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青政辦〔2015〕241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意見》(國辦發〔2015〕47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政〔2015〕63號)精神,為鼓勵支持具有我省戶籍的農民工、大中專畢業生、退役軍人等人員返鄉創業,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任務 (一)推動產業發展升級帶動返鄉創業。支持各地發展新產業、新業態,拓寬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領域。支持各地在承接產業轉移、推進產業升級過程中,大力發展相關配套產業,帶動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鼓勵農民工等人員充分挖掘和利用家鄉資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較優勢,把適合的產業轉移到家鄉再創業、再發展。鼓勵積累了一定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的農民工等人員,順應家鄉消費結構、產業結構升級的市場需求,把小門面、小作坊升級為特色店、連鎖店、品牌店。支持成功創業農民工等人員返鄉投資電子信息、加工製造、食品加工、現代物流、養老服務業和健康服務業等優勢產業、重點產業。 (二)引導產業融合發展帶動返鄉創業。統籌發展縣域經濟,着力培育優勢產業帶和集中發展區,發展一村(鎮)一品、一縣一業,引導返鄉農民工等人員融入區域專業市場,打造具有區域特色的優勢產業集群。鼓勵創業基礎好、創業能力強的返鄉人員,充分開發鄉村、鄉土、鄉韻潛在價值,發展家庭賓館、「農家樂」、民族餐飲、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加強民族特色村鎮建設,發展民族風情旅遊業,帶動民族地區創業。 (三)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帶動返鄉創業。創新農牧業經營體系,強化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鼓勵返鄉人員創辦農牧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林場等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圍繞規模種植養殖、農牧產品加工、農牧服務業以及農技推廣、貿易營銷、農資配送、信息諮詢等,合作建立營銷渠道,共同抵禦市場風險。 (四)推動農牧區電子商務發展帶動返鄉創業。鼓勵和扶持返鄉創業的農民工等人員利用互聯網技術,發展農產品銷售、商貿流通等城鄉各類服務業,推動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加強互聯網與「三農」融合發展,深入推進電子商務進村入戶,引導和鼓勵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渠道下沉,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產品、農資經營主體或批發市場與第三方知名電子商務平台開展深度對接。 (五)鼓勵拉麵經濟發展帶動返鄉創業。加強政策扶持,圍繞拉麵產業,鼓勵拉麵經營者培育和申報「中國馳名商標」和「青海省著名商標」等;鼓勵支持拉麵產業運用現代商業模式發展連鎖經營;探索建立拉麵經濟發展基金或股權投資等融資平台,為拉麵龍頭企業和品牌示範店提供融資服務;加大貸款扶持力度,提高貸款發放率。培育和發展壯大一批拉麵經營研發升級、原料加工、倉貨儲存、冷鏈配送等專業化、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或原料配送基地。充分調動和發揮各駐外辦事機構及行業協會的協調作用,進一步提高對從事拉麵經濟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組織開展鼓勵返鄉創業服務專項活動。 (六)圍繞打造民族手工藝等特色勞務品牌發展帶動返鄉創業。扶持民族手工藝品牌發展,以我省「熱貢藝術」唐卡製作為龍頭,大力發展藏繡、盤繡等民族手工藝刺繡和民族服飾、玉樹石雕、黃南土燒饃等手工特色勞務品牌,將其從業人員納入靈活就業、創業和返鄉創業政策扶持範圍,加大品牌宣傳,拓展產品市場。在政府審批、產業管理、財稅、金融、創業環境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二、扶持政策 (一)降低返鄉創業門檻。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簡化返鄉創業登記方式,放寬經營場所登記要求,允許「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註冊。允許返鄉創業農民工等人員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在符合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為電子商務創業經營場所。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允許農牧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土地、草場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權、貨幣、實物和知識產權作價出資,貨幣出資和非貨幣出資不受出資比例限制。放寬經營範圍,凡國家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一律向返鄉農民工等人員開放。鼓勵返鄉農民工等人員投資農村基礎設施和在農村興辦各類事業。對政府主導、財政支持的農村公益性工程和項目,可採取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引導返鄉農民工等人員創設的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建設、管護和運營。對能夠商業化運營的農村服務業,向社會資本全面開放。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完善優化公平競爭環境,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辦或領辦的農業經營實體參加政府採購,提供農產品供需、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方面的服務。 (二)落實減稅降費政策。