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院 高檢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進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意見
高法院 高檢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進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意見 司發通〔2022〕49號 2022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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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在北京等8個省(直轄市)開展刑事案件審判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通知,將試點工作擴大至全國,對於審判階段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或者由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切實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各地加強統籌部署,理順溝通銜接機制,加強法律援助質量監管,取得了積極成效。截至目前,全國共有2594個縣(市、區)開展了審判階段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占縣級行政區域總數的90%以上。2021年,各地因開展試點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萬餘件,占審判階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總數的63.6%,因開展試點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案件55萬餘件,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權司法保障進一步增強。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暴露出律師資源不均、經費保障不足、工作銜接不暢等問題,需要通過深化試點加以解決。與此同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廣泛適用,也對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辯護和值班律師法律幫助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2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標誌着我國法律援助事業進入了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法律援助法對擴大通知辯護範圍、發揮值班律師法律幫助作用等作出明確規定,為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提供了依據。為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法,進一步加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司法保障,現就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
1.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是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以人民為中心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場。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在刑事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保障程度,不僅關係他們的切身利益,也體現了司法文明水平。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在審判階段全覆蓋基礎上,逐步把全覆蓋延伸到審查起訴階段,能更好發揮值班律師法律幫助作用,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廣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辯護或法律幫助,讓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訴訟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2.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是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法,不斷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內在要求。2021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法律援助法,這是我國法律援助事業法治化制度化發展的里程碑。法律援助法提出了新時代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擴大了法律援助範圍,明確了提高法律援助質量、加強法律援助保障的具體舉措,對新時代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不僅是落實法律援助法有關規定的具體舉措,也是進一步擴大刑事法律援助覆蓋範圍、不斷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現實需要。
3.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是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精準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舉措。推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司法領域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在及時有效懲治犯罪、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刑事訴訟效率等方面意義重大。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提高辯護律師參與率,能充分發揮辯護律師、值班律師在引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認罪認罰法律後果,就罪名認定、量刑建議、案件處理提出法律意見等方面的作用,為準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創造積極條件。
二、鞏固審判階段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成效
4.抓緊實現縣域工作全覆蓋。尚未實現審判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的省(自治區)司法廳要切實克服律師資源、經費保障等方面的困難,加快工作進度,儘快實現縣級行政區域試點工作全覆蓋,年底前基本實現審判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
5.從有形覆蓋轉向有效覆蓋。各地要對照法律援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擴大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範圍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時總結審判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加強重要業務數據統計分析,提煉好經驗好做法,充分發揮辯護律師、值班律師在審判階段的職能作用,不斷提高審判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質效。
三、開展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
6.確定試點區域。各司法廳(局)根據本地工作實際,商檢察機關於今年11月底前確定2至3個地市(直轄市的區縣)開展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已先行開展此項工作的地區,可以根據原工作方案進行。
7.確定通知辯護範圍。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且具有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案情重大複雜、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已先行開展試點的地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擴大通知辯護案件範圍。
8.確定工作程序。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見第七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如果不委託辯護人,將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決定不自行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記錄在案並將通知辯護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機構。通知辯護公函應當載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羈押場所或者住所、通知辯護的理由、檢察人員姓名和聯繫方式等。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通知辯護公函之日起三日內,確定承辦律師並將辯護律師姓名、所屬單位及聯繫方式函告人民檢察院。
9.辯護律師職責。辯護律師依照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規定,依法履行辯護職責。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應當向犯罪嫌疑人釋明認罪認罰從寬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後果,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等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的,辯護律師應當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辯護律師應當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時閱卷、會見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擬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案件,辯護律師應當在人民檢察院辦案期限內完成閱卷、會見。
