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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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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青文物普查辦〔2024〕4號
制定機關:青海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4年3月22日

為紮實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和《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要求,結合省情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義[編輯]

文物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寶貴資源。文物普查是確保國家歷史文化遺產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文物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是重大國情國力調查。

通過普查,全面掌握我省各級各類可移動文物信息數據,為精細化、科學化制定文物保護利用政策制度,推動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奠定堅實基礎。通過普查,依法認定、登記並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全面落實保護第一要求,加強文物全面保護、系統保護、整體保護,加強城鄉建設中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通過普查,明確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分布狀況、價值特徵、保存狀況等基本信息,不斷滿足各行各業對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依法將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普查對象納入法定保護清單,建立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機制,健全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管理制度和空間利用專項規劃體系,促進文物活起來,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為繁榮青海文化事業、建設現代化新青海作出貢獻。

二、總體要求[編輯]

普查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落實黨中央關于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堅持實事求是、改革創新、依法實施,周密組織部署,確保普查結果全面客觀反映我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基本狀況。

青海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總體目標是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建立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機制。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機制,規範認定標準和登記公布程序,健全名錄公布體系。完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機制,構建全面普查、專項調查、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相結合的文物資源管理體系。培養鍛煉專業人員,建強文物保護隊伍,增強全省文物保護意識。

三、主要任務[編輯]

本次普查的任務,是要在全省範圍開展不可移動文物的複查和新發現,調查基礎信息,科學評估文物價值,依法完成文物認定、登記和公布程序,納入法定保護對象。在此基礎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需建立並公布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目錄。要以普查掌握的不可移動文物資源信息數據為基礎,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為推進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加強文物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等工作提供依據。

(一)普查範圍與內容。對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同時調查、認定、登記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其中複查對象是指全國第三次文物普查登記的6411處不可移動文物;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是指三普尚未登記、2012年以來新發現以及本次普查實地調查階段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

普查範圍:我省境內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其他,共六個類別。其中,古文化遺址分為17個細分類別,古墓葬分為4個細分類別,古建築分為15個細分類別,石窟寺及石刻分為5個細分類別,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分為19個細分類別,其他分為3個細分類別,共計63個細分類別。

普查內容:包括普查對象名稱、空間位置、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管理機構等情況。

(二)普查任務

1.對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開展複查。

做好目錄歸集。普查準備階段,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全面歸集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名錄,逐處明確「三普」登記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級別、所屬文物保護單位名稱。完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名錄。

開展實地覆核。實地調查階段,各市(州)、縣(區)級文物行政部門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對「三普」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逐一開展實地複查,並參考「三普」登記信息,按照「四普」普查登記表進行信息採集與填報,核准、補充、完善相關信息,重點確認複查文物的當前保存狀況。

2.對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開展調查。

梳理線索清單。普查準備階段,青海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省四普辦)負責全面梳理2012年以來全省範圍內配合基本建設考古工作、文物資源專項調查、區域性專題調查等已經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清單和相關行業已公布名錄,建立新發現文物線索清單並在普查系統中進行預置。

全面開展調查。實地調查階段,普查隊伍要按照《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標準》,在縣域範圍內開展廣泛調查,加大不可移動文物新發現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普查對象全覆蓋全調查,對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逐一進行信息採集與填報,重點做好文物核心價值載體部分的信息採集。

3.依法認定登記公布不可移動文物。

開展補充認定。對於完成「三普」複查但尚未履行認定程序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按要求和規定開展補充認定。對確認登記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對於新發現文物點,由所在地縣級文物行政部門進行認定。

依法登記公布。經本次普查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的,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登記,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登記、公布期間,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異議的,由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及時處理。

4.建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健全名錄公布體系。

分級建立目錄。各市(州)、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普查結果,建立本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分目錄。省文化和旅遊廳(文物局)匯總形成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

主動公布目錄。各縣(區)級人民政府應在統籌考慮文物安全基礎上,將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目錄(涉密信息除外)作為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及時定級保護。普查結束後,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普查結果,及時將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分批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健全名錄公布體系,將普查成果作為相關領域、行業名錄公布的基礎依據。

5.分級分類開展普查成果匯總。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圍繞普查形成的數據,開展目錄匯總、圖件繪製、不可移動文物現狀與發展態勢分析、報告編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錄成果、圖件成果、基礎數據、報告成果、數據庫成果、展覽展示成果、數字採集成果等。

6.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並與全省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實現共享

以全省範圍基於遙感影像數據製作的最新正射影像圖為底圖,標註全省不可移動文物空間分布,關聯不可移動文物普查數據,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並與青海省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實現共享,為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等工作提供依據。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加強對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動態管理。

7.在普查實踐中實現文物行業大練兵

各市(州)、縣(區)人民政府要積極組織、調集本地文博系統及相關專業力量開展普查工作,鼓勵、支持省內高等院校、對口援青地區單位、社會組織、志願者參與文物普查,建強普查機構和普查隊伍。充分發揮省級文博專家團隊作用,開展普查培訓與業務指導。通過普查,培養建立年齡結構合理、專業結構互補、學歷層次銜接的人才梯隊,發展壯大文博人才隊伍,為全省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保障。

