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村級河(湖)長制條例
雅安市村級河(湖)長制條例 制定機關: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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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村級河(湖)長制條例
(2019年8月28日雅安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和保障水環境保護工作在村(社區)有效開展,強化源頭治理,促進綜合治水,維護公眾健康,推進鄉村振興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雅安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村級河(湖)長制,是指在村(社區)確定村級河(湖)長,開展水域環境的巡查保護,參與、協助和監督水環境治理的工作機制。
本條例所稱水域,是指村(社區)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水庫、塘壩、渠(堰)、溪溝、濕地等涉水區域。
第三條 雅安市行政區域內全面設立村級河(湖)長,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水環境保護和治理等工作。
第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引導村(居)民合理利用水資源,保護和改善水環境。
鼓勵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對水環境保護作出約定。
村(社區)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村級河(湖)長開展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村級河(湖)長的選用、管理等工作。
鄉級河(湖)長負責指導、協調和督促村級河(湖)長工作。
鄉級河長制辦公室具體負責村級河(湖)長管理、報告事項的協調處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選 用
第六條 在村(社區)確定村級河(湖)長的具體人數,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報縣(區)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條 村級河(湖)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村(社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公民;
(二)身體健康;
(三)熟悉本村(社區)情況;
(四)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選用為村級河(湖)長: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履行村級河(湖)長義務的。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制定村級河(湖)長選用方案並報縣級河長制辦公室備案。
選用的村級河(湖)長及巡查保護水域等相關信息應當在鄉、村兩級公開。
第十條 村級河(湖)長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當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可以另行選用。
第三章 巡查和保護
第十一條 村級河(湖)長在村(社區)居住的公民中開展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對水域環境進行日常巡查,監督落實水環境保護措施,勸阻違法行為,及時報告相關情況。
第十二條 村級河(湖)長巡查並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在河道管理範圍及禁養區、河岸控制區內建設施工情況;
(二)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栽種植物、堆放物品和漁業養殖及捕撈等情況;
(三)河道岸線及水體的環境衛生狀況;
(四)涉及水環境保護的防護設施、地理界標、警示標誌、公示牌、攔污壩、導流渠、排污口等基礎設施的損毀、塗改或者移動等情況;
(五)水電站最小下泄流量泄放情況;
(六)入河排污口增減及排污量變化和其他入河排污情況;
(七)涉及水環境保護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村級河(湖)長巡查過程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鄉級河長制辦公室報告:
(一)向水體排放、傾倒、丟棄生活垃圾、畜禽屍體、有毒有害固體廢物、廢水廢渣或者其他廢棄物,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的;
(二)在禁養區和河岸控制區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在河岸控制區新增畜禽養殖專業戶和建設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場的;
(三)破壞水環境保護的防護設施、地理界標、警示標誌、公示牌、攔污壩、導流渠、排污口等基礎設施的;
(四)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或者使用禁用漁具以及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
(五)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堆放、傾倒、掩埋污染水體的物體,非法採砂,從事網箱養殖和施肥養魚等污染水體的水產養殖活動的;
(六)水電站未下泄或者明顯未足量下泄最小下泄流量的;
(七)違規設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明顯異常,或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等方式排污的;
(八)占用河道違法建設和違法種植的;
(九)其他危害水環境的行為。
第十四條 村級河(湖)長應當監督維護河道岸線環境衛生,協助打撈河道垃圾和協助按規定處理畜禽屍體。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鄉級河長制辦公室統一接收和處理村級河(湖)長報告的事項。
第十六條 村級河(湖)長向鄉級河長制辦公室報告的事項,鄉級河長制辦公室應當做好記錄並及時報告縣(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記錄並及時處理鄉級河長制辦公室報告的事項,處理結果反饋鄉級河長制辦公室。
鄉級河長制辦公室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村級河(湖)長,村級河(湖)長應當到現場核實處理結果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八條 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村級河(湖)長到現場核實,發現實際情況與通知的處理結果不符的,應當及時向鄉級河長制辦公室反饋。
鄉級河長制辦公室應當就反饋問題提請縣級河長制辦公室督促縣(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限期整改。
限期未整改的,縣級河長制辦公室應當向縣級河(湖)長報告。
第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支持村級河(湖)長依法履行義務納入考核內容。
村級河(湖)長報告事項的處理結果應當作為考核縣(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鄉級河長制辦公室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市、縣、鄉級河長制辦公室應當建立跨界水域的協調聯動機制,協調上下游、左右岸村級河(湖)長的聯防聯控工作。
跨界水域的協調聯動機制由共同的上級河長制辦公室建立。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為村級河(湖)長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具體辦法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鄉級河長制辦公室未按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縣級河(湖)長可以約談該單位負責人,也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約談該單位負責人。
約談對象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約談人書面反饋整改落實情況。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三條 縣級河長制辦公室應當將村級河(湖)長姓名、義務、巡查保護水域、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納入河(湖)長管理系統並採取適當方式公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級河(湖)長實行動態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村級河(湖)長履行義務時應當佩戴工作牌。
工作牌由市級河長制辦公室統一樣式,縣級河長制辦公室負責製作和發放。
工作牌應當包括村級河(湖)長照片、姓名、聯繫方式、巡查保護水域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對村級河(湖)長工作建立評價和獎勵制度,並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評價意見和獎勵措施應當徵求村(居)民委員會的意見,並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縣級河長制辦公室應當制定村級河(湖)長培訓計劃,培訓重點包括村級河(湖)長工作的內容、要求和相關技能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 村級河(湖)長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當的,鄉級河長制辦公室應當及時提示並督促。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縣、鄉級河長制辦公室對村級河(湖)長報告事項,未依法履行處理職責的,由有權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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