10.切實保障律師辯護權。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辯護律師會見、閱卷等訴訟權利,為辯護律師履行職責提供便利。人民檢察院作出退回補充偵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提起公訴、不起訴等重大程序性決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及時向辯護律師公開案件的流程信息。
11.及時安排閱卷。辯護律師提出閱卷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安排閱卷,因工作等原因無法及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並自即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安排閱卷,不得限制辯護律師合理的閱卷次數和時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閱卷預約平台,推行電子化閱卷,允許下載、刻錄案卷材料。
12.做好法律幫助銜接。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也不屬於本意見第七條規定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安排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13.拒絕辯護處理。屬於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本意見第七條規定的應當通知辯護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的,應當準許,但犯罪嫌疑人必須另行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人民檢察院准許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對於有正當理由要求更換律師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四、實質發揮值班律師法律幫助作用
14.完善值班律師派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辦公場所和設施,加快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根據當地律師資源狀況、法律幫助需求靈活採用現場值班、電話值班、網絡值班等多種形式,確保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全覆蓋。
15.落實權利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階段分別告知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獲得法律幫助,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前一訴訟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後一訴訟程序的辦案機關仍需告知其有權獲得值班律師法律幫助,有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16.及時通知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也沒有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約見值班律師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直接送達現場派駐的值班律師或即時通知電話、網絡值班律師。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時通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法律幫助通知書送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法律幫助通知書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確定值班律師,並將值班律師姓名、單位、聯繫方式告知辦案機關。除通知值班律師到羈押場所提供法律幫助的情形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機構簡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續。辦案機關應當為值班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提供便利。
17.切實保障值班律師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分別聽取值班律師意見,充分發揮值班律師在各個訴訟階段的法律幫助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值班律師會見等訴訟權利。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會見值班律師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同意值班律師會見的,應當及時通知值班律師。值班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值班律師可以查閱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安排,並提供便利。已經實現卷宗電子化的地方,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線閱卷。對於值班律師數量有限、案件量較大的地區,值班律師可採取集中查閱案卷方式。
18.值班律師依法履行職責。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應當充分了解案情,對於案情較為複雜的案件,應當在查閱案卷材料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釋明相關訴訟權利和程序規定後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的,值班律師應當結合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釋明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議、訴訟程序適用等提出意見,在犯罪嫌疑人簽署具結書時在場。
19.值班律師的控告申訴。值班律師在提供法律幫助過程中,認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明顯違反法律規定,阻礙其依法提供法律幫助,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五、健全完善銜接配合機制
20.健全協調會商機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協同配合,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定期會商通報等協調機制,明確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聯絡員,及時溝通工作進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問題。
21.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及時共享重要業務數據,建立工作檯賬,統一統計口徑,做好統計分析,加強業務指導。
22.提高銜接效率。加強信息化建設,推動實現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通知、指派等各項流程電子化,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給律師開展工作留出必要充足時間,為辯護律師、值班律師履職創造積極條件。
23.強化律師權利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保障辯護律師、值班律師各項權利,不得阻礙或變相阻礙辯護律師、值班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六、加強組織領導
24.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各地要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工作,切實落實黨委、政府保障職責。
25.解決律師資源不足問題。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資源依法跨區域流動機制,鼓勵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律師等到律師資源嚴重不足的地區服務。建立完善律師資源動態調配機制,律師資源不平衡問題突出的地方以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為主統籌調配,其他地方原則上以地市司法行政機關為主統籌調配,採取對口支援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能力。引導和規範法律援助機構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的工作人員、具有律師執業證書的法律援助志願者參與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員潛力,進一步充實隊伍力量。加強法律援助志願服務工作,深入開展「1+1」中國法律援助志願者行動、「援藏律師服務團」等法律援助項目,選派法律援助志願律師到沒有律師和律師資源嚴重不足的地區服務。
26.解決經費保障不足問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加強與財政部門溝通協調,共同推動落實法律援助法有關法律援助業務經費保障相關規定,增加法律援助辦案經費,動態調整法律援助補貼標準,切實保障辦案工作需要。加大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總量,發揮好中央補助專款的示範導向作用。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案件難易和參與案件程度,合理確定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推行辦案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鉤的差別補貼機制,提高法律援助經費使用效率。
27.強化指導監督。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工作部門牽頭做好試點工作,統籌調配律師資源,組織引導律師積極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加強律師權利保障和執業監管。法律援助管理部門要做好相關保障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落實試點工作經費,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異地協作機制,加強對法律援助質量的指導監督。律師協會要發揮行業協會自身優勢,配合法律援助管理部門做好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培訓等工作。法律援助機構要嚴格依法做好受理、審查、指派律師等工作,綜合運用案卷檢查、徵詢司法機關意見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員提升服務質量。
高法院
高檢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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