8.營造普查濃厚社會氛圍,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各級宣傳部門要指導同級文化旅遊(文物)部門,貫徹落實好普查工作方案、標準規範,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宣傳方案,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強化正面宣傳引導,提高全社會對文物和歷史文化遺產的認知、對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認知。在普查過程中,要加強有效溝通,協調媒體協同聯動,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努力營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護的濃厚氛圍。普查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做好信息公開公示,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讓普查成為提高全民文化素養、滋養精神文明建設的文物保護大行動。

四、技術路線[編輯]

本次普查採用國家統一開發的普查系統,充分利用三普、各類文物資源專項調查等已有成果,合理應用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基礎和先進技術,採取實行全省統籌規劃,統一部署,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分級負責的辦法,準確查清全省每一處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

(一)熟練應用普查系統。按照國家文物局統一安排,及時組織全省普查隊伍下載、安裝、培訓普查系統軟件,參照系統中預先設置的「三普」登記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新發現清單和相關行業名錄信息以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名錄信息等進行覆核、調查。

(二)全面掌握普查標準。普查嚴格按照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標準、登記表和著錄說明(試行)》統一執行,規範普查信息採集工作,制定不可移動文物信息採集、數據處理、數據匯總、目錄編制、工作報告編制及建檔備案工作規範。

(三)紮實開展實地調查。以縣域為基本單元,根據國家普查辦統一下發的普查底圖、採集軟件,結合文物保護管理相關資料,開展實地調查。對於複查文物,由普查隊基於普查系統預置基礎信息,逐一核准每一處不可移動文物現狀情況,補充更新相關信息,重點掌握當前最新狀況,了解「三普」以來變化情況。對於2012年以來已經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普查隊基於普查系統預置線索信息,逐一實地開展現場調查,提取文物基礎數據;對於普查中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採集文物基礎信息,應重點突出文物價值載體部分,為開展文物認定提供依據。複查或調查可全程使用省級測繪部門提供的精度更高的數字正射影成果輔助開展,對確難以登臨的文物,可利用地理信息軟件系統,在數字正射影像圖的基礎上採集坐標信息,並使用無人機拍攝照片或採集視頻信息。

(四)加強過程技術指導。省四普辦專門組建專家指導組,開展巡迴檢查指導,對容易出現的遺存範圍不精準,以及飛點(即田野調查採集的坐標偏離文物實際位置)、漏調等問題,要及時發現並統一指導解決。

(五)抽樣檢查普查成果。省、市(州)兩級普查辦公室結合統計抽樣調查的理論和方法,制定抽查方案,開展抽查樣本的抽選、任務包製作、實地調查、內業審核、結果測算等工作,抽查各地不可移動文物普查的準確性、規範性,客觀評價普查質量。

(六)開展普查成果總結和應用。全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成果經省領導小組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文物普查相關成果與相關部門共享,充分發揮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務行業名錄認定公布、構建以文物資源為核心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中的基礎作用。面向政府機關、科研機構和社會公眾提供不同層級的數據服務,滿足各行各業對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發揮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的綜合效益。

五、普查成果[編輯]

此次普查要形成五方面重要成果,即四個文物資源目錄匯編、三級六類文物空間分布圖件、兩大基礎信息數據庫、一個工作報告、一個分析報告、一個資源大數據庫。經省級普查辦審核或國家普查辦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布,最大程度發揮文物普查的綜合效益。

(一)目錄成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分別建立轄區內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目錄和不可移動文物總目錄。在此基礎上,建立青海省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目錄和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

(二)圖件成果。基於普查數據成果,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匯總生成不可移動文物空間分布圖,逐級匯總生成全省不可移動文物「一張圖」。分類生成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其他等六類文物空間分布專題圖。

(三)基礎信息。形成全省每一處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數據,包括登記表信息、測繪數據、圖像及相關文件等。形成全省不可移動文物數量、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相關統計數據。

(四)數據庫成果。建立集普查數據、圖件和文字成果的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為普查期間及普查結束後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強化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提供基礎,並與青海省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實現共享。依託普查成果和測繪地理信息技術,逐步創新構建不同類別文物時空知識圖譜框架及技術體系。

(五)報告成果。編制青海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報告。編制青海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分析報告,包括不可移動文物現狀評估、發展態勢分析等內容。

六、實施步驟[編輯]

本次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統一領導、部門協作、分級負責、各方參與」的方式組織實施。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安排,壓實主體責任,確保普查工作紮實、有序推進。普查工作從2023年11月開始,到2026年6月結束,普查標準時點為2024年4月30日,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從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務是建立普查機構、制定實施方案等。

1.建立普查機構。成立青海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按照普查工作總體要求,指導市(州)、縣(市、區)分別建立相應的普查機構和普查隊伍。

