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
術誠信,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制 定本辦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
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 學術誠信的行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
戒結合的原則。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
風建設的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工作,建立健全對所主管 高等學校重大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機制,建立高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報與相 關信息公開制度。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
設集教育、預防、監督、懲治於一體的學術誠信體系,建立由主要負責人領 導的學風建設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依據本辦法完善本校學術不端行為 預防與處理的規則與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
學術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20
第二章 教育與預防 第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完善學術治理體系,建立科學公正的學術評價和 學術發展制度,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不驕不躁、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
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態度,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準則,尊重 和保護他人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
生教育的必要內容,以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
公開發表論文、研究和撰寫學位論文是否符合學術規範、學術誠信要求,進 行必要的檢查與審核。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
文所涉及內容的知識產權查詢制度,健全學術規範監督機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
的原始數據和資料,保證科研檔案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
對非涉密的科研項目申報材料、學術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
價標準、辦法,引導教學科研人員和學生潛心研究,形成具有創新性、獨創 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
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課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優獎勵中強化學術誠信 考核。 第三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
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及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有條件的,可以設 立專門崗位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學術誠信和不端行為舉報相關事宜的諮詢、 受理、調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
符合下列條件: 21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
當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
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
受理決定,並通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
關程序組織開展調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
初步審查,並作出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
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應當進入正式調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
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
行調查;但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的被舉報行為,也可以採用簡 易調查程序,具體辦法由學術委員會確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
作人員,可以邀請同行專家參與調查或者以諮詢等方式提供學術判斷。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
與調查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
或者導師學生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
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進行。調查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託無利害關 系的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或者驗證。 22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
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認為必要的,可以採取聽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和協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
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
該爭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應當中止調查,待爭議解決後重啟調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
應當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 論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
中所發揮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
露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 第四章 認定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
審查;必要的,應當聽取調查組的匯報。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
構成學術不端行為以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作出認定結論,並依職權作出處 理或建議學校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
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
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
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 成果中未註明他人工作、貢獻; 23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
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
規則,屬於學術不端的行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
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處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
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如下 處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開除等處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
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學校應當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
學籍處分。 24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
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
書,載明以下內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
高等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
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屬於本單位人員 的,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不屬於本單位人員的,應通報其 所在單位,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
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或其他處理。 第六章 覆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高等學校提出異議或者覆核 申請。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
組織討論,並於 15 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
機構進行調查;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覆核決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或 者申請覆核的,不予受理;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25 第七章 監督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
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
力的,主管部門可以直接組織或者委託相關機構查處。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
出公正結論,造成惡劣影響的,主管部門應當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並進行 通報。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
確認後,應當撤銷高等學校由此獲得的相關權利、項目以及其他利益,並追 究學校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
定本校學術不端行為查處規則及處理辦法,明確各類學術不端行為的懲處標 准。有關規則應當經學校學術委員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
調查組或者指定、委託高等學校、有關機構組織調查、認定。對學術不端行 為責任人的處理,根據本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
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發布的有關規章、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 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