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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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第一章 總 則[編輯]



  第一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本章程所說的農業生產合作社都是指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是勞動農民在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幫助下,在自願和互利的基礎上組織起來的社會主義的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按照社會主義的原則,把社員私有的主要生產資料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組織集體勞動,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

  第三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根據當地條件,不斷地改進農業技術,在國家的援助下逐步地實現農業的機械化和電氣化,使農村經濟不斷地向前發展;同時要隨着生產的發展,不斷地增加社員的收入,提高社員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第四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正確的結合起來。社員必須服從和保護全社的集體利益,合作社必須關心和照顧社員的個人利益。

  第五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把全社利益和國家利益正確地結合起來。合作社應該在國家經濟計劃的指導下獨立地經營生產。合作社必須認真地對國家盡交納公糧和交售農產品的義務。

  第六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領導人員由社員選舉,合作社的重大事務由社員討論決定。合作社的領導人員必須實行集體領導,密切聯繫群眾,遇事和群眾商量,團結全體社員辦好合作社。

第二章 社 員[編輯]



  第七條 年滿十六歲的男女勞動農民和能夠參加社內勞動的其他勞動者,都可以入社做社員。入社由本人自願申請,經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通過。

  合作社要積極地吸收烈士家屬、軍人家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家屬、殘廢軍人、復員軍人(包括起義以後和和平解放以後復員回鄉的軍政工作人員)入社,也要吸收老、弱、孤、寡、殘疾的人入社。

  合作社也要吸收外來移民入社。

  第八條 對於過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經放棄剝削的富農分子,合作社根據他們的表現和參加勞動生產的情況,並且經過鄉人民委員會的審查批准,可以分別吸收他們入社做社員或者候補社員。

  農村中過去的反革命分子,如果是在歷史上只有輕微罪行、現在已經悔改的,或者罪行雖然比較重大,但是對於鎮壓反革命立有顯著功勞的,以及刑滿釋放、表現良好的,合作社對於這些人,根據他們悔改的程度和立功的大小,並且經過鄉人民委員會的審查批准,可以分別吸收他們入社做社員或者候補社員。

  對於不夠入社條件的過去的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和反革命分子,經過鄉人民委員會的批准,合作社可以吸收他們參加社內的勞動,使他們獲得改造成為新人。對於這些人,合作社應該同對待社員一樣地按照他們的勞動付給報酬,並且同對待社員一樣地處理他們的生產資料。這些人如果表現良好,經過鄉人民委員會審查批准,可以做社員或者候補社員。

  候補社員如果表現良好,經過鄉人民委員會審查批准,可以做社員。

  地主、富農的家屬沒有參加剝削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屬沒有參加反革命活動的,可以入社做社員。

  第九條 每個社員同樣地有以下的權利:

  (一)參加社內的勞動,取得應得的報酬。

  (二)提出有關社務的建議和批評,參加社務的討論和表決,對社務進行監督。

  (三)選舉合作社的領導人員,被選舉為合作社的領導人員。

  (四)在不妨礙合作社生產的條件下,經營家庭副業。

  (五)享受合作社舉辦的文化、福利事業的利益。

  過去的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在入社以後的一定時期內,沒有被選舉權,不能擔任社內的任何重要職務;做候補社員的,並且沒有表決權和選舉權。

  第十條 每個社員同樣地有以下的義務:

  (一)遵守社章,執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和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二)積極地參加社內勞動,遵守勞動紀律。

  (三)愛護國家的財產和合作社的財產。

  (四)鞏固全社的團結,同一切破壞合作社的活動作堅決的鬥爭。

  第十一條 社員有退社的自由。

  要求退社的社員一般地要到生產年度完結以後才能退社。社員退社的時候,可以帶走他入社的土地或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土地,可以抽回他所交納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資。

  第十二條 社員如果嚴重地違反社章,經過多次教育和處分還不悔改,由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可以取消他的社員資格。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人如果不服,可以請求鄉或者縣人民委員會解決。

