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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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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辦法
制定機關: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鞍山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辦法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鞍山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8年6月1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 鞍山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辦法 ===

(2008年4月29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8年5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三條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列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並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知識,宣傳健康文明的家庭風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種形式的援助。

第五條 婦聯、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化解家庭矛盾,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措施,建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權網絡,掌握村(居)民家庭矛盾狀況,提供心理疏導、法律服務等多種幫助,化解家庭糾紛,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七條 家庭成員應當相互尊重,增強法律意識,化解家庭矛盾,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基層婦聯組織、司法所、村(居)民委員會、家庭暴力行為人所在單位、受害人所在單位對家庭暴力的投訴應當受理,保存證據;需要移送的應當移送,接收單位不得拒絕、推諉。

第九條 公安派出所家庭暴力投訴站應當受理家庭暴力的投訴和舉報,做好記錄和調查取證工作;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的投訴和舉報,應當立即出警予以處置;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偵查;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應當告知受害人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家庭暴力受害人進行及時救治,做好診療記錄,協助公安機關的調查。

第十一條 市、縣(市)家庭暴力避救中心應當對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出的避救申請進行審核,對確需避救的,應當提供食宿和必要的心理疏導、法律諮詢等幫助,對受害人狀況如實記錄。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強化對未成年人監護的職責,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教育。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其所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提供幫助、保護和心理疏導,對家庭暴力行為人進行勸阻和教育,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三條 司法所、基層婦聯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家庭暴力行為人所在單位、受害人所在單位,對家庭暴力的舉報、控告和救助請求不及時處理,對家庭暴力行為不及時調解勸阻,或者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有關部門應當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

第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家庭暴力投訴站對家庭暴力的投訴和舉報不及時處理的,有關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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