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無核武器區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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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無核武器區條約
1996年4月11日
1996年4月11日訂於開羅,2009年7月15日正式生效

序言[編輯]

  本條約締約國,

  基於一九六四年七月十七日至二十一日在開羅舉行的非洲統一組織(以下稱非統組織)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會議第一屆常會通過的《非洲非核化宣言》(AHG/RES.11(1)),其中他們莊嚴宣布願意通過在聯合國主持下達成的國際協定,保證不製造核武器或取得對核武器的控制,

  又基於分別於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至六月一日在阿布賈和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八日在達喀爾舉行的非統組織部長理事會第五十四屆和第五十六屆常會通過的兩項決議(CM/RES.1342(LIV)和CM/RES.1395(LVI)),其中確認,國際形勢的發展有利於執行《開羅宣言》以及一九八六年《非統組織關於安全、裁軍和發展問題宣言》的有關規定,

  憶及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聯合國大會第3472B(×××)號決議,其中認為無核武器區是防止核武器橫向和縱向擴散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深信有必要採取一切步驟,實現建立一個完全沒有核武器的世界的最終目標,以及深信各國有義務為此目的作出貢獻,

  又深信非洲無核武器區是加強不擴散制度、推進全面徹底裁軍以及增強區域和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重大步驟,

  意識到區域性裁軍措施有助於全球裁軍努力,

  相信非洲無核武器區將保護非洲國家的領土免受可能的核攻擊,

  滿意地注意到現有的無核區並確認建立其他的無核區特別是在中東建立,將加強《非洲無核區條約》締約國的安全,

  重申《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下稱《不擴散條約》)的重要性和執行該條約各項條款的必要性,

  希望利用《不擴散條約》第四條,其內容是承認各締約國有無分軒輊為和平用途而推進核能之研究、生產和使用以及促進充分交流用於此目的的設備、材料與科學與技術的情報的不可分割的權利,

  決心為非洲大陸可持續的社會和經濟發展推進區域性合作,以便為和平目的發展和實際應用核能,

  決心使非洲的環境不受放射性廢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質的污染,

  歡迎各國、各政府組織以及非政府組織為實現這些目標開展合作,

  決定由本條約建立非洲無核區,

  茲協議如下:

第一條 定義/用語[編輯]

  為了本條約及其議定書的目的:

  (A)「非洲無核武器區」指非洲大陸、非統組織島嶼成員國和非洲統一組織各項決議認為屬於非洲的所有島嶼;

  (B)「領土」指陸地領土、內水、領海、群島水域及其領空以及海床及其底土;

  (C)「核爆炸裝置」指任何核武器或能夠釋放核能的其他爆炸裝置,不論它們可用於何種目的。該詞包括未組裝和部分組裝的此種武器或裝置,但不包括運輸或運載此種武器或裝置的工具,如果它們可與該武器或裝置分離而不是其中不可分割的部分;

  (D)「部署」指埋設、安置、陸上或內陸水域運輸、儲備、存放、安裝和調動;

  (E)「核設施」指核能反應堆、核研究反應堆、臨界裝置、轉化廠、製造廠、後處理廠、同位素分離廠、獨立儲存設施以及擁有新的或經過輻照的核材料或大量放射性材料的任何其他設施或地點。

  (F)「核材料」指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規約第二十條及其隨時修正的條文所規定的任何原材料和特種裂變材料。

第二條 條約的適用[編輯]

  1、除非另有規定,本條約及其議定書應適用於附件1地圖表明的非洲無核武器區內的領土。

  2、本條約任何條款不得損害或以任何方式影響任何國家根據國際法在公海自由方面享有的權利或行使此項權利。

第三條 放棄核爆炸裝置[編輯]

  每一締約國承諾:

  (A)不以任何方法在任何地點進行核爆炸裝置的研究、發展、製造、儲存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擁有或控制任何核爆炸裝置;

  (B)不尋求或接受任何研究、發展、製造、儲存或取得、或擁有核爆炸裝置方面的援助;

  (C)不採取行動協助或鼓勵研究、發展、製造、儲存或取得或擁有任何核爆炸裝置。

第四條 防止部署核爆炸裝置[編輯]

