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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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
制定機關: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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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鞍山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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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 ===

(2006年4月20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6年5月2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所有權登記

第四章 他項權利登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規範房屋權屬登記行為,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並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係的行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權屬實行登記發證制度。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應當遵循依法、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局是本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負責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第二章 一般規定[編輯]

第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房屋所有權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

房屋所有權登記包括房屋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包括房屋抵押權和典權登記。

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是指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提出房屋權屬登記申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屋他項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八條 房屋權利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房屋權屬證書是房屋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權屬的合法憑證,分為《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按份共有的房屋,由全體共有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一份。

第九條 房屋權利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法定名稱的全稱,並提交相應的資格證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並提交相應的身份證明。

第十條 房屋權利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代理人應當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提交房屋權利申請人的身份證件、經公證的委託書和本人的身份證件。

法定代理人申請辦理被代理人房屋權屬登記的,應當提交法定代理人資格證明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一方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一)繼承、遺贈房屋的;

(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判決、裁定、裁決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三)未設定他項權利的房屋所有權人本人姓名、自身名稱,或者房屋用途、門牌號、結構、面積發生變化的;

(四)協議離婚取得房屋的;

(五)註銷房屋所有權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事人共同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一)買賣房屋的;

(二)交換房屋的;

(三)贈與房屋的;

(四)劃撥房屋的;

(五)分割、合併房屋所有權的;

(六)房屋設定他項權利的;

(七)變更、註銷房屋他項權利的。

第十三條 房屋權利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提交登記文件(證件)原件,並由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出具收件憑據;無法提供原件的,經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同意,可以提交原件的副本或者複印件。提交的登記文件(證件)來自境外的,應當同時提交認證文件以及中文譯本。

房屋權利申請人提交登記文件(證件)齊備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受理登記申請,並出具書面憑證。

登記文件(證件)不齊備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暫緩登記,並一次性書面告知房屋權利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文件(證件)。

第十四條 房屋權利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證件),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不得採取隱瞞、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依照下列程序進行房屋權屬登記: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權屬審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記;

(五)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前款第(三)項適用於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公告、刊登啟事時間)核准登記:

(一)房屋權利申請人的資格有效;

(二)登記文件(證件)齊備;

(三)登記文件(證件)與申請的權利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權利範圍與房屋一致。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屬於違章建築的;

(二)存在權屬糾紛的;

(三)成套房屋分割登記的;

(四)拆遷期限內翻建、改建、擴建的;

(五)除繼承、遺贈、註銷或者依照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轉移、變更的情形外,拆遷期限內申請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的;

(六)房屋權利被依法查封、限制的。

第十八條 下列房屋由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直接代為登記:

(一)依法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

(二)人民法院收歸國有的房屋。

代為登記的房屋,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註銷房屋權屬證書:

(一)房屋權利滅失,而房屋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註銷登記的;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資料、印章獲准登記的;

(三)因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註銷房屋權屬證書的。

註銷房屋權屬證書,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並收回原發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條 房屋權屬證書遺失、滅失的,房屋權利人可以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補發。

補發房屋權屬證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屋權利人持有效證件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二)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根據房屋登記資料的記載出具核查證明;

(三)房屋權利人持核查證明在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指定的報紙上刊登房屋權屬證書的遺失、滅失聲明;

(四)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根據房屋權利人提交的已在報紙上刊登的遺失、滅失聲明,作出補發公告;

(五)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異議的,由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補發房屋權屬證書;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有異議的,待異議解決後,補發房屋權屬證書。

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應當在其附記上載明「補發」字樣。原房屋權屬證書自補發新的房屋權屬證書之日起作廢。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的,房屋權利人可以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換發房屋權屬證書前,應當查驗並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一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房屋權屬登記冊,並永久保存。

房屋權屬登記冊應當載明房屋的坐落,房屋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房屋的取得方式、用途、結構、面積,房屋權利的轉移、變更、註銷和限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行政機關的決定所確定的權屬關係等內容。