全面落實支持農牧業發展、扶持小微企業發展、支持科技創新、促進就業扶持創業等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嚴格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政策,按照規定享受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政策。 (三)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將返鄉創業人員納入就業創業資金扶持範圍,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引導作用,統籌整合各類就業創業扶持資金,加大對返鄉創業的財政支持力度,兌現落實各項補貼政策。有條件的地方可對返鄉創業人員從事適度規模經營流轉土地給予獎補。 1.首次創業補貼。對符合首次創業條件並登記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和退役軍人,返鄉創業、取得營業執照並正常經營三個月以上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其中:對自主創業的給予2000元的補貼,對兩人及以上合夥創業的給予3000元的補貼。 2.創業一次性獎勵。對返鄉創業人員創辦經營實體或網絡商戶,經營1年以上實現成功創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和不超過3年的社保補貼。其中:大中專畢業生創業獎勵1萬元;失地農民、生態移民、退役軍人及其他登記失業的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創業獎勵5000元;農民工等城鄉其他人員創業獎勵2000元。 3.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對返鄉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吸納就業困難群體就業的,給予一次性崗位開發補貼,每新開發一個就業崗位給予1000元補貼,每個經營主體的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2萬元。 4.企業新增就業崗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社保補貼。對返鄉創業人員創辦企業(包括小微企業、電商企業,下同)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合同期限內給予就業困難人員不超過5年的社保補貼。對返鄉創業人員創辦企業招用大中專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合同期限內給予大中專畢業生不超過4年的社保補貼。 5.大中專畢業生創辦領辦農牧民合作社社保補貼及生活補貼。對大中專畢業生創辦領辦農牧民合作社的,按照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實際繳費的70%予以社保補貼,補貼不超過3年。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創業登記的,可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補貼,補貼期限3年。 6.靈活就業社保補貼。對返鄉創業人員經工商登記註冊的享受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註冊的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給予不超過2年70%的社會保險補貼。 (四)強化金融服務。實行普惠性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符合返鄉創業需求特點的產品和服務,探索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經營權、農村房屋所有權、林權等農村產權納入融資擔保抵押範圍。結合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建立完善返鄉創業人員信用徵集、評價和運用機制,通過優先支持、利息優惠等措施加強對守信創業主體的正向激勵。向符合條件的返鄉創業人員提供1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合夥創業的可以累加,貸款期限3年,財政部門按規定貼息;貸款期滿可展期1年,展期不貼息。返鄉人員創辦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按規定給予最高額度不超過4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並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財政貼息。 (五)加強返鄉創業園建設。將符合條件的返鄉創業人員納入創業孵化基地扶持政策範圍,完善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台建設,穩步推進鄉鎮、社區就業創業服務平台建設,有條件的地區要加快返鄉創業園建設,落實統一的孵化政策和創業服務,按照實際孵化企業戶數給予補貼。推動支持農牧業設施用地政策落地見效,適當放寬返鄉創業園用電用水用地標準,執行優惠價格,降低園區生產成本,吸引更多返鄉人員入園創業。依託現有工業園區、農業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物流園區等各類園區,對返鄉創業小微企業給予廠房租用、技術服務、資金支持等政策優惠。盤活閒置廠房等存量資源,支持和引導地方整合發展一批重點面向初創期「種子培育」的返鄉創業孵化基地、早中期創業企業集群發展的返鄉創業園區,聚集創業要素,降低創業成本;屬於非農業態的農民工返鄉創業園,應按照城鄉規劃要求,結合老城或鎮村改造、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或農村宅基地盤整進行開發建設;屬於農林牧漁業態的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在不改變農地、集體林地、草場、水面權屬和用途前提下,允許建設方通過與權屬方簽訂合約的方式整合資源開發建設。鼓勵縣、鄉兩級結合產業優勢建立返鄉創業電子商務基地、返鄉創業小型電子商務集聚區,對電子商務創新創業等辦公用房、網絡等給予優惠或補貼。符合條件的返鄉創業園區經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或擔保機構認可,可對進入創業園區的企業或創業者提供貸款反擔保。 對新建創業孵化基地及返鄉創業園給予一次性建設獎補。其中:對新建創業孵化基地及返鄉創業園按其入住企業戶數計算,每入住一個企業給予2萬元的獎勵性補助;對已建成的優秀孵化基地及返鄉創業園給予三年的運營補貼,按每年入住企業戶數計算,每戶每年補貼5000元。 三、服務措施 (一)加強農牧區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城市公共設施向農村延伸,加大項目和資金投入,幫助農村完善水、電、交通、物流、通信等基礎設施,實現公共基礎設施城鄉共建、聯網、共享。