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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5年2月25日的政權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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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七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律關於政權之組織
制定機關:法國國民議會
1875年2月25日
譯者:國民政府立法院編譯處
本作品收錄於《各國憲法匯編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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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屬於參議院及衆議院。
衆議院議員之選舉,依選舉法所規定之普通遜舉法行之。
參議院之組織,選舉程序及其職權,由特別法定之。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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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由參議院衆議院合開之。國會聯席大會選舉之以得全體議員過半數之投票爲當選。
大總統任期七年,得連任。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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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與參衆兩院議員同有創製法律之權。法律經兩院通過後,由大總統公布之,幷監督及保證其施行。
大總統有特赦權。但關於大赦,非有法律規定,不得准詩。
大總統統率海隆空軍。
大總統任命文武官吏。
大總統主持國家典禮。凡外國派遣之公使及大使,由大總統接待之。
大總統之命令,每次須有間員一人之副署。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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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法頒布後,常務參政官(Conseillers d'Etat)如遇出缺時,大總統須召開國務會議,方得任命,任命之後,非經內問同意,大總統不得罷兔之。
凡依一八七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律任命之參政官,在其任期未終了以前,大總統如欲罷免其職權,亦應依照本條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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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徼得參議院同意後,得解散衆議院(一八八四年八月十四日法律第一條。)惟選舉團應於兩月內集會重行選舉新議院,於選舉會閉會後,十日內成立。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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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閣員對於兩院,應連帶負政事上之責任,關於各個人之行爲,則由其單獨負責。
大總統除叛國事件以外,不負責任。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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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有因死亡或其他事故出缺時,參衆雨院應立即召集聯席大會,選舉新總統。
在新總統未選出之期內,行政職權由內閣代行之。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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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衆兩院,由其自動或因大總統之要求,經雨院投票占絕對大多數之表決時,有修正憲法之權。
表決後,兩院應立即召集聯席會議,從事修正憲法。
凡關於修正憲法全部或一部分之議案,須經兩院聯席大會全體議員絶對大多數之表決,始得成立。
民主共和國政體,不得有修正之提議(一八八四年八月十四日法律第二條。)
君主之後裔,不得被選爲大總統。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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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七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律,宣布廢止(按即總統府設於凡爾塞宮。)一八七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律,規定中央行政機關設於巴黎。〕
一九二六年八月十日法律,增加條文如下。
關於國防證券及國債償還之準備金,得由憲法規定以下列各款項支付。
一、煙草公賣之收益。
二、初次移轉稅之附加稅與特別稅以及遺產稅,義捐等款。
上列各項收入,在本法頒布後之第一會計年度,應即確定每年付出償還金之最低數目。如以後該項收入減少,得在預算上成立借款,備抵不足之數。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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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權保護條款過期而處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和澳門)和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轄區為台澎金馬地區),所有著作權持有者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發表50年後,或者從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其他適用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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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國民政府立法院編譯處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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