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巖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24號)
← | 黃巖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23號) | 黃巖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24號) 制定機關:黃巖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2月3日 |
黃巖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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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有效加強疫情防控,各企業(生產、經營、服務主體)、學校(培訓機構)等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市、區兩級關於復工復學的有關通知通告規定(企業不得早於2月17日24時前復工),對拒不執行或執行不力的將依法嚴格追究責任:
一、對擅自提前復工復學的,一律予以關停查封,對其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舉辦人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二、對未按照規定開展疫情防控重點人員排查或故意隱瞞不報的,對未開展重點區域員工返回勸導工作或勸導不力的,一律予以延期復工,並追究主要負責人、實控人和具體負責人責任。
三、對允許經營但未採取量體溫、戴口罩、防集聚等有效防控措施的,一律予以關停並延期復工。
四、對公辦學校未遵守復學規定或未採取有效措施的,一律根據管理層級給予學校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黨政紀處理。
五、對民辦學校(培訓機構)未遵守復學規定或未採取有效措施的,一律暫停辦學資格。
六、對違反規定舉行大型會議、集聚性活動的,一律予以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
七、對未按照規定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一律由行業主管部門納入失信名單。
八、對出現上述情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實控人和舉辦人的刑事責任。
黃巖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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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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