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土地管理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齊齊哈爾市土地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齊齊哈爾市土地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齊齊哈爾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齊齊哈爾市土地管理條例

(2001年11月13日齊齊哈爾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1年12月15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1.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黑龍江省地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土地調查、登記和統計,土地規劃、保護、利用和監督,土地徵用、土地使用權交易、土地用途改變以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的處理等,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市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市轄區及其鄉(含鎮,下同)的土地實行垂直管理;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鄉的土地實行垂直管理。

  農墾系統使用的土地,按照《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宣傳國家和省、市有關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土地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指導用地單位制訂土地開發利用規劃和計劃;

  (三)統一管理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

  (四)負責辦理各項建設徵用、撥用土地手續,臨時用地或改變土地用途的審核、審批、呈報工作;

  (五)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

  (六)負責土地調查、登記、統計和土地統征工作,提供數據並進行審計,進行土地分等定級,開展土地動態監測,組織土地開發整理;

  (七)建立地籍檔案資料,核發土地證書;

  (八)實施土地執法監察,查處土地違法案件,調處土地權屬爭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

第六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證書是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行使權利的法律憑證。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集體土地使用權。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使用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設定土地他項權利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土地他項權利。

第八條 土地登記的具體工作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土地證書實行確認制度。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證書確認手續。

  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依照國家規定交納土地登記費用。

第九條 下列情況涉及土地權屬或用途變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的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一)因土地徵用、劃撥引起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的;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入股、租賃的;

  (三)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四)因單位合併、分立,企業兼併及實行股份制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五)因房產、地上建築物等地上附着物發生權屬變化導致土地權屬變化的;

  (六)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七)交換、調整土地的;

(八)土地使用權抵押的;

(九)更名更址的;

  (十)土地用途變更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變更登記的。

  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土地滅失、拆遷滅跡、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有關單位應當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條 用地單位和個人在申請土地登記和土地年度確認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

第十一條 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國有土地上進行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

第十四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齊齊哈爾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以外的其他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具體辦法,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貫徹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地調查統計制度並根據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並按國家制定的統一標準,評定土地等級。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耕地和城鎮建設用地等土地的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土地利用狀況。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八條 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耕地保護,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 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排放廢水及堆放固體廢棄物、有毒有害物質等。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為農用地。  

第二十三條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市、縣(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退耕還林、還牧、還漁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開展土地整理。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土地整理實施方案,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土地整理實施方案應當明確參與土地整理單位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新增耕地的分配原則。

第二十五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耕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由其專項用於土地復墾。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二十六條 申請各類用地進行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應堅持科學、合理、節約用地的原則,嚴格執行各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 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必須依照《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建築物、附着物補償費。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規劃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審批手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審查意見,經批准取得《用地許可證》後,方可使用土地。

第二十九條 申請徵用、撥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和經批准的計劃任務書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砂、石、土場等採礦用地的土地審批,除具備上述材料外,還應附土地復墾計劃。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架設地上線路、埋設地下管道等需要臨時用地的,應按照《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辦理用地批准手續。

  搶險、防洪等緊急臨時用地,可先行占地施工,待險情消除後三十天內補辦用地手續。

第三十一條 縣(市)各類土地年產值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經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由縣(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

市區各類土地年產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由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

建設用地的土地分類、面積的確定,以具有土地勘測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的實地勘測的成果為準。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需進行可行性論證的,按《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翻建、改建、擴建原有建築物涉及土地用途改變的,除辦理規劃手續外,還應當到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批准手續。

第三十五條 農村村民原有宅基地超過標準的,應當根據村屯、鄉建設規劃逐步進行調整,調整前可以臨時使用或者按機動田管理,不得在超占土地上建永久性建築物。建設用地需要時,原土地使用者必須無條件退出。

  超過規定面積使用土地的,由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臨時用地管理費。

第三十六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按《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的企業以及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依照《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批准權限,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用地涉及占農用地的,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六章 土地市場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有形市場,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的公開交易。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必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十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國有土地租賃,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

第四十二條 對下列使用國有劃撥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列入國家《劃撥目錄》用地的除外),實行年租金制,逐年收取租金。

  (一)商業、旅遊業、娛樂業、金融業、保險業用地;

  (二)工業企業用地;

  (三)進行商貿、娛樂等經營性活動占用的人防工程用地;

  (四)居住用地;

  (五)各類臨時用地或其他經營性用地。

第四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土地租賃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申請續租。

  房地產開發用地不得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四條 土地年租金標準由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並參照基準地價制定,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根據土地市場發育情況,土地年租金標準可定期調整。  

第四十五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連同房產抵押的,應簽訂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暫不補交出讓金(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的除外),抵押雙方應到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期滿,經抵押雙方同意,可以延長抵押期併到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第四十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出讓底價為基礎的地價體系。

基準地價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基準地價按省有關規定適時調整。

第四十七條 土地評估應委託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履行立項、評估、確認的程序。地價評估立項須經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地價評估結果須經市、縣(市)人民政府確認。

第四十八條 國有企業改制,經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根據企業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其用地方式可分別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保留劃撥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允許的其他用地方式處置。

第四十九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必須依法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原劃撥用地發生土地轉讓、出租或改變用途的,應採取出讓或劃撥供地收取年租金等有償使用方式;出讓土地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的,應按規定補交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

  利用原人防工程設施興建商業街或從事出租、出賣攤位等經營活動的,必須到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五十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產後受讓人必須依法與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從拍賣價款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五十一條 出租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土地監察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土地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土地巡迴檢查制度、土地違法案件報告制度和土地重大違法案件備案制度。

第五十三條 土地管理行政執法人員須經市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從事土地執法工作。

第五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拍照或者攝像;

  (四)責令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通知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停止為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有關審批用地或者土地登記手續;

  (六)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凍結其銀行帳戶。

第五十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下列行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占用、徵用、劃撥、出讓土地行為;

(二)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專項規劃及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情況;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終止行為;

  (四)土地權屬登記和發證行為;

  (五)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及其他改變土地用途行為;

  (六)土地開發利用和土地復墾行為;

  (七)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行為。

第五十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不合法或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權責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不按規定時限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或者破壞地上附着物的,由處理土地爭議的人民政府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並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開發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承擔耕地開墾和土地復墾的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開墾、復墾或者未按規定開墾、復墾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按應當開墾耕地和復墾面積處以每公頃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不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土地地上建築物、附着物補償費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追繳,並可處以應繳納費用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上述違法行為可以並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准數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處罰決定機關有權將續建部分強行拆除。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超過標準的宅基地建永久性建築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不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使用權人處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報批用地手續,逾期不辦按非法占地處理,並處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向土地所在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又不按規定辦理土地處置、審批手續的,其處置行為無效。越權批准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並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

  對拒不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的,按非法占地處理。  

第六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的處罰,應使用省財政統一印製的票據並按本市有關罰繳分離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按法律規定時限,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請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接受賄賂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拒絕、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條例有牴觸的,按本條例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齊齊哈爾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0月30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的《齊齊哈爾市土地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