦拜影堂,納采前一日,主人先告於影堂。果如是,則毛氏何譏焉?

婚禮攝盛非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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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盛者,越一等之謂也。凡士婚得用大夫之禮,女亦如之。如乘墨車,墨車者,大夫車也;執雁,雁者,大夫贄也。《何彼襛矣》註:「衣服不係其夫,下王后一等。」是以女父之貴貴其女也。謂之攝盛,亦謂之下達。見《傅是齋日記》。

舅姑先行賓主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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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南士曰:「婦至時父母出迎,一迎於門外,一迎於階,登堂交拜,行賓主禮,所謂見婦也。舅姑率婦告祭祖禰,次日以子婦禮見,所謂婦見也。」至於即日成婚,三日成婚,考之《禮經》,三代亦無確證。大抵古人以夫婦為輕,以子婦為重,故雖成婚未廟見者,仍葬女氏之黨。宋儒以夫婦為重,以子婦為輕,故朱子《家禮》婚三日而始廟見。

往送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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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往送之門」,乃女氏之門,非婿門也。按《穀梁》:「父送女不下堂,母不出祭門,諸母兄弟不出闕門。」夫祭門尚不出,何能至婿之門乎?若果是婿門,則下文「往之汝家」反成贅語。《國語》「季康子見文伯之母,■門而與之言」,即此門矣。

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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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有同母異父之服,繼父同居者,服齊衰。三代以上,婦人改嫁不以為非。《凱風》一篇,衛有七子之母,不安其室,而孟子以為小過。衛共姬有《柏舟》之詩,先儒謂之守義,不謂之守禮。子思之母改嫁於衛之庶氏。韓昌黎之女先適李漢,後適樊宗懿,人疑改適時昌黎已亡。范文正公之子婦先嫁純禮,後適王陶,陶即公之門生也。時文正尚層相位,而孀婦改過不以為嫌。所立義莊,有給孀婦改嫁之費。公母謝氏改適范氏,以公貴封吳國太夫人。唐相權文公之女嫁獨孤鬱,以得佳婿,至於天子動色相羨,其實嫠也。薛居正妻柴氏移貲改嫁張齊賢,白敏中意欲奪之,一名賢,一名相也。明王端肅公恕亦娶陳郎中妻於服中,封一品夫人。惟隋開皇十六年詔官員九品以上夫亡妻不許嫁,五品以上夫亡妾不許改嫁。《宋史•宗室傳》汝南王允讓最賢,為大宗正,奏宗婦年少喪夫雖無子不許嫁非人情,請除其例。

唐時公主再嫁者二十三:高祖女四,太宗女六,中宗女二,睿宗女二,玄宗女八,肅宗女一。三嫁者四:高宗女一,中宗女一,玄宗女一,肅宗女一。詳見《新唐書•公主傳》,書之史冊,不以為恥。宋秦國大長公主初適米福德,再適高懷德。榮德帝姬初適曹晟,再適習古國王。《宋史•公主傳》惟此二人。

聖賢高士有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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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有妾,見《孔叢子》:子貢對楚昭王曰:「孔子妻不服采,妾不衣帛。」孔明有妾,見《答李嚴書》曰「吾受賜八十斛,畜財無餘,妾無副服。」陶令雍、端二子皆年十三,亦是有妾之證。

嫁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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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禮•雜記》諸侯出妻,有「有司官陳器皿」一節,鄭註:「器皿,夫人來時所齎之物。」《孔疏》:「陳夫人嫁時之物。」蓋妝奩也。後漢戴鸞嫁女,以木屐竹笥遺之。物雖薄,亦是器皿之義。《毛詩》「以爾車來,以我賄遷」,亦此。

看新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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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人新婚,親友有看新娘子之說。按《世說》謝尚書娶諸葛恢之小女,恢在時不允,恢亡乃婚。於是王右軍往謝家看新婦,容服光整,猶有恢之遺法。是晉時已有此禮。

催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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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婚禮設青廬,夫家領百餘人,挾車呼「新婦子催出來」,唐遂有催妝之語。中宗守歲,以皇后乳媼配竇從一,從一誦《卻扇詩》數首,胡三省註:「即催妝也。」天祐中南平王鍾女適江夏杜洪子,時已昏暝,令人走乞障車文於湯篔,篔命小吏四人執紙,倚馬而成,即催妝也。

回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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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人女嫁彌月後,與婿歸來,號回門,始於《公羊傳》:高固及子叔姬來,曰:「何諸為其雙雙而俱至者歟?」古諸侯夫人有反馬之禮,謂留母家之馬於夫家,防以不謹被黜之意,謙世。大夫、士親迎,故無反馬之禮。

夫婦交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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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無夫婦交拜之文,惟《隋書•禮志》皇后入昭陽殿,後先拜後起,帝後拜先起,是其證也。

養老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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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八年有詔凡民間贅婿養老者,寫明婚書,著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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