  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人可以留在社內參加勞動,合作社應該同對待社員一樣地按照他的勞動付給報酬。如果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人願意離社生產,可以帶走他入社的土地或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土地,可以抽回他所交納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資。

  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人如果已經悔改,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可以恢復他的社員資格。

第三章 土地和其他主要生產資料[編輯]



  第十三條 入社的農民必須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農具等主要生產資料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

  社員私有的生活資料和零星的樹木、家禽、家畜、小農具、經營家庭副業所需要的工具,仍屬社員私有,都不入社。

  社員土地上附屬的私有的塘、井等水利建設,隨着土地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如果這些水利建設是新修的,本主還沒有得到收益,合作社應該適當地償付本主所費的工本。如果修建這些水利所欠的貸款沒有還清,應該由合作社負責歸還。

  社員私有的藕塘、魚塘、葦塘等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的時候,對於塘里的藕、魚、葦子等,合作社應該付給本主以合理的代價。

  第十四條 社員的土地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取消土地報酬以後,對於不能擔負主要勞動的社員,合作社應該適當地安排適合於他們的勞動,如果他們在生活上有困難,合作社應該給以適當的照顧;對於完全喪失勞動力,歷來靠土地收入維持生活的社員,應該用公益金維持他們的生活,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暫時給以適當的土地報酬。

  對於軍人家屬、烈士家屬和殘廢軍人社員,合作社還應該按照國家規定的優待辦法給以優待。

  第十五條 從事城市的職業、全家居住在城市的人,或者家居鄉村、勞動力外出、家中無人參加勞動的人,屬於他私有的在農村中的土地,可以交給合作社使用。如果本主生活困難,歷來依靠土地收入補助生活,合作社應該給以照顧,付給一定的土地報酬。如果本主移居鄉村,或者外出的勞動力回到鄉村,從事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吸收他入社。如果他不願意入社,合作社應該把原有的土地或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土地給他。

  第十六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抽出一定數量的土地分配給社員種植蔬菜。分配給每戶社員的這種土地的數量,按照每戶社員人口的多少決定,每人使用的這種土地,一般地不能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5%。

  社員原有的墳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社員新修房屋需用的地基和無墳地的社員需用的墳地,由合作社統籌解決,在必要的時候,合作社可以申請鄉人民委員會協助解決。

  第十七條 社員私有的耕畜、大型農具和社員經營家庭副業所不需要而為合作社所需要的副業工具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要按照當地的正常的價格議定價款的數目,分期付給本主。付清的時間一般地是三年,至多不超過五年。沒有付清的價款的利息問題,由合作社同本主協商解決。

  生產中需用的小型農具,如鐮刀、鋤頭等,由社員自備自修。

  第十八條 社員私有的林木,應該根據以下的原則處理:

  (一)少量的零星的樹木,仍屬社員私有。

  (二)幼林和苗圃,由合作社償付本主一定的工本費,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

  (三)大量的成片的果樹、茶樹、桑樹、竹子、桐樹、漆樹和其他經濟林,根據今後收益的大小、經營的難易、本主所費工本和所得收益的多少,作價歸合作社集體所有,價款從林木的收益中分期付還。在合作社初建的時候,對於這種經濟林,也可以暫時仍屬社員私有,由合作社統一經營,從這些林木的收益中付給本主一定比例的報酬。

  (四)大量的成片的用材林,應該根據當時的材積分等作價,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價款從林木的收益中分期付還。在合作社初建的時候,對於這種用材林,也可以暫時仍屬社員私有,由合作社統一經營,從這些林木的收益中付給本主一定比例的報酬。

  第十九條 社員私有的成群的牲畜,一般地應該由合作社按照當地的正常的價格作價收買,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價款在幾年內分期付還。價款付清的期限和沒有付清的價款的利息問題,由合作社同本主協商解決。

