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製品內容審查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影電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18號) 1996年2月1日 |
文件 2010年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關於廢止部分廣播影視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宣佈因部門職能調整而廢止。 |
現發布《音像製品內容審查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廣播電影電視部部長 孫家正
文化部部長 劉忠德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音像製品內容審查辦法
[編輯]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加強音像製品的管理,繁榮和發展音像事業,傳播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根據《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音像製品包括: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國出版、複製、進口的音像製品。
第四條 廣播電影電視部和文化部共同組成音像製品內容審核機構主管全國音像製品的內容審核工作。
第二章 審核機構的職責
[編輯]第五條 音像製品內容審核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進口音像製品和國產文藝類音像製品的內容實施審查,提出准予或不准予出版、複製、進口的意見;
(二)對需刪剪修改後才准出版、複製、進口的音像製品,提出刪剪修改意見;
(三)委託有關部門代行審查除進口的音像製品以外的音像製品;
(四)將審查的音像製品情況,分別報送廣播電影電視部、文化部和新聞出版署。
第六條 審核機構下設音像製品專家審查委員會(下稱審查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由審核機構聘請專家若干人組成,負責音像製品的內容審查,並寫出書面意見。
第七條 審查委員會設辦公室。審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一)接收、受理送審音像製品的申請報告、全套報審材料及節目樣帶;
(二)組織、安排審查委員會審查音像製品;
(三)將審查委員會書面審查意見在2日內報送審核機構;
(四)組織、安排審查委員會對需刪剪修改的音像製品覆審,並將覆審意見按本條第(三)項的要求報送審核機構。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編輯]第八條 進口音像製品審查:
(一)具有進口權的音像出版單位將擬進口的音像製品樣帶,按規定報所在地的省級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初審;
(二)初審通過後,出版單位將樣帶和全套報審材料報審核機構審查。全套報審材料包括:引進海外文藝音像製品報審表、版權證明書及授權書、版權貿易協議、著作權認證部門的認證材料及初審意見。
第九條 國產音像製品審查:
(一)地方音像出版單位和中央單位所屬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文藝類音像製品,由審核機構分別委託其所在地省級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審查通過後10日內,由審查部門將樣帶和審查意見、版權證明材料報審核機構備案;
(二)地方音像出版單位和中央單位所屬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非文藝類音像製品,由出版單位主編(或者編委會)審查。審查通過後10日內,由出版單位將樣帶和審查意見、版權證明材料分別報所在地省級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和審核機構備案。
第十條 對外合作製作的音像製品,由出版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報審。
第十一條 審核機構在接到申請報告和全部報審材料及信號清晰的節目樣帶10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特殊情況不超過60日。
第十二條 審核機構僅受理經國家批准的音像製品出版和音像製成品進口單位報審的音像製品。
第十三條 審核機構應當將音像製品的審查情況分別報送廣播電視電視部、文化部和新聞出版署。新聞出版署根據審核意見,對進口的音像製品的出版實行宏觀調控,發布出版目錄,由廣播電影電視部、文化部按照各自的職責發放《音像製品發行許可證》。
第四章 音像製品內容審查標準
[編輯]第十四條 整體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節目,可以出版、複製、進口:
(一)主題積極,能陶冶聽眾、觀眾高尚情操,有益於青少年健康成長的;
(二)傳播科學、文化知識,開闊觀眾眼界,啟迪人們智慧的;
(三)真實再現歷史,揭示人類社會發展必然規律的;
(四)突出娛樂功能,具有一定審美情趣,符合社會公共道德規範,有教育意義的;
(五)主題思想可以接受,並有一定藝術價值,能為聽眾、觀眾提供藝術享受和文化借鑑的。
第十五條 基本符合第十四條的規定,但在個別情節和畫面上有下列內容的,刪剪這些內容後可出版、複製、進口:
(一)夾雜淫穢、色情、低級庸俗內容的:
1.描寫性行為、性心理,直接顯露男女生殖器官和女性軀體裸露至乳房以下的畫面,會使未成年人產生不健康意識的;
2.宣揚性開放、性自由,違反公共道德規範的;
3.具體描寫腐化墮落行為,足以導致未成年人仿效的;
4.與劇情無密切聯繫,時間較長的接吻、愛撫等具有挑逗性,沒有藝術價值的畫面;
5.讚賞性表現或具體描寫淫亂、強姦、通姦、賣淫、嫖娼等情節和畫面的;
6.刻意表現或過多描寫與性行為有關的疾病,如梅毒、艾滋病等;
7.內容粗俗、趣味低下的對白;
8.含有色情意味的背景音樂及動態效果。
(二)夾雜兇殺暴力內容的:
1.美化罪犯形象,足以引起未成年人對罪犯同情或讚賞的;
2.具體描述犯罪方法或細節,會誘發或鼓動人們模仿犯罪行為的;
3.表現血腥、殘酷、恐怖、吸毒、賭博等刺激性較強的畫面;
4.描述離奇荒誕,有悖人性的殘酷或暴力行為,會對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傷害的。
(三)夾雜宣揚封建迷信內容的:
1.與劇情無關的看相、算命、看風水、占卜及長時間的燒香、拜佛等場面;
2.宣揚封建迷信、因果報應及鼓吹宗教至上的情節;
3.宣揚求神問卜、驅鬼治病、算命相面以及其他傳播迷信語言的;
(四)可能引起國際、民族、宗教糾紛的情節;
(五)宣揚破壞自然生態平衡、肆虐捕殺珍稀野生動物的畫面和情節;
(六)完整節目中插有商品廣告的畫面;
(七)其他可能引起社會不良效應的內容。
第十六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出版、複製、進口、發行:
(一)違背我國憲法和法律、法規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泄漏國家秘密的;
(五)宣揚種族、性別、地域歧視,誹謗、侮辱他人的;
(六)整體宣揚淫穢內容,具有強烈感官刺激,傷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誘發未成年人墮落的:
1.淫褻地具體描寫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公然宣揚色情淫蕩形象;
3.淫褻地描述或傳授性技巧;
4.具體描寫亂倫、強姦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足以誘發犯罪的;
5.具體描寫少年兒童的性行為;
6.淫褻地具體描寫同性戀的性行為或者性變態行為或者具體描寫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為;
7.其他令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為淫褻性描寫。
(七)整體上宣揚兇殺暴力等犯罪活動,描述罪犯踐踏法律,唆使人們藐視法律尊嚴,足以誘發犯罪,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
(八)整體上宣揚封建迷信,足以蠱感人心,擾亂公共秩序的。
(九)主題思想平庸,藝術創作粗糙的。
(十)有違反國家重大政策內容的。
(十一)國家規定禁止出版的其他內容。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播電影電視部、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凡與本辦法不符的有關規定,一律廢止。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