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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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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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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韶關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8月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韶關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6月12日韶關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2020年8月4日公布 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四章 重點治理

  第五章 實施與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公民行為文明,提高公民文明素質,促進社會進步,建設善美韶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和文明進步的言行舉止。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推進、倡導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長效機制,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以及宣傳教育。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在公共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專項資金,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正常開展。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小區業主委員會制定文明行為公約,並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

第七條 市、縣(市、區)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教育、文化、旅遊、交通運輸、衛生健康、財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負有執法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崗位工作規範,文明執法,依法對不文明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1. 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 市、縣(市、區)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應當完善政務服務辦事流程,簡化辦事程序,合理設置現場辦理窗口,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等便民高效政務服務方式。

第十條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服務標準,明示辦事程序,公開服務承諾,落實便民措施,提供文明優質服務。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設,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在文明行為促進活動中發揮引領示範作用。

第十二條 公民在公共場所應當言行舉止文明,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乘坐電梯先出後進;

  (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

(三)接打電話時輕言細語;

(四)不以語言、侮辱性動作挑釁他人;

(五)參加展覽會、博覽會和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活動時,注重禮儀,用語文明,服從管理,維護場地整潔;

(六)參加健身、廣場舞、演唱會等群眾性文體活動時,尊重他人合法權益,做到不擾民;

(七)遇有公共突發事件時聽從應急指揮;

(八)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為。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1. 不大聲喧譁、爭吵、謾罵;

(二)不採摘花草、踐踏公共綠地、花圃等;

(三)不占用公共場所,不損壞公用設施,不躺臥公共座椅;

(四)不在辦公樓道、電梯等公共場所內吸煙;

(五)不違規擺設攤點、占道經營;

(六)其他公共環境文明行為。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衛生,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的外出時應當佩戴口罩;

(二)文明如廁,維護公共廁所的清潔衛生;

(三)遛狗時應當使用牽引繩,給犬只佩戴嘴套,主動避讓行人,並即時清理其排泄物;

(四)其他公共衛生文明行為。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自覺維護網絡安全和網絡秩序,文明上網,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拒絕網絡暴力、網絡霸凌,不瀏覽、傳播內容不健康的視聽資料和信息;

(二)不得利用網絡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

(三)不發帖謾罵、攻擊他人;

(四)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五)其他網絡文明行為。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踐行低碳、環保、綠色的生活方式,文明健康生活,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節約糧食、水、電、煤、燃油、天然氣和其他公共資源;

(二)文明用餐,不酗酒不勸酒,使用公筷公勺,採用分餐的健康衛生飲食方式;

(三)摒棄濫食野生動物的行為,不非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四)節儉辦理婚嫁喜慶事宜,拒絕奢華和浪費;

(五)文明簡約殯葬、祭祀,不隨意焚燒、拋撒、處置祭祀物品;

(六)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主動減少日常生活廢棄物對環境造成的污染;

(七)自覺抵制黃、賭、毒、封建迷信等行為;

(八)其他健康文明生活行為。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乘坐公共交通車輛時,不得將寵物帶上車,不在車內拋雜物,不大聲交談、播放視頻音頻等;

  (二)在公共交通車輛上主動給老、弱、病、殘、孕、懷抱嬰兒者等乘客讓座,不霸占座位;

  (三)駕駛車輛不得互相追逐競駛;

(四)駕駛車輛慢速通過人行橫道,友善禮讓行人;

(五)駕駛車輛慢速通過積水路段;

(六)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應當佩戴頭盔;

(七)車輛停放有序,服從管理;

(八)行人應當走斑馬線,穿行道路時不使用手機、嬉戲等;

  (九)其他出行文明行為。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

(一)尊重醫學規律,遵守就醫秩序和醫療場所有關規章制度,配合醫護工作者工作,不得危害醫護工作者人身安全,不得損害醫護工作者合法權益;

(二)不得在醫療機構焚燒祭祀用品、搭建靈堂、擺放花圈挽幛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

(三)其他文明就醫行為。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旅遊文明行為指南和公約,尊重當地文化習俗和宗教信仰;

(二)服從景區景點管理,愛護旅遊公共設施,不破壞、損毀文物古蹟等文化旅遊資源;

(三)愛護景區景點的環境衛生,保護生態環境,自覺將垃圾投入指定地點;

(四)其他旅遊文明行為。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和睦友愛,自覺遵守下列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在社區生活區域內飼養家禽、家畜;

(二)房屋裝修按照規定時間文明施工,避免噪聲、粉塵和污水等對社區環境和他人正常生活的影響;

(三)愛護社區公共環境,積極參與樓院、社區的綠化、美化活動;

(四)愛護和合理使用社區共用設施、設備,不侵占社區公共場所、不損壞社區治安、消防、文娛、通訊、強弱電等公共設施、設備;

(五)不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建造地下空間;

