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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京0108行審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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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海社限補字〔2022〕第2953號
京海社繳催字〔2022〕第2953號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4)京0108行審10號

作者: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申請執行人北京市海淀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被申請執行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執行人北京市海淀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海淀區社保中心)於2023年3月24日對被申請執行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作出京海社限補字〔2022〕第2953號《北京市海淀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書》(以下簡稱限期補繳通知),認定:截至2023年3月16日,某科技公司因未給員工張某某按時繳納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的社會保險費,欠繳社會保險費:叄萬壹仟貳佰陸拾壹元柒角整。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責令某科技公司在收到通知書的5個工作日內,補繳社會保險費:叄萬壹仟貳佰陸拾壹元柒角整以及滯納金(標準為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同年3月31日,海淀區社保中心向某科技公司公告送達限期補繳通知。某科技公司收到上述限期補繳通知後,未在期限內履行補繳義務。海淀區社保中心於2023年5月6日向銀行部門查詢了某科技公司開立的存款賬戶情況,因該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海淀區社保中心於同年5月10日作出《限期提供擔保通知書》,要求某科技公司收到通知書10個工作日內提供大於或等於所欠社會保險費:叄萬壹仟貳佰陸拾壹元柒角整(含滯納金)(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擔保。同年5月16日,海淀區社保中心向某科技公司公告送達上述通知書。某科技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後,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供擔保。海淀區社保中心於2023年8月7日作出京海社繳催字〔2022〕第2953號繳納社會保險費催告書,並於次日向某科技公司公告送達。後該公司仍未履行上述義務,海淀區社保中心遂向本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經審查,本院認為,海淀區社保中心作出的限期補繳通知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海淀區社保中心向某科技公司送達限期補繳通知後,某科技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亦未自覺履行限期補繳通知確定的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在海淀區社保中心送達繳納社會保險費催告書十日後,其仍未履行上述義務。因某科技公司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海淀區社保中心申請強制執行該通知書,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強制執行北京市海淀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於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對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京海社限補字〔2022〕第2953號北京市海淀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書。

本裁定送達後立即生效。

審判長  黃志勇

審判員  張僑珊

審判員  陳 曉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黃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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