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青島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制定機關: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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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19年9月20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019年11月29日山東省
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算審查和批准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四章 預算調整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決算審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規範預算、決算行為,強化預算約束,推動全面實施績效管理,保障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監督預算執行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市級總預算草案及市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市級預算和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市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市級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和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市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市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協助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對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市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市級決算草案進行預先審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可以對其所聯繫部門的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績效、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有關轉移支付資金和政策等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採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視察、專題調研、滿意度測評等方式,對預算、決算進行審查監督。必要時,可以就預算審查監督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聽證。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就預算、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給予答覆。
第五條 在預算審查監督過程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支出預算總量與結構、部門預算、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轉移支付、政府債務和支出政策等進行專題審查。
專題審查方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提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預算審查前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機制。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開展預算審查監督相關工作時,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方面代表參加。
第七條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時,各代表團推舉二至三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作為本屆預算審查監督聯絡員,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協助本代表團開展預算審查工作;閉會期間,參與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組織的有關預算審查監督活動,聽取和反映關於預算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專家或者社會中介機構為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提供服務。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資料。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完善預算聯網監督機制,加強預算聯網監督。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及時推送財政、審計、稅務、國資、社會保障等有關信息。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預算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鉤機制。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應當與預算、決算草案同時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在出台關係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財政政策前,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重大財政政策出台後,應當及時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通過舉借債務融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書面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必要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和審議關於政府債務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完整、真實、準確地將預算、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決算、績效等信息向社會公開。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決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決算的決議、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在其門戶網站設立預算公開專欄,集中公開信息。公開的信息應當統一規範、便於公眾查詢。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
接受檢舉、控告的國家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二章 預算審查和批准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安排編制預算工作前,將預算草案編制的原則、依據、標準、重大政策調整等情況報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市級預算編制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各界對編制預算的意見和建議,並向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處理。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市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
(二)一般公共預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表;
(三)市級部門預算表、市級部門預算重點項目績效目標表;
(四)重大政府投資計劃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表、績效目標表及其說明;
(五)稅收返還、財政補助和轉移支付預算表;
(六)政府債務的規模、結構、用途和償還情況表;
(七)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項至六項所列報告和報表的具體格式、內容要求,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研究後提出,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審核。
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重點說明預算的編制原則、國家和本市的財政政策、收入來源和測算依據、支出政策;重點支出、政府債務、對下級轉移支付安排情況;重大專項資金和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資金使用的績效目標和實現措施。
第十七條 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三)預算收入編制是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支出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續性;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是否符合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五)預算編制是否完整、細化、規範,是否反映績效情況;
(六)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是否規範、適當,是否有利於促進實現各區(市)財政平衡及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七)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風險可控,債務資金安排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可行的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初步審查時,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部門預算的審查。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部門預算編制情況。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將各部門預算草案匯總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預先審查。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下列相關資料:
(一)部門預算編制實施意見;
(二)部門預算編制的定額標準;
(三)部門預算草案,包括編制說明,部門機構及人員、資產負債情況,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當年預算收支安排,結餘結轉資金安排使用情況;
(四)部門重大項目支出數額、立項依據和項目預期績效;
(五)部門預算編制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對部門預算草案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
(二)部門預算的編制情況;
(三)項目庫建設、專項支出預算與支出政策銜接匹配情況;
(四)部門重大項目支出績效目標設定、實現及評價結果應用情況;
(五)部門運行經費及「三公」經費安排情況;
(六)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提出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初步審查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書面反饋處理情況。
初步審查意見及其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的正式文本。
第二十三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期間,由大會計劃預算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一年預算執行和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本年度預算草案是否符合預算法的規定,是否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是否可行作出評價;
(三)對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提出建議;
(四)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通過的審查結果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關於批准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批覆市級各部門的預算和向下級政府下達轉移支付預算,並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對區(市)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認為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預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執行,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及時、全面、真實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市稅務部門應當每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報送預算執行和稅收征管情況。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審議。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議。
第三十條 對預算執行情況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議、決定執行情況;
(二)預算收入執行情況及依法徵收情況;
(三)預算支出執行情況及支出政策實施情況;
(四)重點支出及重大投資項目資金撥付、使用和績效情況;
(五)部門預算的執行和績效管理情況;
(六)結轉、結餘資金統籌使用情況;
(七)預備費及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使用情況;
(八)社會保險等專項預算資金收支管理情況;
(九)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及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十)政府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十一)政府採購預算執行情況,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情況;
(十二)其他與預算執行相關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可以對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資金使用和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調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有關重大事實不清,需要開展特定問題調查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
第三十三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項目投資預算外,市人民政府當年擬投資新建的二億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調增投資概算超過估算百分之十且絕對額超過三千萬元的項目,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時,應當徵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的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就預算執行中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項審計,並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四章 預算調整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級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四)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資金來源、績效目標以及實施調整方案的主要政策措施。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說明及其有關材料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會議時,市人民政府財政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對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進行說明,並回答詢問。
第三十七條 對預算調整方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提出預算調整的理由和依據是否符合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預算調整方案是否完整、細化;
(三)預算調整的項目和數額是否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
(四)預算調整的資金安排是否合理,需要增加的支出是否有財政資金來源;
(五)預算調整提出增加舉借債務的,是否符合國家債務限額管理的規定,是否有切實可行的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六)執行預算調整方案的措施是否具體、可行;
(七)與預算調整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八)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對預算調整方案中的調整事項進行單獨表決。
第三十九條 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確需調劑使用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不同預算級次間的預算資金調劑、部門的預算資金與本部門以外預算資金間調劑,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或者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應當同時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
第五章 決算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市級決算草案,經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後,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由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各類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與上一年度決算數作比較,並作出說明。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支出決算要列示重大投資計劃、重大投資項目表和一般公共預算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表。
決算報告應當重點說明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及績效情況,未實現預算目標的主要原因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市級決算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市級決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部門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市級決算的三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對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對市級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入情況,稅收收入與非稅收入占比情況;
(二)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三)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資金結餘情況;
(四)市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五)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轉移支付項目開展績效評價情況;
(六)經批准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七)市級預備費使用情況,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八)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九)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市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本級決算的總體評價,是否批准市級決算的建議;
(二)預算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做好決算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後的六個月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審計部門和有關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程序、時限和內容編制、報送或者提交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部門預算、部門決算及相關材料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備案的;
(三)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提出的意見不按照要求研究處理的;
(四)不按照要求到會聽取意見、回答或者答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詢問或者質詢的;
(五)對檢舉和控告違反預算法律、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打擊報復的;
(六)其他妨礙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預算審查監督職權的。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人員,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撤銷或者罷免其職務:
(一)違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關於預算、決算、預算調整的決議或者決定的;
(二)未經法定程序進行預算調整的;
(三)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決算、預算執行、預算調整、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不按照要求研究處理的。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報告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合併匯總本級人民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下級人民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制本行政區域地方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編制完成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應當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條 青島前灣保稅港區和青島紅島經濟區(高新區)編制預算、決算等相關事項,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監督。
第五十一條 區(市)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2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市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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