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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振龍反革命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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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振龍反革命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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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振龍反革命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82)滬檢分訴字第64號

被告人馬振龍,男,四十二歲,江蘇省泰興縣人。原是上海搪瓷機修廠工人。 「文化大革命」中任上海市革命委員會委員、市總工會常委、中共上海市輕工業局委員會副書記。因犯反革命罪,由上海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現已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本院審查確認:被告人馬振龍是江青反革命集團在上海的重要骨幹。「文化大革命」期間,在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的指揮下,積極參與馬天水、徐景賢、王秀珍等人誣陷黨和國家領導人、策動武裝叛亂等犯罪活動,妄圖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使上海人民遭受嚴重災難,給國家造成嚴重危害。

被告人馬振龍的犯罪事實如下:

一、一九七六年十月八日,徐景賢、王秀珍等人,獲悉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的消息後,決定發動武裝叛亂。當晚,馬振龍參加了王秀珍在二號指揮點(市民兵指揮部)召集的策動武裝叛亂會議,和王秀珍、陳阿大、葉昌明、黃金海、施尚英等人共同策劃,設立「民兵」秘密指揮點,輕工業局生產的槍支、彈藥不交給部隊,留作武裝叛亂用。會上,馬振龍表示「堅決不當投降派」,決心「對着幹」。

十二日下午,馬振龍和陳阿大、葉昌明、黃金海、戴立清等人,在市工人文化宮密謀決定,由黃金海、戴立清在上海第三十一棉紡織廠設立秘密聯絡點,主持起草武裝叛亂用的標語口號。十月十二日晚,馬振龍參加了馮國柱、王少庸、張敬標、黃濤等人召集的會議,繼續密謀武裝叛亂,共同策劃停產罷工、遊行示威等叛亂活動。會上,馬振龍對朱永嘉等人提出的「還我江青」、「還我春橋」、 「還我文元」、 「還我洪文」的反革命口號和發布「告全市、全國人民書」等主張,表示支持。馬振龍還說:我要干的決心下定了,拼了命也要干,丟了腦袋也要干。十三日凌晨,馬振龍和陳阿大、葉昌明、黃金海、戴立清等人,又在市總工會密謀決定,分批向區、縣、局工會負責人進行反革命煽動。會後,馬振龍立即指使輕工業局工會負責人,在區、縣、局工會負責人會議上帶頭髮言,進行煽動,提出要市總工會帶領他們搞武裝叛亂。十三日中午,馬振龍和葉昌明、黃金海等人,共同審定了武裝叛亂用的標語口號二十一條。下午,馬振龍又和戴立清到江南造船廠「民兵」秘密指揮點,繼續策動武裝叛亂。

九日至十三日,馬振龍多次向原輕工業局黨委副書記李光達等人進行反革命煽動,並在輕工業局系統進行了武裝叛亂的具體部署。十三日上午,馬振龍親自向輕工業局各組室和公司的部分負責人,再次進行反革命煽動,宣稱要「血戰到底」,威脅說:「誰當叛徒,我就幹掉誰」。在馬振龍的直接指揮下,李光達等人先後向輕工業局下屬一百零二個單位進行了反革命煽動,扣留了應該交給部隊的槍支一千七百三十九支,彈藥六百二十四萬餘發;設立了一、二線秘密指揮點;增領了自動步槍二十支、子彈六千發,部署「民兵」準備好槍支、彈藥,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定了武裝叛亂用的標語口號二十條;調集了宣傳車五輛,高音廣播設備五套,汽車牌照七副,汽油票一千四百公升,自行車二十輛,手電筒二百隻,電池九箱,桅燈二百一十六隻,火柴一千盒,壓縮餅乾一噸等大批物資,進入臨戰狀態。

十月十二日、十三日,馬振龍多次向原上海第十七棉紡織廠負責人進行反革命煽動,布置他們加強「民兵」值班,煽動組織工人罷工,建立秘密聯絡點。由於中央採取了有力措施和上海軍民的堅決鬥爭,及時制止了他們的犯罪活動。

