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景和反革命案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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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景和反革命案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1983)中刑字第101號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公訴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員史彬。

被告人:齊景和,男,現年五十五歲,河北省平山縣人。原任康生的秘書,「文化大革命」中兼任中央專案審查小組第一辦公室「劉仁專案組」及「彭真、劉仁專案組」副組長,一九七六年十月為中共中央組織部幹部組負責人。現在押。

辯護人:北京市法律顧問處律師楊明秀。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以被告人齊景和積極追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進行犯罪活動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聽取了公訴人支持公訴的發言;審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和最後陳述;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核實了與本案直接有關的證據,查明被告人齊景和犯罪事實如下:

一、誣陷、迫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一九六七年九月,被告人齊景和按照康生的授意,對"劉仁專案組」人員捏造說:「美國特務通過王(光美)控制頭號走資派、國家元首」,要該組搞誣陷劉少奇、王光美的材料。齊景和在主持"劉仁專案組」期間,於一九六八年三月十六日、四月四日、五月六日親自或主持寫了三個報告給康生、謝富治,誣陷劉少奇的夫人王光美是「美國女特務」,"是劉仁及其特務集團在美特機關指揮下精心策劃」"打人我軍調部」的;誣陷劉少奇同王光美結婚是劉少奇、彭真「勾結美帝國主義,用『孫行者鑽進肚皮的戰術』對我党進行反革命顛覆活動」的一個政治大陰謀;誣陷劉少奇組織了一個「特務內奸集團,妄圖待機在我國實現反革命復辟」;誣陷劉少奇一九四九年五月去天津視察工作是「與美特機關(美國新聞處)聯絡」。

為了誣陷劉少奇,齊景和經請示康生批准,將在解放前曾與王光美有工作關係的原中共北平市委副書記武光關押逼供,進行人身迫害。

二、誣陷、迫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彭真,國務院副總理羅瑞卿,中共北京市委第二書記劉仁,北京市副市長馮基平、崔月犁,公安部副部長徐子榮。被告人齊景和按照康生的意圖,、多次提出劉仁的「要害是三特問題,次序是日、美、蔣特」。一九六七年八月二日,齊景和親自向康生寫報告,把經批准於一九四五年允許美軍情報處中尉美柯等人到解放區參觀一事,誣陷為劉仁與美特機關「進行政治交易」,「是經過日本特務機關的關係接上頭的」。一九六八年三月二日,經齊景和修改、審定,以"劉仁專案組」名義寫報告,誣陷劉仁「充當了日本特務,日寇投降後,又馬上投靠美國特務機關",「直接向美特機關傳遞情報」;誣劉仁將「一批敵特分子網羅在城工部,形成一個專門為美國特務機關服務的特務集團」。為誣陷劉仁齊景和還寫報告給康生,誣陷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原城工部交通員張大中是「劉仁特務集團的幹將」,原城工部報務員趙振民、翻譯俞林、地下工作人員李穎是「特務」,致使張大中、趙振民、俞林、李穎等人被逮捕,遭到人身迫害。

一九六八年一月三日,被告人齊景和把北京市公安局對敵鬥爭的正常工作誣陷為劉仁、馮基平、徐子榮、崔月犁等人「將我大量絕密軍事、政治情報出賣給美國情報機關。」一月四日,康生根據齊景和的報告,批示將「劉仁、崔月犁、馮基平、徐子榮宣布逮捕,送去監獄。」「銬起來,進行嚴厲的突擊審訊」,致使劉仁、崔月犁、馮基平、徐子榮於一月九日被加銬關進監獄,徐子榮因而於一九六九年六月在獄中被摧殘致死;劉仁被戴手鑄四年多,於一九七三年十月被迫害致死;馮基平、崔月犁兩個人人身受到嚴重摧殘。

一九六八年一月十四日,被告人齊景和親自向康生寫報告,誣陷北京市公安局是彭真、羅瑞卿、劉仁「窩藏各色特務的巢穴」,十名正副局長「有五名特務」;幹警中有一千多名「歷史反革命」,一百三十多名「日、美、蔣各色特務」。一九六八年二月,齊景和領會康生有對彭真、羅瑞卿栽贓陷害的意圖,即主動於三月一日寫報告給康生,誣陷彭真、羅瑞卿「是劉仁特務集團的總後台」,「完全是為敵特機關承擔義務」。齊景和還親自到北京市公安局軍管會搜集材料,於一九六八年五月六日、七月三日和三十日起草和主持審定三個報告送給康生,誣陷劉少奇、彭真、羅瑞卿、劉仁「投敵叛國」,和蔣經國、蔣介石以及中統局、軍統局的特務頭子鄭介民、葉翔之有聯繫,「肆無忌憚地進行特務活動」。由於齊景和的誣陷致使彭真、羅瑞卿和北京市的很多幹部遭到嚴重的人身迫害。

三、誣陷、迫害國務院副總理賀龍以及北京市體委副主任賈桂榮等人。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二十二日,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五月八日,被告人齊景和親自修改、審定四份報告送康生,誣陷賀龍"是反革命野心家」,「以開展國防體育運動為名,積極策劃反革命『地下軍』」,"是組織反革命『地下軍』的直接後台」;國防體育俱樂部是「由賀龍、彭真、羅瑞卿、肖華、劉仁、榮髙棠等叛徒、特務、內奸操辦的」,「實際上是中國人民解放軍之外的一支反革命地下軍,一旦時機成熟,即成為反革命政變的急先鋒。」一九六七年九月二十日,齊景和親自寫報告給康生,捏造事實,把北京市體委無線電俱樂部正常拆除部分電台誣陷為「反革命破壞事件」。同年十二月二日,在齊景和的主持下,又以「劉仁專案組」名義給康生、謝富治寫報告,誣陷彭真、劉仁、崔月犁「密謀將其進行特務活動的一百五十部電台砸毀,以銷毀罪證」,「肯定是嚴重的反革命政治陰謀」,提出「將破壞一百五十部電台的策劃者和積極執行者」「分別加以逮捕和拘留」。經康生同意,市體委副主任賈桂榮、林毅忠,副科長戴逸民、劉光彩,無線電俱樂部主任何家祺等五人,於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被逮捕,遭到人身迫害。

本庭經過法庭調查和辯論,對各種證據六十二件進行了審查。大量的書證、鑑定結論和證人的證言證明,被告人齊景和的上述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齊景和不承認自己的行為是犯罪,還公然說康生不是反革命。

本庭確認,被告人齊景和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積極追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參與推翻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陰謀活動,誣陷、迫害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幹部、群眾,已構成陰謀顛覆政府罪、誣告陷害罪。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衛社會主義制度,根據被告人齊景和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適用法律的規定和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齊景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北京市髙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審判長 張永海

人民陪審員 閻偉

人民陪審員 胡濱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安宏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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