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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檔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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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檔案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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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齊齊哈爾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0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齊齊哈爾市檔案管理條例

(1998年7月25日齊齊哈爾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8年8月15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1998年10月8日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檔案的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均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事業建設列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把檔案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計劃、財政、人事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全市檔案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將檔案工作納入行政管理,確立檔案管理機構,配備檔案管理人員,並把檔案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單位財務預算。

第五條 全市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抵制、檢舉違反檔案法律、法規行為的權利和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檔案管理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地區檔案事業發展計劃和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對所轄區域的各級各類檔案館及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三)組織並指導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的研究、檔案保護、檔案教育、檔案宣傳及檔案人員的培訓工作;

(四)依法查處檔案管理違法行為。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指定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村民委員會應有人兼管檔案工作,確保檔案完整、安全和提供檔案利用。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機構或人員負責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對本單位各部門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立卷歸檔工作及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負責接收、徵集、保管規定範圍內的檔案資料並進行整理,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按行政區域設置綜合檔案館。綜合檔案館的設置,由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市可設置城建等專門檔案館。市級有關行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可設置部門檔案館。專門或部門檔案館的設置,由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大中型企業、高等院校等單位可設置檔案館,設置的檔案館按有關規定向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地方綜合性檔案館的基本建設應納入城鎮建設規劃。檔案館基本建設和周圍環境應符合國家《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的要求。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室的檔案管理、保護所需的庫房、裝具等各項基礎設施和設備,應滿足工作需要和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十四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具備檔案和相關專業知識,定期接受檔案專業崗位培訓,持證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章 檔案管理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歸檔的文件材料,由文書部門或業務部門負責收集並整理立卷,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檔案人員移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據為已有或拒絕移交歸檔。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組織的重大政治、經濟、科學、文化、體育、外事、宗教等活動,主辦單位應注意收集活動中形成的檔案材料,確保檔案的齊全完整。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的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重點建設工程進行鑑定或竣工驗收時,應有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加並對其形成的檔案資料進行驗收。

國家、省確定項目檔案資料的驗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單位的科學技術研究、基本建設工程、重大技術改造、設備開箱等項目的鑑定或驗收應有該單位檔案管理人員參加,以確保檔案的齊全完整。

未達到檔案驗收標準的項目,不得通過鑑定或驗收。

第十八條 各單位編輯出版的大事記、年鑑、志書和具有保存價值的期刊等資料,應按規定向地方綜合檔案館報送和移交。

第十九條 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入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十年移交;

(二)列入專門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項目結束之日起一年內移交;

(三)列入部門或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檔案形成的次年六月底之前移交。

部門檔案館保存滿五十年的永久檔案,應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移交檔案的,應徵得有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的檔案機構,應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逐步實現規範化、標準化和現代化管理。

第二十一條 鑑定和銷毀檔案,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與程序進行,嚴禁以賣代銷和擅自銷毀檔案。

第二十二條 國有單位和國家控股企業的檔案歸國家所有,屬於國有資產管理範圍。

產權變動單位的檔案屬於資產清理範圍。產權變動單位在產權變動時,全部檔案資料及其目錄不得分散、損毀、丟失,應按隸屬關係及時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檔案處置事宜。

第二十三條 涉及行政區劃調整、機構撤併、產權變動的單位的檔案,應在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區分情況做下列處理:

(一)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向其主管部門移交;

(三)由指定的單位接收或代為保管;

(四)依法轉讓。

第二十四條 非國家所有,但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毀、丟失。因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或不安全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代為保管或徵購、收購等措施,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鼓勵個人向地方綜合檔案館捐贈、寄存或者出售檔案。出售和捐贈的檔案歸國家所有,寄存的檔案歸寄存者所有。

第二十六條 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應保密的檔案及其複印件的交換、轉讓和出售,必須按國家規定辦理,嚴禁倒賣牟利、私自攜帶出境以及賣給或贈送給外國人。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七條 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檔案,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

第二十八條 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和單位檔案機構,應當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向檔案館移交、捐贈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該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持介紹信或身份證等合法證件,可以利用已開放的檔案。利用檔案館或其他單位保存的未開放的檔案,必須經檔案館或檔案保存單位行政負責人批准,利用者不得擅自抄錄、複製或泄露檔案內容。

利用檔案館寄存的檔案須經寄存者同意。

外國組織或個人利用已開放的檔案,須經涉外主管部門和檔案館同意。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利用檔案時,不得塗改、損毀和丟失檔案。

第三十一條 檔案館或其他單位提供利用重要、珍貴的檔案,應以縮微品或複印件代替原件。由檔案館或檔案保存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檔案複製件與檔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室,應加強對所藏檔案的整理和研究,有計劃地編輯出版檔案材料。

第三十三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檔案保存單位按國家規定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檔案,利用者不得擅自公布。

非國家所有或寄存的檔案,檔案的所有者有權公布,但必須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和其他組織與個人予以獎勵:

(一)向國家捐贈珍貴檔案的;

(二)對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提供利用作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檔案科學研究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

(四)為保護檔案安全做出突出成績的;

(五)熱心資助檔案事業事跡突出的;

(六)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開展檔案工作和不按規定立卷歸檔,導致檔案管理混亂的;

(二)拒不按規定移交檔案和無故拖延移交檔案時間的;

(三)檔案庫房不適宜保存檔案,危及檔案安全的;

(四)因保管不善,造成檔案損壞,又不採取補救措施的;

(五)不按規定開放檔案或拒不提供利用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並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毀、丟失的;

(二)塗改、偽造檔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錄、公布屬於國家所有或應當保密檔案的;

(四)擅自銷毀檔案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可對單位處以8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並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出賣或轉讓檔案的;

(二)倒賣檔案牟利的;

(三)擅自將檔案或其複印件賣給或贈送外國人的。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所列行為,造成屬於國家所有檔案損失的,還應責令賠償損失,賠償標準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檔案或複製件出境的,由海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查處。

海關沒收的檔案或複製件,應移交有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檢查、實施行政處罰時,應出示省政府統一印製的執法證件並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二條 阻礙檔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提起訴訟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失密泄密的,由所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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