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日遲遲景物妍,
黃鶯出谷已喬遷。
叮嚀樹上綿蠻語,
似向新花說舊緣。
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的規定,該作品的著作權過期,因此在日本屬於公有領域。
根據該法第二章第四節的規定,對於文字作品,其著作權在作者去世70年後過期(合作作品以最後去世的作者為準);作品以匿名或組織名義發表時,著作權於發表後70年後過期。
此前該法中規定的保護期曾多次修改。於1967年或更早逝世的作者的作品,或於1967年或更早發表的、以匿名或組織名義發表的作品,其於日本的著作權已經過期。此後逝世的作者的作品或此後發表的匿名、組織名義的作品應適用上述70年的計算規則。
本模板僅標示作品在日本的版權狀態,貢獻者應當同時使用一個標示作品在美國也屬於公有領域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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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日,這部作品在原著作國家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之前在美國從未出版,其作者1920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10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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