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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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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制定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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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黑龍江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4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4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2014年10月2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建設科技強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應用、普及、交流以及相關的服務和行政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省科學技術工作遵循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堅持發揮市場配置科技資源決定性作用,建立面向區域發展的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實施科教興省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具有本省特色的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省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研究,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發展目標、任務和重點領域,整合科學技術資源,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工作相關機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目標考核體系, 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升為全社會科學技術進步服務水平。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科學技術發展計劃。市、縣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提高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環境。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技術普及事業發展規劃,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場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科學技術普及事業,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培訓和資源開發,開展全民科學素質教育。

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科學技術普及場館、設施應當常年向社會開放,對青少年實行優惠。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依託自身優勢,向公眾開放科學技術普及場館、實驗室、陳列室等場地和設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培育崇尚科學、勇於創新、尊重人才、開放包容的風尚,建立全民創新機制。

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注重培養受教育者的獨立思考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職業教育類學校應當注重培養適應本省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職業技能型人才。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組織開展科學技術進步活動,鼓勵和支持開展發明創造、技術創新、群眾性技能競賽活動。

第二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

第九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單位圍繞全省重點產業建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發展和開展關鍵、共性技術攻關給予政策支持,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牽頭單位給予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申報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應當給予優先支持。

第十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根據國家和省產業、技術政策,開展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其進口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用品,或者關鍵設備、原材料、零部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並及時組織實施。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技術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作為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省和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創新平台和創新隊伍建設,並在資金安排等方面重點支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重點學科建設,鼓勵利用自身特色和優勢,結合國家和本省重點發展領域的需求,發展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快現代農業科學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繼續加大農業科學技術投入力度,重點資助企業、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農業現代化核心關鍵技術攻關。

省和有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科學技術計劃項目,重點支持良種培育、農機裝備、新型肥藥、疫病防控、農產品精深加工等農業科學技術基礎研究、應用技術研究。

第十三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農業龍頭企業等與鄉(鎮)、村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合作和推廣應用;選派科學技術人員為村、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戶提供科學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項目、貸款貼息或者後補助等形式,支持科學技術人員到農村創業,鼓勵其領辦、創辦、協辦科技型農業企業和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和農村信息化建設,健全和完善農業科學技術推廣服務網絡。建立農民職業教育培訓體系,重點培訓新型職業農民和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從業人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本省區域優勢,與周邊國家政府建立優勢互補、互利共贏、資源共享的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機制,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項目,支持與周邊國家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

省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支持對周邊國家合作開展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國際標準研究、技術引進推廣、創新平台建設、重點項目建設、科學技術人員培訓與交流等。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引進、消化國外先進技術,與境外企業、機構聯合建立技術創新平台、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產業園區。支持本省企業、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到境外設立、兼併和收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購買外國專利、專有技術和其他知識產權。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科技創新和加快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吸引進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的高端人才作為本地經濟轉型的核心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市場運作的方式,委託專業投資管理機構,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企業轉化科學技術成果並參與項目管理。在約定期滿時,由企業或者股東按原價回購股權。

省、市和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貸款貼息、投資補助、獎勵等方式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聯合實施科學技術成果轉化。

第十七條 企業購買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成果,或者承接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重大科學技術成果在省內轉化取得經濟效益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投資補助或者貸款貼息等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支持和鼓勵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央直屬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在省內轉讓科學技術成果、創辦企業實施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或者與本省其他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聯合實施科學技術成果轉化。

第十八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立項部門應當與項目承擔者就項目形成的科學技術成果約定知識產權目標和實施轉化期限,並在項目驗收時對約定事項進行考核評價。

項目承擔者應當按照約定的轉化期限實施前款規定的科學技術成果。約定的實施轉化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未實施轉化的,政府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實施轉化,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轉化或者無償實施轉化。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實施轉化權。

第十九條 省和有條件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通過對生產企業進行獎勵等方式,支持企業研究開發首台(套)產品;通過給用戶發放補助、建立風險補償機制等方式,鼓勵用戶購買和使用首台(套)產品。