  1、每一締約國保證禁止在其領土上部署任何核爆炸裝置。

  2、每一締約國在不損害條約的宗旨和目的的情況下,為行使其主權可自行決定是否允許外國船舶和飛機在其港口和機場停留,外國飛機從其領空過境,和外國船舶在其領海或群島水域航行,如上述方式不在無害通過、群島海道通過或海峽過境通過權利的範圍之內。

第五條 禁止試驗核爆炸裝置[編輯]

  每一締約國承諾:

  (A)不試驗任何核爆炸裝置;

  (B)禁止在其領土內試驗核爆炸裝置;

  (C)不協助或鼓勵任何國家在任何地點試驗任何核爆炸裝置。

第六條 公布,拆除,銷毀或改變核爆炸裝置和製造它們的設施[編輯]

  每一締約國承諾:

  (A)公布任何製造核爆炸裝置的能力;

  (B)拆除和銷毀它在本條約生效以前製造的任何核爆炸裝置;

  (C)銷毀製造核爆炸裝置的設施或在可能的情形下將裝置改變為和平用途;

  (D)允許國際原子能機構(以下稱為原子能機構)和第十二條所設委員會核查核爆炸裝置的拆除和銷毀過程以及它們生產設施的銷毀或改變過程。

第七條 禁止傾棄輻射性廢物[編輯]

  每一締約國承諾:

  (A)有效執行和作為準則適用《禁止向非洲輸入有害廢料並管制有害廢料在非洲境內跨界移動的巴馬科條約》中有關輻射性廢物的各項措施;

  (B)不採取任何行動,協助或鼓勵在非洲無核武器區內任何地點傾棄輻射性廢物和其他輻射性物質。

第八條 和平核活動[編輯]

  1、本條約不應解釋為防止為和平目的利用核科學和技術;

  2、作為其加強安全,穩定和發展的努力的一部分,各締約國承諾個別和集體地促進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利用核科學和技術。為此目的,它們承諾建立和加強雙邊,次區域和區域各級的合作機制;

  3、鼓勵各締約國利用原子能機構現有的援助方案,並在這方面加強在有關核科學和技術研究、培訓及發展非洲區域合作協定(以下稱為非洲合作協定)的範圍內的合作。

第九條 和平用途的核查[編輯]

  每一締約國承諾:

  (A)所有為和平利用核能而進行的活動都應嚴格遵守不擴散措施以保證完全用於和平用途;

  (B)與原子能機構締結全面保障協議;以核查遵守本條(A)項的規定;

  (C)除非接受與國際原子能機構締結的全面保障協議,不向任何無核武器國家提供原材料或特種核裂變材料或特別為和平目的處理、使用或生產特種裂變材料的設備或材料。

第十條 核材料和設施的實物保護[編輯]

  每一締約國承諾維持最高的安全標準,對核材料,設施和設備進行有效的實物保護,以防止盜竊或未經許可的使用和處理。為此,每一締約國,除其他外,承諾實施相當於《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和原子能機構為此目的擬定的建議和指導準則所規定的實物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 禁止對核設施進行武裝攻擊[編輯]

  每一締約國承諾不採取,或協助,或鼓勵任何旨在以常規或其他方法對非洲無核武器區內的核設施進行武裝攻擊的行動。

第十二條 遵守的機制[編輯]

  1、為確保遵守它們在本條約下作出的承諾,各締約國同意建立非洲核能委員會(以下稱為委員會)。

  2、委員會,除其他外,應負責:

  (A)核對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出的報告和交換資料;

  (B)安排附件4所規定的磋商以及召開關於大多數締約國同意的締約國會議,討論因執行條約產生的事項;

  (C)審查按照附件2說明的辦法將原子能機構的保障制度應用於和平核活動的情況;

  (D)實施附件4制定的申訴程序;

  (E)鼓勵進行和平利用核科學和技術的區域和次區域的合作方案;

  (F)促進為和平利用核科學和技術同區外國家進行國際合作。

  3、委員會應每年召開一次常會,在附件4的申訴和解決爭端程序有需要時得舉行非常會議。

第十三條 報告和交換資料[編輯]

