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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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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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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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

(1984年1月17日黑龍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2年4月28日黑

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

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的決定

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的管理和建設,保護品種選育者和種子生產者、經營者及使用者的正當權益,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種子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指的農作物種子包括糧食、油料、薯類、麻類、甜菜、蔬菜、煙草、瓜果、藥材、飼料、牧草、綠肥等農業生產上種植用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農作物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及使用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農業生產必須使用良種,要逐步實行品種布局區域化、種子生產專業化、加工機械化、質量標準化,有計劃地組織供種(簡稱"四化一供")。目前還不能實行計劃供種的地方,要組織指導好廣大農民自用種子的選留。
  第五條 省種子管理局負責管理全省種子工作,其任務是:
  (1)執行和監督執行國家有關農作物種子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制定並監督實施農作物良種繁育、推廣規劃;
  (3)制定種子繁育、推廣和經營管理的制度;
  (4)負責品種試驗、示範和審定的組織工作;
  (5)制定農作物原(良)種生產和種子檢驗、倉儲、包裝等技術標準,保證種子質量;
  (6)培訓種子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7)對種子企事業單位實行管理和指導。
  地、市、縣種子管理處、站除執行上款的(1)、(2)、(3)、(4)、(6)、(7)等項外,還負責組織農作物品種的審查,並組織種子公司做好"四化一供"和指導農民自用種子的選留。省、地、市、縣種子公司的任務是負責本公司經營範圍內的農作物種子生產、加工、檢驗、經營、推廣工作。
國營農場總局和煙草、輕紡、醫藥系統(糖用甜菜、亞麻、煙草、藥材下同)可根據需要設立專業種子公司,負責本系統的種子經營管理業務。專業公司在種子業務上受省種子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 科研育種

第六條 農作物育種單位和育種者,要從當地生產需要出發選育新品種。農作物的品種選育,必須符合適期成熟、高產、優質、抗逆性強、適應性廣的育種目標。
  第七條 育種單位或個人在培育新品種的同時,要根據該品種的特徵、特性研究出一套相適應的栽培技術,提供生產上應用。
  第八條 除國家組織的攻關項目外,全省農作物的育種和與育種有關的基礎理論及其應用技術研究方面的協作,在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的主持下,由省農業科學院負責組織。 
  第九條 全省農作物品種資源的搜集、整理、保存、供應、研究和利用,由省農業科學院負責組織和辦理。
  第十條 凡從國外引入的品種資源,必須經過檢疫、隔離試種,確認無檢疫對象後,方可利用。
  從國外引入品種資源,須將引種名單、說明書以及少量種子送交省農業科學院登記、編號和保存。
  凡向國外提供農作物品種資源,按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關於農作物品種資源對外交換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品種審定

第十一條 農作物新品種實行省一級統一審定的制度。 
  第十二條 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和地、市以及國營農場總局品種審查委員會,由有關部門的領導、專家和農民代表等組成,按不同作物設專業組。省品種審定委員會的職責是:
  (1)審定省內選育的新品種及外地引入的品種;
  (2)確定品種推廣區域;
  (3)重新審定需擴大推廣區域和在推廣中需終止推廣或縮小推廣範圍的品種;
  (4)審定參加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的品系、品種和雜交種及其親本,並組織品種試驗工作;
  (5)新品種與新創造的品種資源的登記、編號、命名、發布和頒發證書。
  各地、市和國營農場總局的品種審查委員會,輔助省品種審定委員會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三條 向省品種審定委員會報審的品種,必須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需報國家審定的品種,由省審定委員會推薦。
  第十四條 凡是審定通過的農作物新品種,育種單位必須向種子推广部門提供原原種,由指定的種子生產單位加速繁殖、推廣。
  第十五條 未經審定或審定不合格的品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散發或用於生產,不得報獎,不得經營、推廣和宣傳。 
  

第四章 種子生產

第十六條 種子生產要按照原原種-原種-良種的程序進行。原種一代必須採用原原種直接繁殖,或用株(穗)行圃、株(穗)系圃、混系繁殖圃(簡稱"三圃")法生產。良種應用原種或用原種生產出來的良種進行生產。嚴禁用配製雜交種的父本種子和投入大田生產的種子作繁殖用種。
  第十七條 農作物品種的原原種、原種和雜交種,由種子部門根據生產需要統一計劃、統一組織繁殖、制種和供應。兩雜親本的原原種和原種由省、地(市)或指定縣的種子公司按品種育成單位和適應地區統一安排生產和供應。國營農場系統和經紡、煙草、醫藥系統,應按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繁殖自己所需要的原種、良種。
  第十八條 育種單位生產的原原種和原(良)種場生產的原種、良種,除自用於再繁殖的種子外,按計劃交給同級種子公司統一調撥,種子公司必須按時收購。
  第十九條 種子生產要建立基地,實行種子生產專業化。種子基地包括國營原(良)種場、國營農場、各種子公司在農村建立的特約繁殖基地(種子專業戶)和"小南繁"基地。
  (一)國營原(良)種場除用育種單位提供的原原種進行繁殖以外,常規品種可通過"三圃"法自行生產原種。
  (二)省原種場主要生產跨地區使用的原種;地、市原種場生產跨縣使用的原種;縣原(良)種場生產當地使用的原種、良種。
  (三)國營原(良)種場,要用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耕地面積繁殖原種、良種。其土地、資產和農副產品等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
  (四)國營原(良)種場上繳良種,出現口糧、飼料不足部分,已由糧食部門供應的,繼續供應;沒有供應的實行以種換糧,種子納入國家庫存,糧食由糧食部門按購價換給。特約種子基地的口糧、飼料原則上要自給,個別不能自給的,由糧食部門按成本價賣給。
  第二十條 良種繁育要加快繁殖速度。凡用原原種進行繁殖的小麥、大豆、玉米等作物都要進行單粒點播,水稻單株插秧,高粱、穀子精量播種。對二代原種繁殖主要採取定量稀植的方法,提高繁殖倍數。原原種和原種只能用於種子的再繁育。 
  

