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縣人民委員會關於集市貿易管理試行辦法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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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縣人民委員會布告
——關於集市貿易管理試行辦法

(62)辦字第012號
1962年12月26日

本縣開放集市貿易以後,對於促進農副業生產的發展,活躍城鄉經濟,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最近一個時期,卻有少數投機倒把分子,大量套購和販運統購統銷物資和重要商品,買賣各種票證,進行違法活動。為了保證國家農副產品統購派購計劃的完成,保證城鄉人民基本生活資料的正常供應,必須加強集市貿易的管理工作,制止投機違法活動,發揮集市貿易的積極作用,現特對集市貿易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集市貿易是互通有無,調劑餘缺的場所,凡是准許進入集市貿易的產品,可以通過供銷合作社、貨棧、交易所和有證商販、有證行棧進行交易,也可以由生產者和消費者直接進行交易,嚴禁投機倒把,非法買賣。

二、國家製發的糧票、布票、購貨券及其他各種購物票證,嚴禁買賣,違者一律沒收,情節嚴重者,依法懲處。

三、國家統購統銷的糧、棉、油(包括油料)、布、嚴禁私商經營和販運。

四、在糧、油統購期間,凡屬當令的糧食、油料、油脂、不准進入集市交易;在本縣完成統購任務並宣布開放糧食集市貿易以後,允許進入集市交易。供銷合作社應當根據糧油上市情況,適當組織收購,也可以向已經完成交售任務的生產隊,用議價收購或實物換購的辦法進行收購。

在統購期間,社員在自留地生產的少量薯類、雜糧、油料,允許進入集市交易。

五、棉花,無論統購期間或非統購期間,一律不准進入集市交易。生產隊和社員個人的多餘部分需要出售的,應當繼續賣給國家,由國家按規定給予獎售物資。土布也不得進入集市交易。

茶葉,由國家統一收購,一律不准進入集市交易,亦不得在社隊之間相互調劑。

烤煙,在國家收購任務尚未完成,沒有宣布開放烤煙的集市貿易以前,禁止進入集市交易。

集中產區的木材、毛竹,在完成國家派購任務後的多餘部分,應繼續賣給國家或由供銷合作社議價收購,禁止私商販運。

六、肥豬、麻類以及與國家訂有派購合同的漁業專業隊的水產品等,生產隊和社員必須首先履行合同,完成國家的派購任務。完成任務以後的多餘部分,可以憑當地收購單位完成任務的證明,進入集市交易,供銷合作社也可以議價收購或以實物換購。

蠶繭、桐油、重要中藥材等,生產隊和社員必須履行合同,完成國家派購任務。完成任務以後的多餘部分,由供銷合作社議價收購或以物換物,禁止私商經營販運。

皮張、羊毛、腸衣、豬鬃及廢銅、廢鐵、廢鋼、廢鋁、廢錫、廢鎳等,一律由國家統一收購,或由國家委託供銷合作社和合作店(組)代購、換購,不許私商收購販運,但允許群眾用廢損的鋼鐵、銅、鋁製品,向手工業合作社(組)兌換農具和日用器具。

七、凡屬國家計劃供應的主要工業品,由國營商業按計劃統一進行分配,不許商販套購、倒賣。生產隊和社員向國家出售農副產品所得的獎售工業品,如有多餘部分需要出售的,可以委託當地供銷社或寄售商店代售。消費者個人的舊衣,舊物需要出售的,在有寄售商店的集鎮,也必須委託寄售商店出售,嚴禁店外成交。沒有寄售商店的集鎮,允許物主在集市上自行出售。

酒、捲菸是國家專賣物資,除經批准的酒廠、煙廠可以生產,經批准的商店可以經營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准生產、經營。

八、上述規定以外的商品和自產自銷的手工業產品,都可以在集市上進行交易,不受限制。

九、所有上市的商品,必須按照當地市場管理委員會劃定的交易場地,進行交易,供銷合作社根據需要可以在集市上設立若干貿易所,以便利群眾交易,在集市上進行交易的集體單位或個人,凡是應當交納稅金的都應當按章納稅,不得偷稅漏稅。

參加集市交易的小商小販,必須經過本縣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審查,發給證明,方可營業。無證商販,一律取締。

十、機關、團體、學校、工廠、企業單位,在糧、油集市貿易開放以後,需要採購糧油的,必須經過當地市場管理委員會同意,方可到市場進行採購,或委託供銷合作社代購,不許直接到生產隊採購,也不許以工業品直接到生產隊換購其他派購物資。

城鎮熟食業,複製業所需的原料,由國家計劃供應,也可由供銷合作社議價供應,還可由主管部門出具證明,並經市場管理委員會同意以後,到集市上自行採購。

十一、交通運輸部門不得接受私商託運屬於國家統購、派購的農副產品和計劃供應的工業品。非統購、派購的三類物資,允許託運,以利物資交流。私人贈送親友的以及旅途中食用的少量農副產品,不論是統購、派購或非統購、派購的商品,均應允許攜帶。

十二、對於違反以上規定者,由市場管理部門根據其性質和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處理: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確係私商投機販運,應按國家牌價予以收購,少數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三、所有國家幹部,特別是市場管理幹部,城鄉基層幹部和公安人員,交通運輸人員,都必須認真地遵守國家政策法令,以身作則,執行上述市場管理規定,依靠群眾,做好市場管理工作。

十四、本辦法自即日起開始試行,如需修改補充,由本委員會另行布告周知。

縣長 劉忠

196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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