  1、每一締約國應按照委員會制定的報告格式向委員會提出一份關於它們所有核活動以及其他與條約有關的事項的年度報告;

  2、每一締約國應將影響到條約執行的任何重大事件迅速報告委員會;

  3、委員會應請原子能機構向它提供關於非洲合作協定活動的年度報告。

第十四條 締約國會議[編輯]

  1、一旦條約生效,保存者應儘快召開由所有締約國參加的會議,除其它外,選舉委員會成員和確定其總部。必要時和至少每兩年按照第十二條第2款第B項進一步召開締約國會議。

  2、條約締約國會議應通過委員會的預算和締約國所付的經費分攤比額表。

第十五條 解釋條約[編輯]

  任何因解釋條約而引起的爭端應通過談判、交由委員會或由經締約國同意的另一項包括可能交由仲裁小組或國際法院處理的程序解決。

第十六條 保留[編輯]

  不得對本條約提出保留。

第十七條 期限[編輯]

  本條約屬永久性質,應無限期有效。

第十八條 簽字、批准和生效[編輯]

  1、本條約應開放由非洲無核武器區內任何國家簽字。本條約應經批准。

  2、本條約應於第二十八份批准書交存的日期起開始生效。

  3、對於在第二十八份批准書交存後批准本條約的簽署國,條約應於其批准書提交保存的日期起開始生效。

第十九條 修正[編輯]

  1、締約國對條約提議的任何修正應向委員會提出,它應將該提案分送所有締約國;

  2、該修正案應經締約國三分之二的多數作出決定通過,決定是通過書信轉達委員會或通過經多數締約國同意召開的會議表達;

  3、已通過的修正案應在保存者收到多數締約國批准書後對所有締約國生效。

第二十條 退約[編輯]

  1、如果任何締約國決定其有關本條約主題事項的非常事件已經危害到它的最高利益時得行使它的國家主權,有權退出本條約。

  2、退約應於締約國通知保存者十二個月後生效,通知中應說明它認為已經危害到它的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保存者應將該通知分送所有其他締約國。

第二十一條 保存者的職責[編輯]

  1、本條約的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和葡萄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應由非統組織秘書長保存,他經指定為條約的保存者。

  2、本條約的保存者應:

  (A)收存批准書;

  (B)按照《聯合國憲章》第102條登記本條約及其議定書;

  (C)將本條約及其議定書經驗證的副本分送非洲無核武器區內的所有國家和具有成為條約議定書締約國資格的所有國家,並應將條約及其議定書的簽字和批准情況通知它們。

第二十二條 附件的地位[編輯]

  附件是本條約的組成部分。凡提及本條約時都包括各附件。

  為此,下列簽署人經本國政府正式授權,在本條約上簽字,以昭信守。


附件1 非洲無核武器區地圖[編輯]

附件2 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編輯]

  1、按照同國際原子能機構就各締約國境內、在其管轄下或在任何由其控制的地方所進行的所有核活動中的所有原材料或特種裂變材料所談判和達成的協定,由國際原子能機構對各締約國執行第9條(B)款所提及的保障。

  2、上文第一款所指的《協定》,其範圍和作用應當是或相當於《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經INFCIRC/153訂正)所要求的協定。各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步驟確保第一款所稱的協定在本條約對該締約國生效後不遲於十八個月生效。

  3、為本條約的目的,上文第一款所指的保障應以核查和平核活動所用的核材料不被轉用於核爆炸裝置或各種未知用途為目的。

  4、各締約國應在其按照第13條規定提交委員會的年度報告內附上原子能機構最近一次對有關締約國境內活動情況檢查報告全面結論的副本,供委員會參考和審查,並迅速通知委員會對這些結論的任何改變。除締約國明確同意以外,報告接收人不應將締約國提供的資料全部或部分透露或提交給第三方。

附件3 非洲原子能委員會[編輯]

  1、第12條設立的委員會應由條約締約國選出的十二名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銘記着需要公平地理分配以及包括擁有先進核方案的成員國。每一個成員國應提名一名代表,適當考慮到他/她對條約主題事項的專門知識。

