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湘0802民保令1號
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23)湘0802民保令1號 作者: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
申請人:全 ,女,土家族,1990 出生, 身份證號: ,戶籍地張家界市永定區 ,現住所地: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 。
被申請人:李 ,男,土家族,1992 出 生,身份證號: 戶籍地湖南省慈利縣 ,現住所地: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 。
申請人全 與被申請人李 人身保護令一案,本院 於2023年2月15日立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全 稱,申請人全 與被申請人李 系夫 妻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感情不和,長期吵口、打 架。特別是在2023年2月7日17時許,被申請人李 在 永定區 附近路邊使用自帶的水果刀將 申請人全 的脖子割傷,嚴重影響到申請人的正常生活。 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婚姻糾紛案件已在慈利縣人民法院 江埡鎮法庭立案受理。現為了申請人的人身再不受到被申請
人的侵害,特向貴院提出人身保護。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全 的申請理由正當,被申 請人的行為已對申請人全 的人身構成了極大的傷害,已 符合人身保護令的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反家 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 九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請人李 毆打、威脅申請人全 及申 請人全 的親屬;
二、禁止被申請人李 騷擾、跟蹤申請人全 及申 請人全 的親屬;
三、禁止被申請人李 進入申請人全 的就業單位 以及家中。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 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被申請人對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 內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如李 違反上述禁令,本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 判 員�忠
(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