  在合作社初建的時候,對於成群的牲畜,也可以暫時仍屬社員私有,由合作社統一經營,按照當地的習慣議定本主應得的報酬。

第四章 資 金[編輯]



  第二十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為了籌集生產費和收買社員私有的生產資料,可以按照生產的需要和社員的負擔能力,向社員徵集股份基金。

  第二十一條 股份基金由全社的勞動力分攤。

  在合作社的初級階段,股份基金已經由社員按照土地或者按照土地和勞動力各占一定比例分攤交納了的,不再重攤。

  社員在交納股份基金的時候,可以用合作社需要的各種生產資料抵交。如果不夠,不夠的部分由社員分期交給合作社;如果有多餘,多餘的部分由合作社按照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分期還給社員。貧苦的社員,在向銀行申請到貧農合作基金貸款以後,仍然不能交清股份基金的,可以由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決定緩交或者少交。分期交納和緩交的股份基金都不計利息。

  過去的地主分子和富農分子入社的全部生產資料的價款,在抵交應攤的一份股份基金以後,如果有多餘,應該補交一份公積金、公益金,如果仍有多餘,作為多交的股份基金。

  股份基金分記在各人的名下,不計利息,除非退社,不能抽回。

  第二十二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從每年的收入當中留出一定數量的公積金和公益金。公積金用作擴大生產所需要的生產費用、儲備種籽、飼料和增添合作社固定財產的費用,不能挪作他用。公益金用來發展合作社的文化、福利事業,不能挪作他用。

  合作社的公積金和公益金,社員退社的時候不能帶走,新社員(除了生產資料比較多的過去的地主分子和富農分子)入社的時候不要補交。

  第二十三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資金不夠的時候,可以由社員在自願原則下,按照自己的力量向社投資。但是,合作社不得強迫社員投資。

  社員的投資由合作社負責償還,還清的期限由合作社同社員協商決定。現金投資的利息,一般地要相當於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利息。實物投資可以不給利息,也可以按照當地的習慣付給適當的利息。

  第二十四條 在幾個合作社合併的時候,股份基金一般地不再重攤。如果有的合作社因為某些生產資料沒有轉為集體所有,社員少攤了股份基金,應該在合併以前,把那些生產資料轉為集體所有,補攤股份基金。

  在幾個合作社合併的時候,一切公共財產不能分掉。

  用作增添合作社的固定財產的社員投資和社外貸款,在幾個合作社合併的時候,隨同固定財產轉歸合併後的新社,由新社負責償還。

第五章 生產經營[編輯]



  第二十五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在組織和發展生產上,必須貫徹執行勤儉辦社的方針,積極地擴大生產範圍,發展同農業相結合的多部門經濟;要厲行節約,降低生產成本。

  第二十六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根據本身的經濟條件和當地的自然條件,積極地採取以下的各種措施,提高農業生產的水平:

  (一)興修水利,保持水土。

  (二)採用新式農具,逐步地實現農業機械化。

  (三)積極地利用一切可能的條件開闢肥料來源,改進使用肥料的方法。

  (四)採用優良品種。

  (五)適當地和有計劃地發展高產作物。

  (六)改良土壤,修整耕地。

  (七)合理地使用耕地,擴大複種面積。

  (八)改進耕作方法,實行精耕細作。

  (九)防治和消滅蟲害、病害和其他災害。

  (十)保護和繁殖牲畜,改良牲畜品種。

  (十一)在不妨礙水土保持的條件下,有計劃地開墾荒地,擴大耕地面積。

  合作社應該積極地學習先進的生產經驗,努力找出本社增加生產的最關緊要的辦法,並且用最大的力量貫徹實行。

  第二十七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根據國家的計劃和當地的條件,努力增產糧食、棉花等主要作物,同時又要發展桑、茶、麻、油料、甘蔗、甜菜、煙葉、果類、藥材、香料和其他經濟作物。

  第二十八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根據需要和可能,積極地發展林業、畜牧業、水產業、手工業、運輸業、養蠶業、養蜂業、家禽飼養業和其他副業生產。