  2、委員會應設立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和執行秘書組成。委員會應選舉其主席和副主席。非洲統一組織秘書長在條約締約國的請求下應同主席協商,指定委員會的執行秘書。第一次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委員會三分之二成員的代表構成。對於該次會議,委員會的決定應儘可能以協商一致意見作出或由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多數作出。委員會應在該次會議上通過其議事規則。

  3、委員會應編制一套第12條和第13條所要求的國家報告的格式。

  4、(A)委員會的預算、包括按本條約附件4進行檢查的費用,應由條約各締約國按照締約國確定的分攤比額表負擔。

  (B)委員會也可接受其他來源的額外資金,只要這種捐款符合條約的宗旨和目的。

附件4 控訴程序和爭端的解決[編輯]

  1、某締約國認為有根據控訴另一締約國或第三項議定書的締約國違反其條約義務,該國應將控訴的主題事項提請被控訴國的注意,並應給予後者三十天以便提出解釋和解決該事項。其中可包括雙方議定的技術考察。

  2、如果事項不能如此得到解決,控訴國可將控訴提交委員會。

  3、委員會考慮到按上文第一款所作的各項努力,應給予被控訴國四十五天以便對該事項提出解釋。

  4、在考慮到被控訴國的代表所提出的解釋以後,如果委員會判定控訴中有足夠的實質內容需要在該國境內或第三項議定書的締約國的領土內進行檢查,委員會可請國際原子能機構儘快進行此類檢查。委員會也可以要求指派其代表陪同原子能機構的檢查組。

  (A)請求中應列出檢查的任務和目標以及任何保密要求;

  (B)如果被控訴國有此要求,檢查組應有該方代表陪同,但檢查員行使其職責時不應因此受到延誤或妨礙;

  (C)各締約國應讓檢查組充分和自由地查閱檢查員認為與執行檢查有關的一切資料和前往國內任何地點;

  (D)被控訴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便利檢查組的工作,應給予他們《國際原子能機構特權與豁免協定》有關條款所規定的同樣特權和豁免;

  (E)國際原子能機構應儘快向委員會提出書面調查報告,概述其活動,列出查明的有關事實和情況,酌情附上證據或證件並提出結論。委員會應向條約所有締約國提出全面報告,作出被控訴國是否違反條約義務的決定;

  (F)如果委員會判定被控訴國違反其條約義務,或不遵守上述規定,條約締約國應召開特別會議來討論該事項。

  (G)召開特別會議的締約國在必要時,可向被認為違反其義務規定的締約國和向非洲統一組織提出建議。如有必要,非洲統一組織可將該事項提交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H)上文概述的程序所涉及的費用應由委員會承擔。如果這些程序被濫用,委員會應決定提出要求的締約國是否應承擔任何所涉費用。

  5、委員會也可制定自己的檢查機制。


第一號議定書[編輯]

  本議定書各締約國,

  相信有必要採取一切步驟以實現一個完全無核武器的世界的最終目標而且所有國家均有義務促成這一目標,

  又相信根據一九六四年《非洲非核化宣言》(AHG/RES.11(I))、非洲統一組織部長理事會一九九一年CM/RES.1342(LIV)號決議和一九九二年CM/RES.1395(LIV)/REV.1號決議、聯合國大會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第48/86號決議談判和簽署的《非洲無核武器區條約》,是朝向確保不擴散核武器,推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促進全面徹底裁軍以及增強區域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一個重要措施,

  切望以一切適當的方式協助增進《條約》的效力,

  茲議定如下:

  第一條 本議定書各締約國保證不對下列國家或領土使用或威脅使用核爆炸裝置:

  (A)《條約》各締約國;或

  (B)《條約》附件1所限定的由加入為第三號議定書締約國的國家承擔國際責任的非洲無核武器區內的任何領土。

  第二條 本議定書各締約國保證不協助任何構成違反《條約》或本議定書的行為。

  第三條 本議定書各締約國保證以書面通知保存者,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因按照《條約》第二十條對《條約》修正案的生效可能造成的對其在本議定書下的義務的任何修改。