第五章 種子經營

第二十一條 農作物種子由種子公司經營,雜交種子一年一供,常規種子每三年供一次。種子公司要根據方便群眾的原則,建立門市部、代銷站和代銷點。農民自產的小雜糧、小雜豆、小油料和瓜、菜種子,可以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上出售。
  第二十二條 農作物種子的調運,交通運輸部門要給予優先安排,及時安全承運。
  第二十三條 經營良種貫徹以質論價、優質優價政策。種子的收購和銷售,要執行全省統一價格,向下浮動可自行定價,提價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種子公司供應的種子必須保證質量。農業生產單位和農民個人有選購良種的自主權。用戶因種子不符合質量標準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供種單位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 農作物種子的進出口貿易業務,由省種子管理局審核,報請中國種子公司辦理。動用國家糧食指標的,報請國家農業、糧食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 種子公司經營的種子,實行微利保本原則,做到自負盈虧。其利潤用於種子建設。
  第二十七條 種子公司收購的糧、油作物種子,在銷售時,屬於糧油徵購任務部分的,實行以糧換種。種子在貯藏、加工過程中的合理損耗,由當地糧食部門按規定核減庫存。
  第二十八條 經營單位之間、經營單位和生產單位之間預約繁殖種子,要實行合同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特約繁殖基地所繁殖的兩雜親本和配製的雜交種子,上交時不頂糧食徵購任務,銷售時不以糧換種;因此影響繁殖單位完成糧食包幹任務的,由糧食部門核減包幹任務。
  

第六章 救災備荒種子

第三十條 救災備荒種子,由農業部門提出貯備計劃並負責檢質,由糧食部門按作物進行收購、貯備、調撥和供應。
  第三十一條 救災備荒種子要按國家、省、地、市、縣分級貯備。動用本級貯備的,須經本級農業、糧食部門批准;動用上級貯備的,須經上級農業、糧食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 各級種子公司要根據生產需要搞好隔年良種的貯備。凡計劃外的隔年良種貯備所需資金,由下達貯備任務單位安排。
  

第七章 種子檢驗和檢疫

第三十三條 省、地、市、縣和國營農場總局所屬的種子行政管理部門要設立種子檢驗機構,配備專職檢驗人員。檢驗員由省種子管理局考核發證。種子檢驗員必須按照省種子檢驗技術規程進行種子檢驗,任何人不得干預或妨礙種子檢驗員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農作物種子經檢驗合格後方可繁殖、收購、銷售。
因種子質量問題發生的爭議,由上級種子行政管理部門的檢驗機構負責仲裁。 
  第三十五條 凡需調出省、地、市、縣的農作物種子,必須經種子檢驗機構和植物檢疫機構檢驗、檢疫,領取合格證後方可調運。交通運輸、郵電等部門憑合格證辦理承運和郵寄,無合格證的不得受理。
  第三十六條 生產單位和農戶自繁自用的種子,要自行檢驗,並受種子檢驗機構的檢查指導。
  第三十七條 因遭受自然災害或其它原因需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種子時,需由種子檢驗機構發給特許證,並經檢疫部門檢疫後,方能種植。
  第三十八條 進出口種子的檢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進出口檢疫條例》辦理。 
  

第八章 種子加工和貯藏

第三十九條 各種子公司經營的種子必須進行精選加工處理,嚴格執行省種子分級和貯藏、包裝、運輸標準,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種子,不得調運和銷售。
  第四十條 各種子公司和國營原(良)種場要有種子倉儲、晾曬、烘乾、精選、拌藥等設施,要配備專職種子加工機械員、種子貯藏保管員。
  

第九章 獎勵和懲罰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種子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對種子建設做出較大貢獻的;
  (二)在種子科學理論和技術上,有顯著成績的;
  (三)在新品種選育、引種和品種資源的搜集、保存、利用上有顯著成績的;
  (四)在品種審定、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和良種繁育、推廣、經營、貯藏、檢驗、檢疫等工作上,做出顯著成績的;
  (五)在種子加工機械化和提高種子質量上有顯著成績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和縣以上人民政府給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除給以行政處分和沒收其非法收入外,可處以罰款;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種子生產、經營單位的領導工作失職,經營管理混亂,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違反種子工作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造成種子混雜或大量壞種的;
  (三)在品種選育、試驗和種子生產、經營、檢驗、檢疫等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
  (四)阻礙、破壞新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審定推廣和種子生產的;
  (五)在品種資源保存工作中,因工作失職造成嚴重損失的;
  (六)擅自提高種子銷售價格的;
  (七)私自引入未經檢驗、檢疫的種子,並用於生產,造成危險性病蟲、雜草蔓延傳播的;
  (八)擅自動用救災備荒種子影響生產的;
  (九)侵占國營原(良)種場、種子公司、育種單位的土地、固定資產、育種材料、農副產品等財產的;
  (十)擅自散發、銷售未經審定和審定不合格的品種,使農業生產單位或農戶造成嚴重損失的;
  (十一)未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運輸、郵寄種子的,或交通運輸、郵電部門不憑檢驗、檢疫合格證而辦理承運的;
  (十二)將不准出國的品種和品種資源直接或間接運出國境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凡省內過去頒布有關種子的規章與本條例有牴觸的,一律以本條例為準。本條例如有與國家有關法規牴觸的,按國家的法規執行。
  第四十四條 省種子行政管理機構和各專業種子公司,可依照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修改權屬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本條例的具體應用由黑龍江省農牧漁業廳進行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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