推進信息進村入戶,支持電信企業加大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建設投入,改善縣鄉互聯網服務,加快「提速降費」。支持鄉鎮 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社會資本合作共建智能電商物流倉儲基地。健全縣、鄉、村三級農村物流基礎設施網絡,支持農村物流快遞配送點建設。鼓勵物流企業完善物流下鄉體系,提升冷鏈物流配送能力。 (二)健全返鄉創業公共服務。按照「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資源、資源服務創業」的原則,依託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農牧區科技信息綜合服務平台,推進縣(鄉)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台建設。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創業指導服務中心,使其成為集聚政府公共資源和社會資源的重要載體,建立健全基層創業公共服務體系,開發建立創新創業項目庫,建立創新創業項目免費公開發布制度,制定創業政策和創業流程指南,促進投資與項目以及創意對接,促進創新創業科技成果轉化,為返鄉創業提供全面、優質的創業服務。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縣級以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縣級以下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台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快發展企業管理、財務諮詢、市場營銷、人力資源、法律顧問、知識產權、檢驗檢測、現代物流等第三方專業化服務,不斷豐富和完善服務內容。制定政府購買創業服務清單,通過落實就業創業服務補貼,調動教育培訓機構、創業服務企業、電子商務平台、行業協會、群團組織等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多元參與、公平競爭格局,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三)推進返鄉創業與萬眾創新有效對接。支持舉辦創業訓練營、創業創新大賽、返鄉創業項目展示推介等活動,搭建返鄉創業人員交流平台。鼓勵大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開放式創新創業服務平台,促進返鄉創業人員運用其創新成果創業,加速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步伐。鼓勵社會資本特別是龍頭企業加大投入,建設發展市場化、專業化的眾創空間,打造線上網絡平台,促進創新創意與企業發展、市場需求和社會資本對接。依託科技特派員、「三區」人才支持計劃科技人員專項等,鼓勵發達地區人才、資金、項目加速向受援地轉移,引導和扶持返鄉人員開展創新創業,實現返鄉創業與萬眾創新有序對接、聯動發展。 (四)提高返鄉創業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加強返鄉創業企業家隊伍建設,定期組織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開展提升培訓,幫助返鄉創業人員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加強財務、安全、節能、環保等管理,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支持企業開展職工在崗提升培訓,通過股權、分紅等形式吸引技能人才。將返鄉創業的各類人才納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省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等高層次人才選拔培養範圍。強化創業培訓,緊密結合返鄉農民工等人員創業特點、需求和地域經濟特色,編制實施專項培訓計劃,整合現有培訓資源,開發有針對性的培訓項目,擴大培訓覆蓋範圍,並按規定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建立健全創業輔導制度,加強創業導師隊伍建設,為返鄉創業農民工等人員提供創業輔導。支持返鄉創業培訓實習基地建設,為返鄉創業人員提供創業見習、實習和實訓服務。加強6州與對口支援省市對口協作,組織返鄉創業農民工等人員定期到對口支援省市企業實習,為其學習和增強管理經驗提供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強化督導檢查,結合產業轉移和推進新型城鎮化的實際需要,堅持政府引導創業扶持力度。 (二)細化配套措施。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抓好《青海省鼓勵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三年行動計劃(2015—2017年)》(詳見附件)的落實,明確時間進度,制定實施細則,跟蹤工作進展,確保工作實效,同時認真總結推廣經驗,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三)強化示範帶動。各地區、各部門要探索優化鼓勵創業創新的體制機制環境,結合6州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和鄉鎮、社區就業創業服務平台建設,打造一批民族傳統產業創業示範基地、一批縣級互聯網創業示範基地,建設良好創業生態系統,有效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四)抓好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加強政策宣傳解讀,組織公益性創業大賽和創業項目展示等活動,有效發揮凝聚返鄉創業人員和交流信息、分享經驗、展示項目、傳播商機的作用。大力宣傳優秀返鄉創業典型事跡,充分調動各方面支持促進返鄉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營造良好創業環境。 本《實施意見》自201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青海省鼓勵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三年行動計劃(2015-2017年)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3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