  第四條 本議定書供中國、法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開放簽署。

  第五條 本議定書須經批准。

  第六條 本議定書具有永久性質並無限期生效,但各締約國如果斷定有關本議定書主題事項的非常事件已損害其最高利益,有權行使其國家主權退出本議定書。締約國應提前十二個月將退出通知送交保存者。通知中應說明它認為已損害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

  第七條 本議定書在締約國向保存者交存批准書之日或《條約》生效之日起對該國生效,實際生效日期以兩者中較遲的一天為準。

  為此,下列簽署人經本國政府正式授權,在本條約上簽字,以昭信守。

第二號議定書[編輯]

  本議定書各締約國,

  相信有必要採取一切步驟以實現一個完全無核武器的世界的最終目標而且所有國家均有義務促成這一目標,

  又相信根據一九六四年《非洲非核化宣言》(AHG/RES.11(I))、非洲統一組織部長理事會一九九一年CM/RES.1342(LIV)號決議和一九九二年CM/RES.1395(LIV)REV.1號決議、聯合國大會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第48/86號決議談判和簽署的《非洲無核武器區條約》,是朝向確保不擴散核武器,推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促進全面徹底裁軍以及增強區域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一個重要措施,

  切望以一切適當的方式協助增進《條約》的效力,

  念及締結一個禁止一切核試驗的條約的目標,

  茲議定如下:

  第一條 本議定書各締約國保證在非洲無核武器區內任何地方不試驗或協助或鼓勵試驗任何核爆炸裝置。

  第二條 本議定書各締約國保證不協助任何構成違反《條約》或本議定書的行為。

  第三條 本議定書各締約國保證以書面通知保存者,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因依照《條約》第二十條對《條約》修正案的生效可能造成的對其在本議定書下的義務的任何修改。

  第四條 本議定書供中國、法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開放簽署。

  第五條 本議定書須經批准。

  第六條 本議定書具有永久性質並無限期生效,但各締約國如果斷定有關本議定書的主題事項的非常事件已損害其最高利益時,有權行使國家主權退出本議定書。締約國應提前十二個月將退出通知送交保存者。通知中應說明它認為已損害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

  第七條 本議定書在各締約國向保存者交存批准書之日或《條約》生效之日起對該國生效,實際生效日期以兩者中較遲的一天為準。

  為此,下列簽署人經本國政府正式授權,在本條約上簽字,以昭信守。

第三號議定書[編輯]

  本議定書各締約國,

  相信有必要採取一切步驟以實現一個完全無核武器的世界的最終目標而且所有國家均有義務促成這一目標,

  又相信根據一九六四年《非洲非核化宣言》(AHG/RES.11(I))、非洲統一組織部長理事會一九九一年CM/RES.1342(LIV)號決議和一九九二年CM/RES.1395(LIV)REV.1號決議、聯合國大會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第48/86號決議談判和簽署的《非洲無核武器區條約》,是朝向確保不擴散核武器,推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促進全面徹底裁軍以及增強區域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一個重要措施,

  切望以一切適當的方式協助增進《條約》的效力,

  茲議定如下:

  第一條 本議定書各締約國保證對非洲無核武器區內由其承擔法理上和事實上的國際責任的領土執行《條約》第3、4、5、6、7、8、9和10條所載的規定,並確保執行《條約》附件2所規定的保障。

  第二條 本議定書各締約國保證不協助任何構成違反《條約》或本議定書的行為。

  第三條 本議定書各締約國保證以書面通知保存者,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因依照《條約》第二十條對《條約》修正案的生效可能造成的對其在本議定書下的義務的任何修改。

  第四條 本議定書供法國和西班牙開放簽署。

  第五條 本議定書須經批准。

  第六條 本議定書具有永久性質並無限期生效,但各締約國如果斷定有關本議定書的主題事項的非常事件已損害其最高利益,有權行使國家主權退出本議定書。締約國應提前十二個月將退出通知送交保存者。通知中應說明它認為已損害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

  第七條 本議定書在各締約國向保存者交存批准書之日或《條約》生效之日起對該國生效,實際生效日期以兩者中較遲的一天為準。

  為此,下列簽署人經本國政府正式授權,在本條約上簽字,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