  在不妨礙合作社生產的條件下,合作社應該鼓勵和適當地幫助社員經營家庭副業。

  第二十九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制定全面的生產計劃,有計劃地進行生產。

  合作社應該制定三年以上的長期計劃,全面地規劃這個時期內的各項生產和建設。

  在每一個生產年度開始以前,合作社應該定出年度的生產計劃。年度的生產計劃包括以下的主要內容:1.作物的種植計劃、產量計劃,保證完成計劃的技術措施;2.林業、畜牧業、水產業和其他副業生產計劃;3.基本建設計劃;4.勞動力和畜力的使用計劃。

  為了保證年度生產計劃的完成,合作社應該按照農事季節或者耕作段落,定出一個季節的或者一個段落的生產計劃,具體地規定生產任務和完成任務的期限。

第六章 勞動組織和勞動報酬[編輯]



  第三十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根據生產經營的範圍、生產上分工分業的需要和社員的情況,把社員分編成若干個田間生產隊和副業生產小組或者副業生產隊,指定專人擔負會計、技術管理、牲畜的餵養、公共財物的保管等專業工作,以便實行生產當中的責任制。

  第三十一條 生產隊是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勞動組織的基本單位,生產隊的成員應該是固定的。田間生產隊負責經營固定的土地,使用固定的耕畜和農具。副業生產小組或者副業生產隊負責經營固定的副業生產,使用固定的副業工具。

  在給田間生產隊配備成員和分配任務的時候,要照顧到耕作土地的數量、土地的分布狀況、種植作物的種類和社員居住地點的遠近,並且要使勞動力的多少、技術的高低和領導力量的強弱,同生產隊所擔負的生產任務相適應。在給副業生產小組或者副業生產隊配備成員和分配任務的時候,也要作相應的照顧。

  在必要的時候,管理委員會可以調動某一生產隊的人員、耕畜、農具和工具,支援別的生產隊,或者組成臨時的生產隊,完成一定的任務。

  第三十二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正確地規定各種工作的定額和報酬標準,實行按件計酬。

  每一種工作定額,都應該是中等勞動力在同等條件下積極勞動一天所能夠做到的數量和應該達到的質量,不能偏高偏低。

  每一種工作定額的報酬標準,用勞動日作計算單位。完成每一種工作定額所應得的勞動日,根據這種工作的技術高低、辛苦程度和在生產中的重要性來規定。各種工作定額的報酬標準的差別,應該定得適當,不能偏高偏低。

  在工作條件有了變化的時候,管理委員會可以適當地調整工作定額。

  第三十三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可以實行包產和超產獎勵。各個田間生產隊和副業生產小組或者副業生產隊,必須保證完成規定的產量計劃,還必須保證某些副業產品達到一定的質量。對於超額完成了生產計劃的,應該斟酌情形多給勞動日,作為獎勵。對於經營不好,產量或者產品質量達不到計劃的,應該斟酌情形扣減勞動日,作為處罰。如果遇到不可抗拒的災害,應該適當地修改產量計劃。

  全社的生產因為領導得好,超額完成了生產計劃,對於有功的管理人員,應該多給勞動日,作為獎勵。

  社員在生產技術上有創造發明的,對保護公共財產和節約開支有特殊貢獻的,應該多給勞動日,作為獎勵。

  第三十四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制定勞動計劃。在規定各個生產隊全年的、一個季節的或者一個段落的生產計劃的時候,要同時計算出完成生產計劃所需要支付的勞動日的數量。合作社可以實行包工,按照所計算的勞動日數量,把生產任務包給生產隊。

  合作社根據生產的需要和社員的自報,規定每個社員在全年和每個季節或者每個段落應該做到多少個勞動日。合作社在規定每個社員應該做多少勞動日的時候,要注意社員的身體條件,照顧女社員的生理特點和參加家務勞動的實際需要。

