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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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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黑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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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黑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黑河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8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黑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6月30日黑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0年8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規範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弘揚時代新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遵循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實現文明建設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六條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自然資源、文化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生態環境、教育、體育、工信科技、民政、商務、市場監督、司法行政、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規範與鼓勵

第八條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樹立文明新風,弘揚社會正氣。

第九條 公民應當增強國防觀念,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外事紀律,維護邊境地區的社會秩序。

公民應當弘揚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優良傳統,尊重、關愛軍人及其家屬。

第十條 公民應當熱愛家鄉,知曉家鄉歷史地域文化,熱情禮貌待客,主動介紹民情風俗,展示文明城市形象。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維護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第十二條 鼓勵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公民應當踐行市民公約、村規民約、社區居民公約、行業守則、學生守則等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鼓勵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依法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多樣性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有關單位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四條 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

(二)積極參與扶老、賑災、濟困、助殘、助學、疫情防控等公益活動;

(三)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和特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等社會群體;

(四)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五)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六)拾金不昧。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着裝整潔得體,不袒胸露背;

(二)言行舉止文明,不喧譁,不說髒話;

(三)購買商品或者等候服務時自覺排隊;

(四)乘坐電梯先下後上,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五)參加集會和觀看演出、賽事、展覽等活動,遵守秩序,服從管理,保持現場整潔;

(六)開展露天文體娛樂活動時,合理選擇場地和時間,控制噪聲,不影響他人工作和生活;

(七)在經營活動中,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採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八)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衛生,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愛護城市雕塑、城市小品、健身(休閒)等公共設施,保護冰雪景觀,不攀爬踩踏,不污損破壞;

(二)愛護花草樹木,不得在公共綠化空間踩踏草坪、攀折花木、採摘野菜和果實;  

(三)不在公共區域亂搭建、亂掛曬、亂堆放、亂占挖、亂潑倒;

(四)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要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要佩戴口罩;

(五)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

(六)餐飲經營要淨化油煙、控制淨化設施噪聲,不影響附近居民生活;

(七)不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露天燒烤,在允許的區域進行露天燒烤的,及時清理垃圾;

(八)不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焚燒祭祀品;

(九)按照規定及時清除責任區內冰雪;

(十)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維護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側行走,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有交通信號指示的按照信號指示通行,不隨意橫穿道路、翻越交通護欄,遇車輛禮讓時要迅速安全通過;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遵守乘車秩序,不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禮讓老、弱、病、殘、孕以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

(三)駕駛機動車不強行變道加塞,行經人行橫道時禮讓行人,通過積水路段時減速慢行,按照規定使用燈光和喇叭;   

(四)駕駛非機動車不逆向行駛,不搶道行駛,不超速行駛,不進入人行道行駛,行經人行橫道時禮讓行人;

(五)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六)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按照停車標識或者在非禁停地點有序停放,不在人行道、消防通道或者其他妨礙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地點任意停放;

(七)公交車輛和出租車輛上下客應當規範有序停靠,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八)愛護和規範使用共享自行車,在規定區域有序停放;

(九)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家庭娛樂、裝修裝飾、使用樂器、體育鍛煉等活動,合理安排時間,控制噪聲,不影響鄰里生活;

(二)不占用公共綠地和樓道等公共區域堆放物品、飼養家禽家畜、種植果蔬;

(三)不在建築物外牆、樓道、電梯等公共區域亂噴塗、亂刻畫、亂張貼;

(四)不從建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五)不在建築物樓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為電動車充電;

(六)其他維護社區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文明生活,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保護生態環境,低碳生活,綠色出行,節約水、電、油、氣等資源;

(二)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減少舌尖上的浪費,文明用餐,適量點餐;

(三)增強公共衛生防疫意識,使用公筷公勺,倡導分餐;

(四)減少生活垃圾和餐廚垃圾排放量,並按照規定分類投放;

(五)文明節儉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六)其他文明生活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網絡安全和秩序,文明上網,不瀏覽、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暴力、低俗淫穢信息以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旅遊管理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維護景區景點環境,愛護文物古蹟和旅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公民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管理規定,文明就醫,配合醫護人員工作,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第二十三條 公民應當尊師重教,不在校園聚眾滋事,干擾教育教學秩序。 

第二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養犬,在城市建成區飼養犬只,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養犬實行登記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攜帶犬只出戶應當束長度不超過兩米的犬鏈,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並主動避讓他人;

(三)及時清除犬只排放的糞便;

(四)攜帶犬只(導盲犬除外)不得進入商場、醫院(寵物醫院除外)、學校、幼兒園等公共場所和其他設有禁入標識的場所,不得乘坐公共汽車、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車的,應當徵得駕駛人同意。

第二十五條 公民應當控制吸煙行為,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和其他設有禁煙標識的場所(區域)吸煙;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吸煙時,合理避開他人。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在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評選表彰活動中,應當將文明行為表現情況作為推選條件和評選標準。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激勵機制,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生活有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優先幫扶。

鼓勵用人單位在招錄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範、文明市民、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措施,建設完善相關公共服務設施,明確部門職責分工。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按照職責開展日常檢查,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利對有關部門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可以向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投訴、舉報。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文明行為促進的相關工作制度和機制,組織開展文明實踐活動,促進全社會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

第三十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輿論監督。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批評和譴責不文明行為。

公園、廣場、樓體、街道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廣告介質應當按照規定刊播公益廣告。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及新聞媒體設立不文明行為曝光平台,對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社會影響惡劣的不文明行為,依法予以曝光。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可以聘請文明行為協管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公共秩序維護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在公共場所(區域)、公共交通工具內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經營者、管理者和服務者應當勸阻、制止;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利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可以採用合法方式對不文明行為進行記錄,提交有關部門作為執法的參考。

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和途徑,及時受理和查處不文明行為,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焚燒祭祀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的罰款。

(三)機動車占用人行道(停車泊位除外)停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四)在樓道等公共區域堆放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樓道等公共區域飼養家禽家畜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隻五十元的罰款。

(六)在建築物外牆、樓道、電梯等公共區域亂噴塗、亂刻畫、亂張貼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並處以每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七)未辦理養犬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每隻五百元的罰款。

(八)攜帶犬只出戶未束犬鏈的,攜帶犬只進入禁入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九)犬只排放糞便未及時清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十)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吸煙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場所(區域)的相應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十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自願申請參加並完成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社會服務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條 對勸阻不文明行為的公民進行威脅、侮辱、毆打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五大連池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遵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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