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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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
制定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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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黑龍江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8月2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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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

(2015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二)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三)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四)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宣誓儀式由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二)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四)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經批准任命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通過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研究室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派出的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三)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四)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五)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六)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等。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大興安嶺地區、農墾、林區、鐵路運輸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法職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委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組織的宣誓儀式,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委託相關部門負責人見證宣誓。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室)主任、研究室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四)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五)本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六)本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儀式也可以委託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六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人員應當着正裝,面向國旗或者國徽宣誓。

宣誓儀式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誦讀誓詞後報宣誓人姓名。集體宣誓時,在宣誓人中確定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領誓人先報姓名,其他宣誓人同時或者依次自報姓名。

因故未能參加憲法宣誓的任職人員,應當另行安排。

第七條 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宣誓儀式,應當向社會公開報道。

第八條 全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和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產生後,宣誓時可根據場地情況,按人大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順序分別組織進行。

第九條 全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十條 有關負責組織宣誓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並結合實際,制定宣誓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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