二、一九七六年,馬振龍策應江青一夥在全國製造新的動亂,圖謀最終顛覆政府的反革命活動。同年二月至三月,馬振龍誣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是「右傾翻案風的總根子,復辟勢力的總代表,還鄉團的總團長」。煽動打倒以鄧小平為代表的重新出來工作的領導幹部。

被告人馬振龍所犯的嚴重罪行,有幹部、群眾的檢舉,同案人的供述,有查獲大量的書證、物證,完全證明屬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關於適用法律的規定,被告人馬振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犯有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策動武裝叛亂罪。特依法提起公訴,請予懲處。

此致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余源浩

    吳國璋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日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82)滬中刑宇第376號

公訴人: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員余源浩、吳國璋。

被告人:馬振龍,男,現年四十二歲,漢族,江蘇省泰興縣人。原是上海搪瓷機修廠工人,「文化大革命」期間曾任中共上海市輕工業局委員會副書記、市總工會常務委員。家住本市長樂路一一三一弄一號一〇四室。現在押。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就被告人馬振龍積極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推翻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一案,於一九八二年七月二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七月二十八日至八月二十三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本庭對被告人馬振龍反革命一案業經審理終結,查明犯罪事實如下:

一九七六年十月,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後,徐景賢、王秀珍決定發動武裝叛亂。十月八日晚,被告人馬振龍積極參與王秀珍策劃的武裝叛亂活動,共謀設立秘密指揮點、扣留輕工業系統為部隊生產的槍支彈藥供武裝叛亂使用。十二日,馬振龍參與葉昌明、陳阿大等在市工人文化宮密謀,決定在上海第三十一棉紡織廠設立秘密聯絡點,制定武裝叛亂用的標語口號和進行反革命煽動;晚上,又參與馮國柱、王少庸、張敬標、黃濤繼續策劃武裝叛亂活動,竭力表示反革命決心。十三日,馬振龍與葉昌明、陳阿大等在市總工會策劃決定向區、縣、局工會負責人進行反革命煽動,並夥同戴立清到江南造船廠「民兵」指揮點,要拉出「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活動。

十月九日至十三日,被告人馬振龍煽動市輕工業局組、室和部分公司負責人要「血戰到底」,公然聲稱「誰當叛徒我就幹掉誰」,並指使他們向輕工業局所屬一百多個單位進行了反革命煽動。經馬振龍部署,在輕工業局調動了「民兵」晝夜值班待命,扣留輕工業系統生產該上交部隊的槍支一千七百三十九支、子彈六百二十四萬餘發,設立了一、二線秘密指揮點,制定了武裝叛亂用的標語口號,調集了廣播宣傳器材、交通工具、照明設備和食品等大量物資。至此,武裝叛亂進入臨戰狀態。馬振龍還多次對原上海第十七棉紡織廠負責人進行反革命煽動,指使他們要在廠內設立聯絡點、組織工人罷工等。由於黨中央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和全市軍民的堅決鬥爭,他們的武裝叛亂終未得逞。

被告人馬振龍於一九七六年二三月間,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製造新的動亂,誣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是「復辟勢力的總代表」、「還鄉團的總團長」,圖謀最終顛覆政府。

上述罪行,有證人證言和查獲的書證、物證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在庭審中,被告人馬振龍供認了部分事實,但拒不認罪。

本庭確認:被告人馬振龍,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為目的,積極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張春橋、王洪文策動的上海武裝叛亂,是在輕工業局進行武裝叛亂活動的組織者、指揮者,是江青反革命集團在上海的骨幹。馬振龍犯有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和策動武裝叛亂罪,嚴重危害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制度和社會主義的社會秩序。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衛社會主義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適用法律的規定和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八條以及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並考慮到馬振龍庭審中在大量證據面前,仍進行抵賴,拒不認罪。據此,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馬振龍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收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判長 邵和雲

人民陪審員 黃擎宇

人民陪審員 應 華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殷蓉蓉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