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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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制定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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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黑龍江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7年4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7年6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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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2007年4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大常委會依據監督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三條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圍繞國家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

  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第五條 人大常委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條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第七條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八條 人大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九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根據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

  (一)本級人大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本級人大代表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有關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專項工作。

  第十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負責匯總整理本辦法第九條中所列問題,並提出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議題的建議。

  第十一條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議題的建議,至遲於每年一月底前送交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由辦事機構擬定年度計劃草稿並提請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對臨時需要列入專項工作報告議題計劃的,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提出建議,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專項工作報告議題年度計劃,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印發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通知報告機關,並在當地媒體上公布。

  第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組織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上級人大代表開展視察。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就專項工作開展調查。調查時可以邀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上級人大代表參加,並可以要求報告機關派人參加調查。

  視察、調查結束後提出的報告,經主任會議同意,印發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十四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收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徵求意見稿後,應當於五個工作日內提出修改意見並反饋。

  第十五條 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政府負責人確實不能到會報告的,可以委託有關部門負責人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分組會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將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匯報。

  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反饋給報告機關及其他有關單位;報告機關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後四個月內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 人大常委會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的,報告機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九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並提出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下次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

  不列入下次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將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印發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在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由代表工作機構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在當地媒體上公布。

人大常委會收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後,應當由代表工作機構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在當地媒體上公布。

第三章 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

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八月以前,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決算草案應當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時,應重點審查是否符合公共財政要求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原則,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提出關於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報告。審查報告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對決算草案總的評價;

  (二)預算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做好財政預算工作的建議;

  (四)是否批准政府決算草案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審查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二)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

  (三)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四)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預算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七)預算收入依法征繳情況;

  (八)需由本級財政還款或者承諾的重大借貸和償還債務情況;

  (九)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在作出是否批准人民政府決算草案的決議時,可以附相關要求和辦理期限。

  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將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決算草案的有關建議向本級人民政府反饋,人民政府應當在一個月內書面答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八月以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在當年年末以前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第二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匯總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反饋,人民政府應當在一個月內書面答覆。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運行發生重大變化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作出說明。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將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年度計劃、五年規劃或者長遠規劃的調整方案提請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條 預算調整方案 應當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調整方案重點審查調整的依據和理由。

  第三十條 人大常委會在作出是否批准人民政府預算調整方案的決議時,可以附相關要求和辦理期限。

  第三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可以在適當時候,聽取和審議本級接受上級財政稅收返還和補助收入有關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將預算執行中的超收收入用於當年必要的支出;當年不使用的,作為當年結餘轉下年統籌安排。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使預算支出總額超過原批准預算支出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時向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通報情況,人民政府應當向人大常委會作預計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由人大常委會依法審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交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的同時,提交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將審計工作報告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第三十五條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二)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評價;

  (三)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的處理措施;

  (四)審計機關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本級人民政府、下級人民政府採取的糾正、改進措施。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對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有關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八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關於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 在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 由代表工作機構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在當地媒體上公布。

  第三十九條 人大常委會每年可以選擇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要求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專項審計,並聽取和審議關於專項審計的工作報告。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提供預算收支、稅收徵收進度月表,有關上下級財政體制、審計制度預算管理的規章、決定、命令、辦法等規範性文件以及相關資料。

  1.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四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參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途徑研究提出人大常委會年度執法檢查建議,由辦事機構提請主任會議決定。

  人大常委會的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由辦事機構印發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並在當地媒體上公布。

  第四十三條 執法檢查建議的內容包括:

  (一)執法檢查的必要性;

  (二)執法檢查的內容;

  (三)執法檢查的時間安排。

  第四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工作,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從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並可以邀請本級、上級人大代表參加。

  執法檢查組的成員,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建議,主任會議決定。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提出參加執法檢查組的申請。

  省、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開展的執法檢查,可以邀請被檢查地方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

  第四十六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的執法檢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織實施。

  省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在其行政區域內進行。

  第四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進行執法檢查時,執法檢查組可以聽取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實施有關法律、法規情況的匯報。

  匯報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施法律、法規的基本情況;

