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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巖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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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巖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23號) 黃巖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24號)
制定機關:黃巖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2月3日
黃巖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25號)
來自台州市黃巖區人民政府官方微信公眾號
關於復工復學疫情防控的通告

  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有效加強疫情防控,各企業(生產、經營、服務主體)、學校(培訓機構)等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市、區兩級關於復工復學的有關通知通告規定(企業不得早於2月17日24時前復工),對拒不執行或執行不力的將依法嚴格追究責任:

  一、對擅自提前復工復學的,一律予以關停查封,對其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舉辦人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二、對未按照規定開展疫情防控重點人員排查或故意隱瞞不報的,對未開展重點區域員工返回勸導工作或勸導不力的,一律予以延期復工,並追究主要負責人、實控人和具體負責人責任。

  三、對允許經營但未採取量體溫、戴口罩、防集聚等有效防控措施的,一律予以關停並延期復工。

  四、對公辦學校未遵守復學規定或未採取有效措施的,一律根據管理層級給予學校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黨政紀處理。

  五、對民辦學校(培訓機構)未遵守復學規定或未採取有效措施的,一律暫停辦學資格。

  六、對違反規定舉行大型會議、集聚性活動的,一律予以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

  七、對未按照規定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一律由行業主管部門納入失信名單。

  八、對出現上述情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實控人和舉辦人的刑事責任。

黃巖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2月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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