 

第三章 科技園區與創新服務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批准建立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培養發展以特色產業基地為基礎的產業鏈和產業集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與周邊地區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的開發建設與利用,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

國家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屬於所在市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市級人民政府在不違反法律、法規關於授權、委託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授予其行使市級人民政府必要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和職能。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當為入區企業提供便捷、高效的配套服務,建立和完善創新創業服務體系,支持金融、法律、知識產權、管理和信息諮詢、人才服務、資產評估、審計等專業服務組織發展,可以安排資金支持人才引進、科技中介機構發展等。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科學技術示範園區建設,積極推進示範鄉(鎮)、示範村(屯)、示範戶建設,鼓勵具備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建立優勢特色農產品科技園(區)、示範基地,並在技術、資金、生產資料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用地、資金等方面支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創辦大學科技園、留學人員創業園、科技創業服務中心等科技企業孵化器,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辦公與生產場地、融資、信息、管理、培訓、技術諮詢等方面的配套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服務功能完善、孵化效率高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獎勵或者補貼等支持。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政策。

允許將孵化器內的集中辦公區註冊成多個企業的住所。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內設立企業,可以將管理機構出具的房屋使用證明作為企業住所登記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第二十四條 省和市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科學技術基礎條件資源調查,建立科學技術資源的信息交流發布平台,及時向社會公布下列科學技術資源信息,但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除外:

(一)科學技術研究基地、科學儀器設備;

(二)科學技術文獻、科學技術數據、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科學技術成果、科學技術普及資源;

(三)科學技術人才資源、專業技術服務資源、國際科技合作資源。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構建覆蓋省、市、縣三級的科技公共服務平台。公共服務平台以統籌規劃、集成資源、面向市場、共建共享為原則,以信息化網絡為手段,通過整合、集成、優化科技資源,向社會提供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公共技術服務和創新創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 省和有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中間試驗基地、企業技術中心等技術創新平台建設,發揮平台共享服務作用。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重點(工程)實驗室、中間試驗基地等重大科研基礎設施的建設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並按照有關規定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設施的單位,應當履行共享使用義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設施的查重機制和共享使用制度,可以對達到共享使用要求的單位,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大型儀器設備、設施共享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條例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制定。

第二十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培育和發展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九條 鼓勵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資金,採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等方式,支持創業投資企業開展投資業務。創業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條 省、市和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貸款貼息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對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信貸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金融機構、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合作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平台,為其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

金融、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健全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進入資本市場融資聯動機制,為其境內外上市、掛牌和債券融資提供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支持其利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

第四章 企業技術進步

第三十一條 實行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製度。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二條 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投入。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要求企業提供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意見書,同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企業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速折舊。

第三十三條 鼓勵企業採取自建或者共建等方式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企業可以獨立承擔省級科學技術計劃項目。

第三十四條 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中等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聯合建立實習、實訓基地,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企業應當建立職工繼續教育制度,加強職工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職工技術創新能力。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國有企業業績考核制度,將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情況納入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考核範圍。

第三十六條 鼓勵企業參與制定國家標準或者國際標準。省人民政府應當對牽頭制定並被確定為國家標準或者國際標準的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行業組織等給予獎勵。

第五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合理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統籌規劃全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布局,整合利用財政性資金重複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績效考核制度,重點考核科學技術成果產出及轉化情況,並根據考核結果,在經費、科研條件等方面擇優予以支持。

第三十九條 省和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建立現代院所制度,保障其研究開發、經費使用、機構設置、人員聘用及管理、人員激勵分配等自主權利。按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特點和功能定位,穩步推進分類改革。

第四十條 鼓勵境外、省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在本省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分支機構或者技術轉移機構,與省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合作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服務。在申請科學技術研究項目、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聘等方面享受本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同等待遇。

