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論邱神鼎處斬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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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論邱神鼎處斬議
作者:徐有功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63

邱勣之弟,兄反弟合沒官,憑狀以推,事跡可驗,在於繼結,理固難逾。羊羔稱投荊河,並作兩個皁襖。假令事實,終在赦前。況乃涉虛,何以為據?往時縱犯,今日方告,準赦據敕,不合更推。使人為鼎著皁衣,將為叛逆,曹司以燒卻文狀,處以叛謀,竊尋此塗,頗傷苛酷。且衣之五彩,隨人好尚,武夫一著,豈限元黃?燒書雖匪赦前,推勘須窮窟穴。或言《周易》,作道卜書,既元拋諸廁中,又云鼎自裂破。書既著摽,便非反書。必是反書,論何事?為是簿帳,為是職讖圖,竟不甄明,遂無承疑,即處以斬,乃沒其家。請更審詳,務令允當者。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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