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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邊彝族自治縣彝族語言文字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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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邊彝族自治縣彝族語言文字條例
制定機關:馬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馬邊彝族自治縣彝族語言文字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馬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馬邊彝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8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馬邊彝族自治縣彝族語言文字條例

(1994年1月31日馬邊彝族自治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彝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馬邊彝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馬邊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彝語文是彝族的一個重要特徵和主要交際工具,是自治縣的一種主要語言文字。使用彝族語言文字是自治縣的一項重要自治權。

第三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堅持語言文字平等的原則,保障彝族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和一切社會活動中享有使用和發展彝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領城加強彝語文的使用。

第四條 自治縣內通用彝語文和漢語文。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公民互相學習語言文字。鼓勵漢族公民學習、使用彝語文和當地其它少數民族語言。提倡彝族公民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學習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漢文。

第五條 自治縣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使用彝語文時應當遵守國務院批准的《彝文規範方案》。

第六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在開展彝語文工作中,應當尊重彝語文的規律,保障彝語文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彝語文在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執行職務中的使用

第七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使用彝、漢兩種語言文字。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使用其中一種。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公布法規和重要文告,應當同時使用彝文和漢文。印發文件和資料,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彝文、漢文。

自治縣內一切機關、社會團休、企事業單位的公章、牌匾,應同時使用彝、漢兩種文字。

第八條 自治縣內舉行的各種會議,可以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彝語文、漢語文。

自治縣和鄉(鎮)在舉行人民代表大會的時候,應當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彝語文、漢語文。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根據實際需要,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彝、漢兩種語言文字審判和檢察案件、發布法律文書,並為當事人提供必要的翻譯。

第十條 自治縣及自治縣內彝族聚居的鄉(鎮)制定和公布的選舉文件、選民名單、選民證、代表候選人名單、代表當選證書等,應當同時使用彝漢兩種文字。

第十一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在受理和接待彝族公民的來信來訪時,應當使用來信來訪者所使用的語言文字。

第十二條 自治縣的檔案部門,應當做好彝文文書的立卷存檔和彝文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利用。

第十三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和單位在招工、招干、招生考試時,應當提供彝、漢語文兩種考題,允許應考者選擇其中一種語文應試。具體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和單位,在開展技術考核、職稱職務評定工作中,視具體情況可用彝、漢兩種文字中的一種進行考核和評定。

第三章 彝語文在社會各項事業中的使用

第十五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重視開展學校彝語文教學。以招收彝族學生為主的中、小學校和班級,應普遍實行彝、漢雙語文教學。自治縣人民政府結合實際逐步完善雙語文教學體制。

彝族學生自願進入用漢語文授課的學校(班)學習,或者其他民族學生自願進入用彝語文授課的學校(班)學習的,應當鼓勵和支持。

第十六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重視成人教育中的彝語文教學。對彝族職工進行成人教育時,應當開設彝語文課;在農村彝族公民中,可以用彝文掃除文盲,逐步提高科學文化素質;彝族領導幹部應提高自己使用彝語文執行職務的能力。

第十七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應重視發展彝語文科學文化事業。保障和鼓勵彝族科技人員、文藝工作者使用彝語文從事科學研究、發明創造、文藝創作、撰寫科研論文,推廣科學技術。

第十八條 自治縣內的廣播、電視、書刊發行和郵電部門,應積極發展彝語廣播電視,做好彝文教材、報刊、圖書的征訂發行工作,逐步增設彝語文郵電業務。

第十九條 自治縣內公共場所的標記,有重要意義的碑文、橋名、地界、地名,應同時使用彝、漢兩種文字。

自治縣內彝語地名,一律使用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名稱。

第四章 彝語文工作的機構和隊伍建設

第二十條 自治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指導委員會,是自治縣人民政府主管彝語文及其他少數民族語文的工作部門。

自治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實施黨和國家的民族語文政策和法律法規,督促檢查本條例的執行。

二、推行國務院批准的《彝文規範方案》。協調有關部門之間的彝語文業務工作,組織業務協作。

三、做好彝語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四、指導和檢查彝語文的使用和翻譯工作。負責彝文古籍的收集、整理。

五、管理彝語文的科研工作,組織學術交流。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應加強彝語文工作隊伍建設。

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翻譯機構,承擔自治縣內重要公文、會議的翻譯,負責自治縣內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公章、牌匾等的翻譯和審核。

自治縣內彝族聚居的鄉(鎮)應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彝族語言文字工作。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重視彝語文專業人才的管理和培養。做好彝語文專業人員的技術職稱資格評定和聘用任命工作。逐步培訓在職專業人員,提高彝語文專業隊伍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把執行本條例作為工作考核的一項內容。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對於熟練使用彝、漢兩種語言文字進行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人員,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各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必須遵守本條例。違反本條例的,視其情節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報經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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