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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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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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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雅安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1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雅安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若干規定

(2020年11月5日雅安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推動農村基層治理,加強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培養垃圾分類的好習慣,實現農村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推進綠色發展示範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雅安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理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農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對農村工業、建築、醫療和農業生產產生的廢棄物以及畜禽和寵物的屍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是本行政區域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協調、指導和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易腐爛垃圾肥料化處理或者沼氣發酵等資源化利用的技術指導和培訓。

教育部門應當要求幼兒園、中小學校、中職中專、市屬高等院校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知識普及和教育。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有害垃圾貯存、處置利用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供銷合作部門負責指導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建立以縣域或者鄉(鎮)為基礎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民政、商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社會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公益宣傳,增強公眾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意識,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踐行綠色生活方式,減少農村生活垃圾產生,承擔農村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依照規定分類投放和處理農村生活垃圾,舉報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

村(居)民委員會、新村聚居點自主管理委員會教育和引導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組織收集分類投放後的生活垃圾,配合做好生活垃圾轉運和處理等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新村聚居點自主管理委員會組織村(居)民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或者新村聚居點居民管理公約,對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清運管理等事項作出約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日常工作,及時督促或者組織轉運垃圾,引導再生資源回收單位或者個人設立網點或者上門收購可回收物,依法處理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指導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新村聚居點自主管理委員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收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考核激勵機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和資金保障,將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納入城鎮垃圾處理系統。

第五條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責任人制度:

(一)村(居)民住宅和房前屋後,房屋實際使用人為責任人;

(二)村(社區)內的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單位或者生產經營者為責任人;

(三)村(社區)內的公共場所,村(居)民委員會、新村聚居點自主管理委員會或者其委託的管理人為責任人;

(四)村(社區)內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確定。

第六條 村(社區)的農村生活垃圾清運費通過政府補助、村(居)民委員會籌措等方式籌集。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清運費納入預算,建立農村生活垃圾清運費補貼機制。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

第七條 農村生活垃圾清運費用於農村生活垃圾清運員的補貼和獎勵、購買和管護垃圾分類處理的器具等經費支出,由村(居)民委員會依照相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實行專款專用。

農村生活垃圾清運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納入公開範圍,接受村(居)民監督。

第八條 農村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可循環使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對人體健康、生態環境造成直接危害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易腐爛垃圾,指家庭生活和生活性服務業等產生的可生物降解的有機廢棄物,包括家庭生活產生的餐廚垃圾、集中供餐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農產品經營場所產生的有機垃圾;

(四)其他垃圾,除前三項規定以外的生活廢棄物。

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前款規定公布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細化目錄,並在垃圾投放點醒目位置進行標識。

第九條 農村生活垃圾按初步分類投放和二次分類收集。

單位和個人按照易腐爛垃圾和不易腐爛垃圾分類投放,垃圾清運員對不易腐爛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進行分揀分裝。

鼓勵村(社區)按照第八條規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爛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分類標準,實施源頭四類投放。

第十條 鼓勵自行出售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交由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條件的處置經營者進行無害化處理。

具備易腐爛垃圾就地資源化利用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堆肥、還田、飼養家禽家畜等方式依法處理易腐爛垃圾;對不具備就地資源化利用條件的,易腐爛垃圾作如下處理:

(一)縣(區)修建了生活垃圾資源化處理站點設施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收集並交付處理;

(二)縣(區)未修建生活垃圾資源化處理站點設施,或者距處理站點設施較遠、交通不便的村(社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協調或者收集並交付易腐爛垃圾資源化利用單位或者個人處理。

其他垃圾交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活垃圾處置經營者採取焚燒等方式處理。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村(社區)落實垃圾清運員。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垃圾清運員的日常管理,對垃圾清運員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十二條 垃圾清運員應當收集由單位和個人投放的生活垃圾,對已經初步分類後的垃圾按照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理;對未初步分類的垃圾,按照第八條的規定分類分裝。

垃圾清運員應當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垃圾集中存放點、中轉站或者相應的回收網點、處置場所,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混合運輸。

第十三條 垃圾清運員發現單位或者個人投放生活垃圾不符合初步分類規定的,應當及時勸導;拒不改正的,垃圾清運員應當向村(居)民委員會、新村聚居點自主管理委員會報告。

垃圾清運員應當記錄未初步分類投放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名稱和投放時間,情況記錄定期交村(居)民委員會歸檔。

村(居)民委員會、新村聚居點自主管理委員會根據垃圾清運員的報告和記錄情況,對未初步分類投放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予以宣傳教育;經三次宣傳教育仍不改正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走訪單位、個人或者垃圾中轉站運維管理者、垃圾處置經營者,了解垃圾清運員工作情況,收集相關問題。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垃圾清運員的管理,及時向垃圾清運員反饋相關問題並督促改正;對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當的垃圾清運員可以進行更換。

第十五條 對家具、電器等體積較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單位和個人應當投放至村(居)民委員會、新村聚居點自主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堆放收集點,或者通過預約收運服務單位收集。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負有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職盡責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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