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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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制定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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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黑龍江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6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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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治素養,增強全社會法治意識,推進法治黑龍江建設,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法治建設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是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責任主體。

第三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內容,普及憲法、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和基本常識;

(二)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全社會營造和培養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圍和法治習慣;

(三)宣傳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傳承中華優秀法治傳統,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四)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四條 法治宣傳教育應當統籌規劃、分類實施,堅持經常性教育與集中宣傳教育相結合、普及性教育與重點宣傳教育相結合、法治宣傳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實行「誰執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誰主管誰負責」,創新宣傳教育形式,增強宣傳教育實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長效機制,推進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進軍營活動。

第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是法治宣傳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工作:

(一)貫徹執行並組織宣傳有關法治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制度;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法治宣傳教育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匯總各單位上報的責任清單和工作目標,制定考核評估標準,並組織規劃、計劃實施、中期檢查和終期總結驗收;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指導和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法治縣(市、區)、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等多層次、多領域的法治創建活動;

(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培訓和考試,承辦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考核、評估及表彰的相關工作;

(六)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法治宣傳教育先進典型和經驗;

(七)協調有關部門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內容;

(八)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其他工作。

第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設、維護、運用12348中國法網黑龍江網站和12348法律服務熱線平台,為公眾提供下列公共法律服務:

(一)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鑑定、人民調解以及其他方面的法律諮詢服務;

(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經常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為,提供民事合同範本。

第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鄉村(社區)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應當為村民、居民及時解答日常生產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專業法律意見;接受村民、居民委託,代為起草、修改有關法律文書和參與訴訟活動;協助起草、審核、修訂村規民約和其他管理規定,為村民土地徵用補償安置、基礎設施建設、環境治理保護等村(居)治理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第九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計劃,明確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條 每年十二月四日國家憲法日,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逢國際公約確定的主題日、法律法規的頒布日、國家規定的紀念日、相關節日,相關部門應當開展相應主題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 立法機關制定地方性法規時,應當利用網絡、報刊等媒介廣泛徵求社會意見。

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通過後,立法機關和政府的立法工作機構應當召開由行政執法機關、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新聞發布會,將地方性法規的立法目的、規範的內容、制度設計、實施中的難點、各部門在實施中的責任及需要的準備工作等問題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與公民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和修改後,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組織工作人員通過培訓等形式進行學習,並向執法相對人和社會公眾進行宣傳。

第十三條 監察機關應當宣傳監察法及預防職務違法犯罪相關法律法規,可以通過匯編正反典型案例、編印警示教育讀本、舉辦教育展等形式,開展反腐倡廉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司法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眾宣傳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司法解釋。

第十五條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公務人員履行職務過程中,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律依據、權利義務、救濟途徑等法律知識,進行相關法治宣傳教育。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以案釋法資源庫,公布司法文書,通過以案釋法,舉辦司法、行政開放日,免費發放實用法律知識宣傳冊、宣傳單等活動,向社會進行法治宣傳。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領導幹部應當自覺帶頭學習宣傳憲法和法律法規。

國家機關、各人民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並落實重大事項決策法律諮詢制度和決策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提高依法決策水平。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政府常務會議、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監察委員會委務會議、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會議召開時,應當開展集中學法活動。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和運用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種法律法規,每年學習法律的時間應當不少於四十小時。

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執法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提高執法人員法律素質。

有關部門應當在國家工作人員招聘、錄用時進行憲法法律知識的考察測試,健全國家工作人員法律知識考試制度。

國家工作人員培訓機構應當把憲法法律列入培訓必修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家工作人員入職、晉職培訓的必訓內容。

第十八條 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人員、服刑人員、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等進行法治宣傳教育,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社區矯正等人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建立對學校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考核制度,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和評估,加強對負責法治教育工作教師的培訓工作,落實課時、教材、師資、經費。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據《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統籌編制符合本省實際、有特點的法律讀本,鼓勵有條件的學校編制學校讀本,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費提供。

