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黑龍江省反間諜安全防範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黑龍江省反間諜安全防範條例
制定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黑龍江省反間諜安全防範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黑龍江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0月1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黑龍江省反間諜安全防範條例

(2019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加強和規範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和義務,參與反間諜安全防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反間諜安全防範是指在各級黨委、政府領導下,國家安全機關協調、指導,其他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共同參與的預防和制止間諜行為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活動。

第四條 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突出重點,積極防禦,依法進行。

第五條 全省各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指導實施反間諜安全防範法律法規。

第六條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與國家安全機關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職責。

第二章 國家安全機關職責

第七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制定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規劃、計劃,協調、指導機關、人民團體、重點企業事業組織等建立國家安全人民防線組織,制定工作制度,指導、檢查其開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其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重點地區和重點單位範圍,支持和幫助重點地區、重點單位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

第九條 設區的市或者縣級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對重點地區和重點單位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給予指導。

第十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定期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對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對重點單位反間諜安全防範的技術、網絡、設施設備、周邊環境等情況,定期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利用綜合治理工作信息化平台,加強反間諜安全防範平台建設,推進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

第三章 組織和公民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反間諜安全防範情況時,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隱瞞、推諉、拒絕。

第十五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發現有關間諜行為、可疑裝置等線索,應當及時通過12339舉報電話、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平台、信件等方式向國家安全機關進行舉報,或者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報告,有關單位應當立即移送或者報告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國家秘密。

第四章 防範措施

第十七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為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協助和便利條件。

組織(人事)、外事、邊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軍民融合、教育、商務、文化和旅遊、網信、交通運輸、金融、郵政、海關、通信、保險、民政、稅務、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民族宗教等部門,應當與國家安全機關建立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聯動機制,按照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要求,及時提供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所需要的情況。

第十八條 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落實情況應當納入對各級黨委(黨組)和領導幹部貫徹落實國家安全責任制以及平安建設責任制的督查考核範圍,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九條 機關、人民團體、重點企業事業組織在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中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1. 建立國家安全人民防線組織,黨組織負責人和行政負責人應當是該組織的成員,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確定與國家安全機關聯繫的工作人員;
  2. 建立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制,形成分級責任體系,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三)對擬招錄到涉密涉外等重點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審查和考核,通過後,方可上崗;

(四)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常態化、制度化的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培訓;

(五)建立涉密涉外等重點崗位涉及國家安全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根據國家安全機關工作需要,提供相關情況;

(六)制定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預案,落實防範措施;

(七)在國家安全機關指導下,配置必要的反間諜安全防範設施、設備,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八)建立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檔案;

(九)其他應當採取的反間諜安全防範措施。

機關、人民團體、重點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對本單位和以本單位人員為主的出國(境)團組、長期駐外人員,開展行前國家安全教育,簽訂安全防範承諾書;建立國(境)外管理團長負責制,加強安全防範提醒,指定專人負責安全防範工作;開展歸國訪談工作,了解掌握在國(境)外期間遵守安全防範規定的情況。兩年內再次出國(境)的,可以不重複開展行前教育。

第二十條 除機關、人民團體、重點企業事業組織外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確定工作聯繫人,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國防科研生產單位、其他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反間諜安全防範重點單位,除採取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措施外,應當將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情況納入本單位績效考核管理;建立因公出國(境)、涉外活動、周邊環境安全巡查、技術安全防範措施、要害部門管理、外來人員安全管理、國(境)外背景經歷人員引進等方面的制度。對本單位核心涉密專家人身安全、科研項目安全、試驗場所安全等方面制定安全規劃並採取保護措施,了解可能影響專家安全的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提請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配合開展安全保護工作。

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等涉軍企業事業組織採取反間諜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二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以及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依照網絡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對該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保障網絡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安全。

第二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協助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重點地區和重點單位周邊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員,組織開展群眾性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

第五章 宣傳教育

第二十四條 每年4月15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所在的周,為本省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周。

第二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編寫、製作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冊、宣傳畫、宣傳片等,為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提供學習和宣傳教育資料。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運用網絡、媒體平台、國家安全教育基地(館)等,加強反間諜安全防範法律法規、防範常識的宣傳教育;利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和本省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周,廣泛開展集中宣傳。

第二十六條 重點企業事業組織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定期開展有針對性的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

第二十七條 反間諜安全防範重點單位對涉密涉外等重要崗位人員,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反間諜安全防範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反間諜安全防範法律法規、制度規定;

(二)本單位、本崗位面臨的間諜行為風險和防範措施;

(三)反間諜安全防範知識;

(四)反間諜安全防範警示教育。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高等院校和中小學校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並檢查其落實情況。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對教師和學員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

高等院校和中小學校應當對教師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

小學應當教育學生了解國家安全基本常識,增強愛國主義情感;中學應當教育學生掌握國家安全基礎知識,增強國家安全意識;高等院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國家安全系統化學習訓練,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感和能力。

對出國(境)學習、交流的教師、學生或者學員,黨校(行政學院)、高等院校和中小學校應當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行前教育。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反間諜安全防範法律法規和知識納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反間諜安全防範法律法規和知識納入法治宣傳教育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推動反間諜安全防範等法律法規宣傳工作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

第三十一條 外事、商務、邊防、體育、文化和旅遊等部門,對參加涉外活動和出國(境)的團組和人員,應當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行業協會等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特點,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十三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新聞媒體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的公益宣傳,普及反間諜安全防範知識,及時刊播國家安全機關提供的反間諜安全防範公益廣告,為反間諜安全防範進行義務宣傳。

第六章 保障和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對人民防線組織建設、開展宣傳教育、配備設施設備、表彰、獎勵等工作納入同級政府部門預算統籌保障。

第三十五條 機關、人民團體、重點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對本單位反間諜安全防範的宣傳教育、配備設施設備等給予保障。

第三十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應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保護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者泄露其個人信息及舉報情況。

因舉報間諜行為等線索,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採取保護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導致舉報人傷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優撫。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提供反間諜安全防範重要情況或者線索,防範、消除重大隱患,避免重大損失,在國家安全領域有重大科技創新等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

第三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對在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級國家安全機關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並有悔改表現,具有法律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提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約談相關負責人,並將約談情況通報上級主管部門,由有權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

  1. 未建立健全國家安全人民防線組織及工作制度;

(二)未落實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制;

(三)未將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納入國家安全責任制以及平安建設責任制考核或者單位績效考核內容;

(四)未按要求配置反間諜安全防範設施設備;

(五)未建立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檔案;

(六)未將反間諜安全防範知識納入教育、培訓、普法內容;

(七)未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責任;

(八)其他妨害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單位相關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支持、不配合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

(二)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國家秘密;

(三)對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整改;

(四)未向國家安全機關及時提供涉及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相關情況;

(五)發生間諜行為;

(六)其他妨害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行為。

發現間諜竊密可疑情況,瞞報、漏報、謊報、遲報,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後果的,或者發生間諜案件、事件,瞞報、謊報、遲報,掩蓋、袒護、阻撓、干擾、對抗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義務,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情況時,不及時、如實、全面提供相關信息的,由國家安全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泄露有關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國家秘密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或者拒不提供便利、拒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構成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或者雖然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