  社員在做夠了規定的勞動日以後,其餘的時間由社員自由支配。

  第三十五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管理人員,經常不能直接參加生產勞動的,合作社應該根據各人所擔負的任務的多少和工作的繁簡,由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議定一定數量的勞動日,作為報酬。用一部分時間參加社務工作的管理人員和參加臨時性社務工作的社員,合作社應該按照他所參加的工作的多少和占去生產勞動時間的多少,給以適當數量的勞動日,作為補貼。

  合作社主任全年所得的勞動日,一般地應該高於一個中等勞動力一年所得的勞動日。

  合作社的管理人員不能過多。全部管理人員參加社務工作所得的勞動日的數量,加上補貼給參加臨時性社務工作的社員的勞動日的數量,至多不能超過全社勞動日總數的2%。

  第三十六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組織勞動競賽。通過勞動競賽,動員社員積極地提高勞動效率和生產技術,克服生產當中所發生的各種困難,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計劃。

  對於在勞動競賽當中的先進單位或者個人,合作社應該給以獎勵。

  第三十七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在勞動管理上要建立檢查和驗收的制度。管理委員會和各個生產隊隊長要及時地和深入地檢查各隊和各人是不是按照規定的數量、質量和時間完成任務。對於沒有按照規定完成任務的生產隊或者個人,可以要求重做或者斟酌情形扣減勞動日。

  第三十八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必須遵守以下的勞動紀律:

  (一)不無故曠工。

  (二)勞動的時候聽指揮。

  (三)保證工作的質量。

  (四)愛護公共財產。

  對於違反勞動紀律的社員要進行教育和批評。如果情節嚴重,可以分別情況,給以扣減勞動日、賠償損失、撤銷職務以至取消社員資格的處分。

第七章 財務管理和收入分配[編輯]



  第三十九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應該在制定年度生產計劃的同時,制定年度的財務收支預算,提交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以後實行。

  合作社的預算應該包括:資金(包括實物和現金)的來源和本年度使用資金的計劃,本年度生產總值的概算和分配的概算。

  第四十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使用資金,必須嚴格地注意節約,避免浪費,在財務管理上貫徹執行勤儉辦社的方針。每年預算的生產費的各個項目(包括種籽、肥料、草料的開支,購買農藥、修理農具、醫治耕畜的費用,付給拖拉機站、畜力農具站的代耕費用和抽水機站的灌溉費用,副業生產周轉的費用,生產管理費等),都應該定出開支的限額。合作社的生產管理費的限額(不包括社務工作的報酬和補貼),至多不能超過全年生產總值的千分之五。

  第四十一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必須建立必要的財務制度和手續。

  合作社的一切開支都要經過一定的審查和批准手續。預算以內的一般開支,要經過管理委員會主任批准。預算以內的較大開支,要經過管理委員會通過。追加預算,要經過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對於一切不合制度和手續的開支,會計員和出納員有權拒絕。

  合作社的一切收支必須有單據證明,會計員憑單據記帳。

  合作社的會計工作和出納工作要分人負責。

  合作社的帳目必須日清月結,按季、按生產年度公布收支結果。每個社員所得的勞動日的帳目,必須按月公布。

  合作社的公共財產必須有專人保管。公共財產的清單,在年度結帳的時候公布。

  第四十二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公共財產必須受到保護,任何社員都不得侵犯。對於貪污、盜竊、破壞公共財產的,或者由於不負責任造成公共財產的重大損失的,合作社應該分別情況給以應得的處分,並且要他退回原物或者賠償;對於情節嚴重的,應該請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全年收入的實物和現金,在依照國家的規定納稅以後,應該根據既能使社員的個人收入逐年有所增加、又能增加合作社的公共積累的原則,按以下的項目進行分配:

  (一)把本年度消耗的生產費扣除出來,留作下年度的生產費和歸還本年度生產周轉的貸款和投資。

  (二)從扣除消耗以後所留下的收入當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和公益金。公積金一般地不超過8%,包括歸還到期的基本建設的貸款和投資在內。公益金不超過2%。經營經濟作物的合作社,公積金可以增加到12%。

