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328行審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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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縣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23)浙0328行審28號 作者:浙江省文成縣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5日 |
申請執行人文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縣大嶨鎮伯溫路7號。
被執行人劉萬斌。
申請執行人文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於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文資規罰(2023)第000015號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第一項、第二項內容:「一、責令將非法占用的866.57平方米國有土地退還文成縣人民政府,將非法占用的869.05平方米集體土地退還給文成縣百丈漈鎮鎮頭村村集體組織。二、限十五日內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的構築物,並恢復土地原狀。」本院於同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書面審查。本案現已審查完畢。
經審查查明,2023年5月15日,申請執行人文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被執行人劉萬斌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進行立案調查。2023年6月8日,申請執行人作出文資規告(2023)第00001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並於同日送達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2023年6月16日,申請執行人作出文資規罰(2023)第00001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限被執行人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自動履行處罰決定的內容,上述處罰決定於同日送達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2023年6月29日,被執行人交納罰款共計人民幣32641元。2023年11月15日,申請執行人作出文資規催告(2023)第000015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於同日送達被執行人,並限被執行人自收到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自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第一、二項內容。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義務,申請執行人遂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院認為,申請執行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未發現涉案行政決定有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文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於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文資規罰(2023)第000015號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第一項、第二項內容(一、責令將非法占用的866.57平方米國有土地退還文成縣人民政府,將非法占用的869.05平方米集體土地退還給文成縣百丈漈鎮鎮頭村村集體組織。二、限十五日內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的構築物,並恢復土地原狀。)由申請執行人文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配合文成縣百丈漈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