  (二)實施法律、法規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整改意見和對法律、法規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第四十八條 執法檢查應當綜合運用社會公示、聽取匯報、座談走訪、實地考察等方法進行。

  第四十九條 執法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當形成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二)對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第五十條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一併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在會議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

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 在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 由代表工作機構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在當地媒體上公布。

  1. 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五十一條 本章所稱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文件,包括政府規章和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發布或者通過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並在其管轄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第五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在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在發布或者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十三條 報送備案的文件,包括備案報告、規範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說明等。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應當 一式三份,並 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第五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備案文件的接收、登記、存檔;

  (二)按照分工,將備案文件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

  (三)受理對規範性文件的審查要求和建議;

  (四)印製年度備案文件並報告審查情況;

  (五)承辦主任會議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機關以外的本級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需要審查的,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審查要求後及時報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或者辦公室主任,由秘書長或者辦公室主任批轉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或者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需要審查的,可以向備案審查機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認為 需要進入審查程序的 ,報秘書長或者辦公室主任批轉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 認為不需要進入審查程序的,報秘書長或者辦公室主任同意後,向審查建議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六條 省和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對備案文件的審查工作,由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

  縣級人大常委會對備案文件的審查工作,由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

  第五十七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指定專人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認為不適當的,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全體會議審議。

  第五十八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備案文件不適當的,負責審查的機構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提出處理報告。制定機關既不修改又不撤銷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依法決定是否撤銷。

  第五十九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向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本年度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

  第六十條 報送備案文件的機關,應當 於每年一月末前,將上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目錄報送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六十一條 不按規定報送備案文件的,經主任會議決定,由人大常委會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六十二條 在人大常委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出席會議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本級、上級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

  詢問可以由個人提出,也可以由兩人以上聯合提出;可以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提出。

  第六十三條 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應噹噹場口頭答覆詢問。不能當場答覆的,經說明原因,並取得詢問人的同意後,可以在人大常委會下次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書面答覆。

  第六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省、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就人大常委會會議正在審議的議題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向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六十五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覆。受質詢機關口頭答覆質詢案的,應當在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或者人大常委會會議上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答覆。書面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印發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會議。

  受質詢機關應當在本次常委會會議期間答覆。不能在本次常委會會議期間答覆的,經徵求質詢人的意見,並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在下次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答覆。

第六十六條 提質詢案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六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八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六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七十條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並在國家機關中選配必要的工作人員,為調查委員會提供服務。

  第七十一條 特定問題調查費用由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第七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提請主任會議同意後,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參與調查工作。

  第七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七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在調查結束後及時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署名。調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設立調查委員會的理由、調查過程、調查結論、調查結論的依據和處理建議等。調查委員會成員對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調查報告中寫明。

人大常委會根據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八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七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本辦法第七十五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本辦法第七十五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人大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本辦法第七十五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人大常委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七十七條 主任會議提出撤職案的,由主任會議委託的人員在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作關於撤職案的說明。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撤職案的,由其負責人在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作關於撤職案的說明。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撤職案,由領銜人在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作關於撤職案的說明。

  第七十八條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第七十九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撤職案時,被提請撤職的人員所在機關的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情況,回答詢問。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八十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撤職案遇到需要調查的問題時,由主任會議責成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及時調查核實並向會議報告;如果會議期間無法查清的,由主任會議決定中止審議、繼續調查或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人大常委會會議根據調查情況審議決定。

  第八十一條 撤職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對上級國家機關在其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實行垂直管理的機關,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監督。

  第八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或者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需要跟蹤監督其落實的,主任會議可以責成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

  第八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關於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仍不滿意的,主任會議可以責成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專項檢查,或者依法提出質詢案。

  第八十五條 大興安嶺地區人大工委依照《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興安嶺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 承擔對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分院監督的組織工作,工作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根據國家法律需要省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的,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

  大興安嶺地區人大工委依照《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興安嶺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行使職責。(表決時做的修改)

  第八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情況,除在當地媒體上公布外,還可以採用其他形式公布。

  第八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實施。1988年10月16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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