(六)自覺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區域和車庫內,不占用他人車位,不以設置障礙物等形式侵占公共停車位;

(七)其他社區文明行為。

第二十一條 公民應當參與農村鄉風文明建設,自覺遵守下列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村規民約,見賢思齊,移風易俗,摒棄陳規陋習;

(二)尊敬長輩,贍養、孝敬、關愛父母和老人;

(三)男女平等,尊重老人、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四)保持房屋周邊衛生、整潔,不隨意堆放垃圾、農家肥、土石、柴草等雜物;

(五)不在公路上曬糧或堆放物品;

(六)科學合理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生產廢棄物;

(七)自覺保護古樹、古民居、古村落等鄉村人文和自然資源;

(八)其他鄉村文明行為。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賑災、捐資助學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全社會應當推進無障礙環境、老年宜居環境建設,依法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益。

市、縣(市、區)的政務、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景區等服務大廳和大型商場、醫院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母嬰區(室、座),為孕婦以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提供綠色通道服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利用本單位設施和場所設立志願服務站點,為社會提供各種便利服務。

鼓勵公民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骨髓、角膜、器官、遺體。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具備救護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現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時,實施現場救護。

鼓勵社會各方力量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

第二十五條 鼓勵、倡導公民採取適當的方式實施下列見義勇為行為:

(一)制止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制止正在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搶險、救災、救人,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四)其他見義勇為行為。

第二十六條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群藝館、文化館(站)、科技館等公共文化設施,應當設立志願服務站點,按照規定向社會免費或優惠開放。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組織設立風度書房、農家書屋、書刊閱讀點、漂流書箱等公益性學習場所。

鼓勵賓館飯店、景點景區等經營場所的停車場、廁所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最美人物、優秀志願者、美德少年等道德先進人物評選與表彰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道德先進人物的評選活動,對本單位人員文明行為進行表揚獎勵。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見義勇為、自願捐獻、慈善公益、志願服務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並按照自願原則,納入個人檔案。

第四章 重點治理

第二十九條 本市對突出的不文明行為實行重點治理清單制度。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重點不文明行為治理工作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在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後,對重點不文明行為治理清單提出調整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本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提出重點不文明行為治理總體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綜合整治工作機制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針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組織開展重點監管、聯合執法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在公共秩序方面,重點治理下列影響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一)開展商業、文體等活動時,產生噪音、造成交通擁堵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

(二)中午和夜間在住宅區、居民集中區、文教區和療養區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室內裝修、家具加工等活動。

第三十二條 在公共衛生方面,重點治理下列破壞公共環境的不文明行為:

(一)亂扔垃圾,隨地吐痰、便溺;

(二)隨意塗寫刻畫、張掛物品、張貼宣傳品等;

(三)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時,向車外拋物;

(四)擅自占用城鎮道路、廣場、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或者景區景點等公共場所堆放物品、設置廣告、兜售經營等。

第三十三條 在公共安全方面,重點治理下列妨害公共安全的不文明行為:

(一)乘坐公共交通車輛時與司機攀談、爭吵,拉扯打罵司機;

(二)從建築物或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三)遛狗時未用牽引繩牽領大型犬只或者未給烈性犬佩戴嘴套。

第三十四條 在公共交通方面,重點治理下列影響公共交通的不文明行為:

(一)翻越道路隔離設施;

(二)在盲道、人行通道等非車輛停放場地停放車輛;

(三)自行車、助力車、電動車、三輪車等非機動車輛逆行、隨意橫穿機動車道;

(四)行人、非機動車闖紅燈;

(五)違規使用遠光燈。

第五章 實施與保障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將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納入工作考核內容。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下列設施設備的建設與管理:

(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題景觀等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二)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道路照明、環境衛生、雨污分流和污水排放系統等市政設施;

(三)交通、治安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電子監控設施設備;

(四)公共場所的盲道、坡道、第三衛生間等無障礙設施;

(五)大型商場、電影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急救設施設備;

(六)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休閒設施;

(七)交通標識、地名標誌、公共設施指示牌、文明行為引導標識等;

(八)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設施設備。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校園文化建設,制定校園文明行為規範,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提升學生文明素養,培育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開展文明行為宣傳教育活動,營造促進文明行為的社會氛圍。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引導文明行為輿論,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報道模範先進事跡,依法曝光不文明行為。

公共場所、公共交通車輛等設置的廣告,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文明行為公益廣告。公園、廣場、公共文化場所應當合理設置道德名人園、文明模範牆、善行義舉榜等,紀念模範人物,宣傳先進事跡。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其管理的區域發生的不文明行為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對不文明行為可以保留影像、照片等證據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政務諮詢投訴平台,設置投訴電話並向社會公布,將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工作納入政務諮詢投訴平台管理。

公民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制止和勸阻,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舉報不文明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威脅、侮辱或者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以威脅、侮辱或者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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