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法治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注重考查學生法治課程學習效果,配備負責法治教育工作的教師和分管副校長,可以聘請具有法律工作經驗的志願服務人員擔任法治教育兼職副校長(輔導員),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高等學校應當把法治教育納入公共必修課教育範疇,開設法治基礎課或者其他相關課程,增加課時數量和學分比重。

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法治教育應當遵循教育規律,與學生的生理年齡、心理成熟水平、認知能力相適應,將法治核心理念、重要概念與學生日常生活相結合,從以案釋法資源庫中精選案例,開展法治宣傳工作;可以會同法院、檢察院、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門,通過體驗式教學、現場觀摩、實踐模擬等方式組織學生開展法治實踐教育活動。

學前教育應當培養幼兒文明禮貌的言行習慣,人與人、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理念,遵守集體生活的行為規範。

小學階段法治教育應當使學生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樹立誠信意識;了解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定保護,建立對校園欺凌行為的認知和防範意識;初步了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禁毒、食品安全等生活常用法律的基本規則和基本常識。

初中階段法治教育應當使學生了解國家基本制度和重要國家機構及其職權;了解民事法律活動的基本原則,培養契約精神;了解國家安全、社會治安、公共衛生、教育、稅收等公共事務的法律原則;了解犯罪、刑罰基本知識,提升對青少年常見違法犯罪行為的應對能力。

高中階段法治教育應當使學生明晰憲法原則,理解法治的內涵與精神;了解選舉制度和重要法律規定,形成依法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意識;了解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及糾紛解決機制。

高等教育階段法治教育,應當系統介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內容,使學生理解常用的法律概念、法律規範,了解家庭、婚姻、教育、勞動、繼承等法律制度。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稅務、農業、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企業所有者和經營管理人員進行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三條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流動人口、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信訪人員的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四條 文化部門應當把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把法治文化作品納入各級文化作品評獎內容,納入藝術、出版扶持和獎勵基金內容,鼓勵創作推廣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作品,組織開展法治文藝展演展播,法治文藝演出下基層等活動。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活動場所應當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法治文化公園、法治文化廣場、法治文化長廊等法治服務公共設施建設。

第二十六條 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民族宗教工作人員和宗教教職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教育培訓,對民族宗教界人士及有宗教信仰的群眾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老齡辦、殘聯應當根據自身工作特點,對職工、青少年、婦女、老年人、殘疾人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其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八條 行業協會應當對成員單位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並督促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社區)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每季度至少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成員進行一次法律知識集中學習。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對村民、居民的法治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完善法治宣傳設施,依託圖書室、活動室、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通過法律諮詢服務、法治文藝活動、法治宣傳專欄等形式,培養城鄉居民法治思維、增強法治意識,引導城鄉居民依法表達訴求、化解糾紛、維護權益,履行法定義務。

第三十條 政府機關、社會公共服務機構的服務大廳和服務窗口應當運用電子顯示屏、觸摸屏等設施進行公益法治宣傳教育。車站、機場、碼頭、醫院、銀行、郵政、電信等單位應當在其公共區域設置固定法治宣傳設施。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建立公益普法制度,按照有關規定開設專欄、專版、專題,在重要時段、重要板塊、重要版面,開展日常公益法治宣傳教育,刊播公益法治宣傳教育廣告,引導和樹立社會法治風尚。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通過微博、微信、微視頻、融媒體、移動客戶端、戶外廣告等媒介,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先進技術推動「互聯網+」法治宣傳行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社會力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相關工作。

鼓勵仲裁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從業人士及高校法學專業師生對法律問題進行釋法說理,開展法律服務,加強法律知識宣傳。

鼓勵法律志願者等各類社會力量開展公益性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把法治宣傳教育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綜合目標考核、綜治工作考核和精神文明創建考核內容,對各單位法治宣傳教育計劃落實情況進行階段性和總體考核評估。

有關部門在對領導幹部進行選拔任用和年度考核述職時,應當將運用法治方式的情況列為考察和述職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專項視察和專題調研等方式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有權機關限期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主要領導和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考核和進行評估的;

(二)行政執法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未履行法治宣傳教育責任的;

(三)媒體未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公益法治宣傳教育責任的。

第三十七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法治宣傳教育考核辦法,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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