2.建立文物名錄。按照國家文物局要求,梳理建立我省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為普查工作打好基礎。

3.編制實施方案。參照國家普查辦印發的總體方案、宣傳方案、試點方案,制定省級實施方案、宣傳方案。經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實施並報國家普查辦備案。

4.掌握技術標準。安裝普查綜合管理系統、普查信息採集軟件,完成數據準備與系統部署。理解掌握不可移動文物信息採集、數據處理、數據匯總、目錄編制、工作報告編制及建檔備案等工作規範,指導規範普查工作。

5.組織普查培訓。參加國家層面普查培訓班,組織省級普查骨幹開展培訓。舉辦省級普查培訓班,對市縣級普查隊伍開展全覆蓋培訓,頒發普查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6.強化專家指導。建立青海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專家庫,加強對各地區普查工作的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二)第二階段從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實地開展文物調查。

1.開展實地調查。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各普查隊按普查標準規範採集填報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開展測量、繪圖、標本採集、拍照等,認真做好文物數據和相關資料的採集和登記工作。

2.規範信息錄入。及時整理、錄入調查資料和信息數據,按程序和要求進行嚴格審定,確保資料、信息和各項原始數據真實完整。

3.加強質量控制。省、市兩級普查機構要加強技術指導,定期對相關普查資料和信息數據進行實地檢查,及時解決普查隊實地調查中的問題和困難。

4.做好進展匯報。各市(州)普查辦公室按月上報普查進展情況報告,省普查辦匯總後上報國家普查辦。

(三)第三階段從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務是依法認定、登記並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逐級驗收並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

1.嚴格數據審核。加強普查數據質量監管,省、市(州)、縣(區)分級開展普查數據質量審核,各級普查機構根據審核結果進行普查數據補充完善工作。

2.進行文物認定。普查數據質量審核通過後,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及時按要求組織開展文物認定工作。

3.建立資源目錄。各地人民政府分別建立本轄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縣級人民政府按要求在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

4.驗收公布成果。縣級、市級、省級普查機構要逐級開展檢查驗收,編制普查報告,匯總上報普查成果,經省級普查辦報國家普查辦審核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5.召開總結會議。普查任務完成後,召開全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總結會議。市(州)、縣(區)級適時召開本轄區文物普查工作總結會議。

6.編制普查報告。各級普查辦對轄區普查隊的普查數據和相關資料進行整合、匯總和驗收,編制本級文物普查工作報告和分析報告,編制規範另行通知。

七、保障措施[編輯]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青海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普查組織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各市(州)、縣(區)人民政府要成立本級普查機構及其辦公室,負責本地區普查工作的領導與組織實施。縣級政府是本次普查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千方百計、想方設法組織調集配強普查力量。省、市州層面着重加強統籌協調、督促推動、技術指導。各級文化文物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好普查工作,確保各個階段的普查任務落到實處。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通過為普查隊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等方式,確保普查人員人身安全。各相關部門按照統一部署,積極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本部門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專人負責文物普查相關工作對接、落實。

(二)加強經費保障。本次普查所需經費,按照青海省公共文化領域省與市州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由中央、省級與各級政府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普查經費主要用於宣傳培訓、設備購置、數據處理、資料檔案、出版印刷、補助等支出。如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制定印發《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將根據中央辦法進行修改完善。各級文物普查主管部門要加強普查經費管理,及時做好普查設備等資產的調撥與登記、使用與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級普查辦公室要制定本級普查宣傳工作方案,經本級領導小組審定後實施。各級宣傳部門要將文物普查作為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巡視督查。普查宣傳建立省級新聞發布會制度,及時發布普查工作進展和普查工作成果。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報送與通報機制。各級普查辦公室要編發工作簡報,及時通報普查工作進展。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各種媒體,進行文物普查主題宣傳、政策宣傳、成就宣傳,積極營造良好的普查氛圍,廣泛動員社會各界支持、參與普查,增強全社會文化自信、文化自覺,提升人民群眾保護文化遺產的自覺性。

(四)加強質量管控。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負責全省普查質量管理,組織全省的普查質量驗收工作,各市(州)、縣(區)普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普查成果質量把控。各級普查機構要加強普查過程的管控,對普查區域覆蓋率、文物認定標準、文物信息採集等加強質量控制。要逐級審核上報數據,未經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各級普查機構不得擅自向社會公布普查數據。省四普辦專門組建專家指導組,開展巡迴檢查指導和抽樣檢查,客觀評價普查質量。

(五)嚴肅工作紀律。建立數據追溯機制,所有普查資料應全部留檔,確保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可溯源檢查。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妥善保存普查數據和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履行保密義務。對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普查數據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法律責任。在文物普查中,所有普查登記對象,在完成文物認定前,一律不得拆除、遷移和撤銷。發現因人為破壞、監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記文物遭破壞、撤銷、滅失的情形,普查隊應及時報告,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嚴肅追究責任,並及時將違法違紀線索移送有關部門。遭擅自拆除的必須依法調查處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取有損文物安全的行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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