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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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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制定機關: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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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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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議事規則

(1996年5月22日齊齊哈爾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6年7月6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1996年7月15日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權,對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並主持。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提出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建議。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擬訂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程草案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不同意見,或者提出新的議題要求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由會議表決確定。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十五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機關;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市長或者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或者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市人民政府有關委、辦、局主任、局長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

  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邀請市政協負責人,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會議;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在本市的部分全國、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召開全體會議,並可以召開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的工作報告進行審議時,應當通知有關部門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的工作報告進行審議時,應當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請假以外,應當按時出席會議。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前,根據需要,可以召開新聞發布會。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情況,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議決事項和任免名單,應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及時報道和公布。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六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代主任會議擬訂議案草案,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七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出關於議案的說明,提議案的機關、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十八條 提議案的機關的負責人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議案,一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或者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就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承辦的議案,承辦機關應當在限期內辦理完畢,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辦理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二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或者撤銷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的議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撤銷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的議案的時候,應當通知市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並允許其在會議上申明情況。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撤銷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的議案,應當作出撤銷或者不撤銷的決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工作,應當由市長、副市長或者委託其他市政府組成人員到會作報告。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應當由院長、檢察長到會作報告;院長、檢察長因故不能到會作報告時,可以委託副院長、副檢察長到會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報告後,可以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工作報告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可以聽取有關專門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和建議、意見的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專門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交的工作報告、調查報告和建議、意見的報告文稿,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三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對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決定或者議決事項。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和議決事項,應當認真執行和辦理,並將執行和辦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

第五章 質 詢

  

第三十一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二條 質詢的內容一般應當是:

  (一)有關國家機關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重大問題;

  (二)有關國家機關違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三)有關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領導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

  (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因失誤而造成嚴重後果的事件;

  (五)其他需要質詢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任會議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任會議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對受質詢的機關的答覆不滿意時,可以要求再次答覆。必要的時候,常務委員會可以就質詢的問題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 質詢案在作出答覆前,提質詢案的人要求撤回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對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六章 人事任免事項的審議和決定

  

第三十六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和決定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決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決定代理、辭職和撤銷職務。

  第三十七條 對由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別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向常務委員會提請。

  第三十八條 人事任免案的提請機關,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七日前,將人事任免案報送常務委員會。

  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必須附有任免人員的簡歷、主要表現和任免理由等書面材料。

  第三十九條 在常務委員會審議人事任免案前,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市長或者委託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被提名任命人員的情況介紹和任免說明,並負責答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詢問。

  被提名任命的個別副市長,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和委、辦、局主任、局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人選,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供職發言。

  第四十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分組審議認為不符合任職條件或者有問題需要查清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表決。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任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十一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獲通過,提請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和本人條件,半年後向常務委員會再次提名。如果連續兩次未獲通過,不得再提名為同一職務人選。

  第四十二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接受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辭職。

  第四十三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提請的撤銷職務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簡明扼要,突出重點。每次發言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如本人要求繼續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發言時間。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表決事項,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六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常務委員會會議原則通過的事項,可以授權主任會議作文字修改後公布。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議案、決議、決定、議決事項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對任免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以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併表決。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由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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