查閱、摘錄和複製房屋權屬登記冊的,應當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並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摘錄和複製。

第二十二條 房屋權利人發現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權屬登記冊記載有誤的,應當持與房屋權屬相關的資料申請更正。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發現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權屬登記冊記載有誤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權利人,經核實後予以更正。

第二十三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協助司法機關執行涉案房產,並可對涉案房產的有關情況向司法機關提出建議。

第三章 所有權登記[編輯]

第二十四條 新建的房屋,房屋權利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後的三個月內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申請初始登記,房屋權利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建設項目計劃批件;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四)工程規劃定位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五)竣工驗收報告;

(六)個人身份證件、法人資格證明等。

個人建造的住宅房屋,提交前款第(二)(三)(四)(六)項資料。

以聯建方式新建的房屋還應當提交協議書及產權分配的有關資料。

涉外企業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投資證明及有關部門批件。

第二十五條 房屋權利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房屋,屬於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造的,房屋權利申請人可以憑投資來源證明等相關資料和未登記原因說明申請登記。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核查並將有關情況發布公告,公告60日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房屋權利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房屋,屬於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後至1999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還必須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市政府規劃部門出具的認證意見。

第二十六條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權利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有關文件(證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辦理預售商品房備案。

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建設項目計劃批件;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規劃核准圖件;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五)工程規劃定位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六)《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七)具有測繪資質的測繪機構出具的測繪成果;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代碼證副本、法人資格證明。

第二十八條 建立房地產預警預報系統,實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自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對該合同進行網上登記備案。

第二十九條 已經核准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交換;

(三)贈與;

(四)繼承、遺贈;

(五)合併、分割;

(六)裁決。

第三十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除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外,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交有關文件:

(一)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合併等以合同方式發生轉移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及合同;

(二)以繼承或者遺贈方式發生轉移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繼承、遺贈公證書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

(三)以裁決方式發生轉移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書、調解書,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的需要提交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房屋權利申請人辦理新建商品房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商品房購銷合同;

(三)商品房購銷專用發票;

(四)商品房結算安置單。

因房地產開發企業註銷、解體致使無法辦理新建商品房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持購買商品房的相關手續申請登記,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由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已經核准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或者房屋權利人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有房屋,房屋權利人在夫妻間變更的;

(三)房屋分割、合併的;

(四)房屋翻建的。

第三十三條 申請變更登記,除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外,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分別提交有關文件(證件):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的,提交變更機關的證明;房屋權利人姓名改變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房屋權利人名稱改變的,提交核准該單位設立的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

(二)夫妻共有房屋,房屋權利人在夫妻間變更的,提交婚姻登記證件及戶籍證明;

(三)房屋分割、合併的,在房屋結構允許範圍內,提交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面積測繪成果;

(四)房屋翻建的,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竣工驗收證明和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測繪成果。

第三十四條 房屋滅失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註銷登記。申請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交房屋權利人身份證明、原《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實施城市建設拆遷的,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拆遷協議、《拆遷許可證》申請註銷登記。

符合上述規定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將註銷事項錄入房屋登記冊,並書面通知房屋權利人,原《房屋所有權證》作廢;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註銷登記,並書面告知房屋權利人。

第四章 他項權利登記[編輯]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

(一)抵押;

(二)典當。

第三十六條 申請房屋抵押權設定登記,房屋權利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身份證明;

(二)《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其他相關證明。

第三十七條 申請房屋典權登記,房屋權利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身份證明;

(二)《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典當合同;

(四)其他相關證明。

第三十八條 經登記的房屋他項權利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房屋權利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身份證明;

(二)《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他項權利證明文件;

(三)證明房屋他項權利發生變更或者終止的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三十九條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法定程序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登記申請或者受理後拖延不辦的;

(三)由於故意或者過失導致房屋權屬登記有誤的。

第四十條 採取隱瞞、欺騙等手段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該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該房屋權屬證書作廢;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編輯]

第四十二條 海城市、台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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