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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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條例
制定機關: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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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4年3月1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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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進非公有制經濟

發展條例

(2014年1月25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4年3月19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促進與扶持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扶持、保護和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與非公有制經濟活動相關的單位、組織、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公有制經濟,包括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以及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非公有製成分等經濟結構形式。

第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為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做好公共服務。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非公有制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司法機關等應當依法維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自治州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行業協會等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服務工作。

鼓勵新聞媒體、電信、網絡運營機構積極宣傳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架構、運營模式、產品等。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促進與扶持

第七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除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行業和商品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可以自主選 1擇生產經營行業和範圍,不得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設置附加條件。

第八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扶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一)申請辦理證照,除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專項審批許可證的特殊行業以及項目外,不實行前置審批;

(二)放寬註冊資本條件,支持投資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設立公司;

(三)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註冊登記、變更、年報、歇業、註銷等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作為非公有制經濟投資主體;允許未成年人作為投資企業的股東,其股東權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五)放寬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可以將符合條件的租賃場地和住宅等作為經營場所;

(六)符合條件的個體經濟組織,可以到轄區工商部門備案後試營業六個月,試行營業期滿後再申請註冊登記;

(七)申請從事科技型、開發型項目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具備生產條件的,經登記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先開展試行生產活動,待產品投入市場時再辦理註冊登記;

(八)企業年檢制度更改為年度報告制度;

(九)推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簡化對非公有制經濟准入的審批管理。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引進國內外資金、技術、管理模式、品牌等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合資、合作興辦、經營企業。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對外開展兼併、重組購買等業務,帶動產品和服務行業出口。

第十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發展和規範產權交易市場,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提供產權、股權交易等服務。

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通過參股、控股或者收購、兼併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公益性事業的生產經營、重組、結構調整。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以入股方式參與區域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

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依法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支持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設立中小型銀行。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加大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更新換代。開發新產品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開展技術合作、聯合開發新技術、新產品,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創造、培育、發展自有品牌。引導和扶持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參加名牌產品

和著名、馳名商標的評選。

採取財政補助、降低展費標準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參加各類展覽銷售活動,支持創辦特色品牌展會。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軍隊轉業或者退役人員、殘疾人員、下崗待業人員、返鄉農民工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其註冊、證照辦理和經營場地使用、稅費收取、信貸支持等依法給予優惠。

第十五條 對利用荒山、荒地、灘涂從事種植、養殖業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按照科技扶貧政策予以扶持。

第十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每年從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上繳同級財政的稅收總額中提取不低於2%的資金,設立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由州、縣兩級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自治州設立的產業發展資金,可以通過資本金注入、貼息、獎勵及補助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鼓勵有條件的市、縣設立創業投資資金或者產業發展資金,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第十八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用地納入城鄉規劃,統籌安排。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使用生產經營用地,與國有、集體企業同等對待。

第十九條 鼓勵人才資源向非公有制經濟領域流動。保障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在人才引進、技術培訓、職稱評定、科研課題等方面與公有制經濟享受平等待遇。

第二十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外來人員的子女在居住證所在地就近入托入園、就讀中小學,與當地居民子女同等對待。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環境投訴督查機制,受理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申訴、舉報和情況反映,查辦和處理亂作為、不作為行為,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在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提供服務和保障時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對涉及的收費項目加以標註,收費標準有上限、下限幅度的,按下限標準執行;

(三)對新登記設立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所享受的國家、自治州制定的優惠政策應當及時給予兌現;

(四)對申請辦理登記註冊、專項審批、許可證、建設項目用地審批,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審查審批等,符合條件的,按法定最低時限辦理。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各類社會化公共服務平台,引導、支持中介機構為非公有制經濟提供政策諮詢、創業創新、知識產權、投資融資、檢驗檢測、人才培訓、財務指導、法律維權、信息化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 推行窗口服務規範化、服務承諾制、政務公開制,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提供規範、透明、高效、便捷的服務。

在政府網站、服務窗口公開申辦事項的條件、辦理流程、審批環節。推行網上登記、網上申辦、網上受理、網上辦結、網上年報等網絡服務。

第二十五條 不得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強行訂購書刊、拉贊助、亂攤派、亂罰款、亂收費。凡不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目錄內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和停止收費。

第二十六條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等部門應當為開展抵押物和出質的登記、確權、轉讓等提供服務。

辦理企業貸款抵押物登記,不得額外收取費用。

第二十七條 對招商引資遷入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非公有制重點企業,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指定專人為企業跟蹤服務。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和幫助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遵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產品質量、勞動保障等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一)亂攤派、亂罰款、亂收費的;

(二)強行推銷、搭售商品,強行規定進貨、銷售渠道,強行指定評估、檢測等服務機構的;

(三)向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索賄受賄、敲詐勒索的;

(四)侵占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生產經營用地的;

(五)破壞、侵占、平調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合法資產的;

(六)擅自扣繳、吊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證照的;

(七)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故意拖延時間或者不予辦理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1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9年5月30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的《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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