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破申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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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認定包商銀行發生無法生存觸發事件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的批覆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0)京01破申672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破產法庭)
2020年11月23日
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pcws/wsxq?id=1866D2FB01301E2DC635262D893F8A9B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0)京01破申672號

申請人: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東路115號院8號樓。

負責人:周學東,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組組長。

委託代理人:王浩丁,男,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組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樊環,女,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組工作人員。

2020年11月17日,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包商銀行)以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本院申請進行破產清算。

本院查明,根據工商登記資料顯示,包商銀行成立於1998年12月16日,原名稱為包頭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更改為現名稱。註冊資本總額4 730 849 089元,類型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許可經營項目為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等。

2020年1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銀髮[2020]274號《關於認定包商銀行發生無法生存觸發事件的通知》,稱在接管期間,經清產核資,確認包商銀行已嚴重資不抵債、無法生存。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認定其已經發生「無法生存觸發事件」,其應對已發行的「2015年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級資本債券」的本金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全額減記。2020年11月17日,包商銀行接管組出具包商接管組[2020]27號《關於包商銀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情況的說明》,稱缺乏對到期債務的清償能力是認定發生「無法生存觸發事件」的判斷依據,包商銀行二級資本債本金已被全額減記,說明其已喪失清償到期債務的能力。

根據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天職業字[2020]40215號《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專項審計報告》(以下簡稱《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20年10月31日,包商銀行資產總額為446 501 067.73元,負債總額為205 962 415 834.2元,股東權益為-205 515 914 766.47元。

2020年11月12日,中國銀保監會作出銀保監復[2020]776號《關於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的批覆》,同意包商銀行進入破產程序。

2020年11月17日,中國銀保監會城市銀行部出具《關於包商銀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北京的說明》,稱包商銀行自2011年北京分行成立後,其總行高管、核心部門陸續搬遷至北京作為常駐辦公地點(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東路115號院8號樓),並在北京聘用大量員工,北京成為包商銀行實際總部所在地。

本院認為,本案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根據中國銀保監會城市銀行部出具的《關於包商銀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北京的說明》,可以認定包商銀行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東路115號院8號樓,故包商銀行的住所地位於北京市,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三條規定:「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本案中,包商銀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提交的《審計報告》顯示其股東權益數額為負數,可以認定包商銀行已具備破產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本案中,中國銀保監會於2020年11月12日批准同意包商銀行進行破產清算,故包商銀行的申請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本院應予受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受理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馬來客

鄒明宇

奉一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樊 星

法 官 助 理初 淼

書 記 員焦 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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