  (三)其餘的全部實物和現金,按照全部勞動日(包括農業生產、副業生產、社務工作的勞動日和獎勵給生產隊或者個人的勞動日),進行分配。

  如果合作社的生產增加不很多,為了增加社員的個人收入,公積金可以少留。遇到荒年,公積金可以少留或者不留。遇到豐年,在保證社員個人收入增加的條件下,公積金也可以酌量多留。收入分配的方案應該由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四條 春季和夏季收穫的農產品,農業生產合作社在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後,應該按照社員已經得到的勞動日的多少,預先分配給社員,到生產年度終了的時候再行結算。

  合作社的現金收入和國家對農產品的預購定金,在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後,應該根據社員已經得到的勞動日和實際需要,分期預支給社員,到生產年度終了的時候再行結算。

第八章 政治工作[編輯]



  第四十五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在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青年團和婦女聯合會的協助下,進行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的目的,是保證完成生產計劃,保證執行勤儉辦社的方針,反對鋪張浪費,保證按勞取酬和男女老少同工同酬,保證合作社的集體利益、國家利益和社員的個人利益得到正確的結合,從思想上和組織上鞏固農業生產合作社。

  第四十六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利用業餘時間,向社員講解和宣傳國內外的時事、共產黨的主張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並且要通過社內的各種實際活動,向社員進行愛國主義和集體主義的教育,加強工農聯盟的思想,不斷地提高社員的社會主義覺悟,克服資本主義思想殘餘。

  第四十七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採取組織勞動競賽、組織參觀、交流經驗、提倡改進生產技術、獎勵合理化建議、表揚先進生產者等辦法,鼓勵社員在勞動中發揚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四十八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充分發揚社內民主,反對強迫命令和官僚主義,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加強領導人員同社員之間、社員同社員之間、生產隊同生產隊之間的團結。

  合作社要加強同其他農業生產合作社、手工業生產合作社、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之間的團結,要注意團結社外農民。

  第四十九條 在多民族的地區,農業生產合作社要特別注意民族間的團結互助,尊重各民族的風俗習慣。在兩個以上民族的農民聯合組成的合作社裡,要發揚多數照顧少數、先進幫助後進的精神,團結各民族的社員辦好合作社。

  在有歸國華僑和僑眷的地區,合作社要特別注意團結歸國華僑和僑眷辦好合作社。

  第五十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不斷地提高社員的革命警惕性,加強合作社的保衛工作。

第九章 文化福利事業[編輯]



  第五十一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必須注意社員在勞動中的安全,不使孕婦、老年和少年擔負過重和過多的體力勞動,並且特別注意使女社員在產前產後得到適當的休息。

  合作社對於因公負傷或者因公致病的社員要負責醫治,並且酌量給以勞動日作為補助;對於因公死亡的社員的家屬要給以撫恤。

  第五十二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在生產發展的基礎上,隨着合作社收入和社員個人收入的增加,根據社員的需要,逐步地舉辦以下各種文化、福利事業:

  (一)組織社員在業餘時間學習文化和科學知識,在若干年內分批掃除文盲。

  (二)利用業餘時間和農閒季節,開展文化、娛樂和體育活動。

  (三)開發公共衛生工作和社員家庭衛生保健工作。

  (四)提倡家庭分工、鄰里互助、成立托兒組織,來解決女社員參加勞動的困難,保護兒童的安全。

  (五)女社員生孩子的時候,酌量給以物質的幫助。

  (六)在可能的條件下,幫助社員改善居住條件。

  第五十三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對於缺乏勞動力或者完全喪失勞動力、生活沒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殘疾的社員,在生產上和生活上給以適當的安排和照顧,保證他們的吃、穿和柴火的供應,保證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後安葬,使他們生養死葬都有依靠。