鼓勵省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在省外、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十一條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社會力量創辦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平等參與政府各類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計劃項目的競爭與實施。社會力量創辦的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六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實施科學技術人才發展規劃和計劃,支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設立博士點或者博士後科研流動(工作)站,培養高層次人才;依託重大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和重大工程,培養學科帶頭人;依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人才發展實驗區,推動科學技術人才發展平台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實施科學技術、人才等計劃時,應當支持優秀青年科學技術人才主持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提供補貼等方式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科學技術人才,並通過提供啟動資金、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其創新創業,應當在落戶、住房、子女入學、配偶安置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有關規定正式聘任境外科學技術人員在本省從事科學技術工作,並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四十四條 省和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利於促進科學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技術職稱評定製度,對從事科學技術創新的科學技術人員,重點考核其創新成果的應用情況;對從事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的科學技術人員,重點考核其創造的經濟與社會效益。

在科學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可以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稱。

第四十五條 高等學校、國有企業和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轉化職務科學技術成果,按照下列情形,給予成果完成人和為職務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相應報酬:

(一)以股權投入方式實施轉化的,可以享有不低於該成果所占股份百分之三十的股權;

(二)以技術轉讓方式實施轉化的,可以享有不低於技術轉讓淨收入百分之三十五的收益;

(三)自行實施轉化的,自項目盈利之日起五年內,每年可以享有不低於淨利潤百分之五的收益。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人員供需信息發布制度,鼓勵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科學技術人員在不違反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到企業兼職、掛職,深入農村開展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活動。鼓勵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選聘企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兼職教授或者研究員。

科學技術人員被選派服務農村和企業期間,工資、福利、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晉升與原單位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優先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第四十七條 鼓勵高等學校和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科學技術人員創辦企業或者在企業實施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其在原單位的人事關係經批准可以保留三年。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高在艱苦、邊遠地區和惡劣、危險環境中從事科學技術活動的科學技術人員的工作和生活待遇,所在單位除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之外,還應當向其提供應有的職業健康衛生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對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給予優厚待遇。

第四十九條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遵守法律、法規和學術規範;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得從事有悖科學精神的活動。項目管理部門應當為承擔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建立學術誠信檔案,作為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審批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依據。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勇於承擔風險,培育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不影響其繼續申請本省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投入相結合的多元化、多層次科學技術投入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財政性資金對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支持作用,建立科學技術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和績效評價制度,建立競爭性經費和穩定支持經費相協調的財政性資金投入機制。

第五十一條 省、市和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科學技術資金,用於資助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等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項目為導向的競爭性財政資金投入機制,對確實能夠促進本地區科學技術進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優質項目,根據項目特點綜合運用貸款貼息、風險投資、後補助等投入方式集中支持,實現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專家評審、中介評估、招投標等財政性科學技術計劃項目選拔機制,並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從申請、立項、驗收、中間試驗到成果轉化全過程實行公開、科學的管理和評價

第五十四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取得的科學技術成果,項目承擔者應當在項目結題之後三個月內向立項部門報送成果信息及其技術轉移情況。立項部門應當將科學技術成果信息及其技術轉移情況通過科學技術資源的信息交流發布平台向社會公開, 但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財政、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按時、足額撥付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相關規定,保障資金投入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和審議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的報告,進行專項檢查。

第五十六條 實行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在本省設立科學技術獎勵。

第五十七條 稅務部門應當依法落實科學技術進步稅收優惠政策,合理簡化辦事程序,為享受稅收優惠的相關主體提供便捷服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承擔相關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目標考核體系的;

(二)未安排資金和未按照規定投入科學技術經費的;

(三)未將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

(四)未建立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設施查重機制和共享使用制度的;

(五)未制定並實施科學技術人才發展規劃和計劃的;

(六)未建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制度和未落實獎勵的;

(七)其他未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承擔相關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科學技術發展計劃的;

(二)未依法為科技企業辦理設立登記的;

(三)未建立學術誠信檔案的;

(四)未向社會公開科學技術成果信息及技術轉移情況的;

(五)未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

(六)其他未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六十條 科學技術人員抄襲、剽竊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或者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將有關違法行為記入其學術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布其違法行為,並自該行為被記入學術誠信檔案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報科學技術項目和科學技術獎勵。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1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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