  對於遭到不幸事故、生活發生嚴重困難的社員,合作社要酌量給以補助。

  第五十四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在若干年內,組織社員逐步地做到儲備一年到兩年的糧食,以備緊急時候的需要。

第十章 管理機構[編輯]



  第五十五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機關是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

  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選出管理委員會管理社務;選出合作社主任領導日常工作,對外代表合作社;選出一個到幾個副主任協助主任進行工作。合作社主任、副主任兼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選出監察委員會監察社務。

  第五十六條 社員大會行使以下的職權:

  (一)通過和修改社章。

  (二)選舉和罷免合作社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員會的委員,監察委員會的主任和委員。

  (三)通過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的耕畜、農具、林木等的作價和股份基金的徵集方案。

  (四)審查和批准管理委員會提出的生產計劃和預算。

  (五)通過社務工作的報酬和補貼的方案。

  (六)審查和通過管理委員會提出的全年收入分配和預分、預支的方案。

  (七)審查和批准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八)通過新社員入社。

  (九)通過對社員的重大獎勵和重大處分;決定取消和恢復社員資格。

  (十)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七條 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由管理委員會召開,每年至少開會兩次。

  社員大會必須有過半數的社員出席,才能行使職權。在行使第五十六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九)項規定的職權的時候,必須有出席社員的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才能作出決議;行使其他各項職權,必須有出席社員的過半數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第五十八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在社員人數過多,或者社員的居住地點過於分散,召開社員大會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召開社員代表大會,行使社員大會的各項職權。

  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一般地由各個生產單位選舉。除了有社員一千人以上的大社以外,社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能少於全體社員的十分之一。擔任專業工作的社員、女社員、青年社員,應該在代表的名額裡面占有適當的比例。在多民族的地區和有歸國華僑、僑眷的地區,少數民族社員和歸國華僑、僑眷社員,也應該在代表名額裡面占有適當的比例。

  社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有社員代表大會召開以前,必須以生產隊為單位召開或者按地區分片召開社員會議,充分地徵求社員的意見,由代表把這些意見帶到社員代表大會去討論;在社員代表大會閉會以後,必須召開同樣的會議,由代表負責把代表大會的決議向社員報告。

  第五十九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根據社章和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管理社務。

  管理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按照合作社的大小,管理委員會一般地可以設九個到十九個委員。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可以按照社內的事務進行分工。

  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必須經過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多數通過,管理委員會在工作中必須發揚民主作風,不許濫用職權。

  管理委員會可以按照需要,任命合作社的工作人員。管理委員會任命生產隊長或者直屬的生產組長,事前要徵求隊員或者組員的同意。

  第六十條 監察委員會監督合作社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員會的委員是不是遵守社章和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檢查合作社的財務收支是不是正確,檢查合作社內對公共財產有沒有貪污、偷盜、破壞等情形。監察委員會要按期向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並且可以隨時向管理委員會提出意見。

  監察委員會一般地由五個到十一個委員組成。在需要的時候,監察委員會可以推選一個到兩個副主任,協助主任進行工作。

  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員會的委員、會計員、出納員、保管員,都不能兼任監察委員會的職務。

  第六十一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員會的委員、監察委員會的主任和委員,每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在合作社的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裡面,女社員要占有一定的名額。在合作社主任、副主任裡面,至少要有婦女一人。

  如果合作社社員有不同的民族成份,各民族的社員在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裡面要占有適當的比例。如果合作社內有相當數量的歸國華僑和僑眷,他們在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裡面也要占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一章 附 則[編輯]



  第六十二條 供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採用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的規定,如果同本章程不相牴觸、又為高級合作社所需要的,高級合作社可以採用。

  第六十三條 各省、市依照當地的情況和需要,可以對於本章程沒有規定或者沒有具體規定的事情,作出補充規定。

  第六十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和實際的需要,可以對於本章程沒有規定或者沒有具體規定的事情,作出補充規定,也可以根據本章程的基本原則,制定適用於當地的合作社示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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