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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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五六年工作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院長董必武
1957年3月9日
這是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作的工作報告

我院在一九五六年內做了下面幾項主要工作。在審判工作方面,除了完成對鈴木啟久、富永順太郎、城野宏、武部六藏等四個案件四十五名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審判工作外,還審判了反革命和其他刑、民事案件六百五十三件,辦理了當事人不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申訴五千零八十三件,催辦、催執行的來信來訪四千五百六十七件(另有不屬於訴訟問題的來信來訪二千八百五十四件);在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方面,除通過總結一九五五年肅清反革命分子鬥爭審判工作的經驗和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案件審判程序的經驗,以及解答、處理與審判案件有關的法律問題的請示和編印《法院工作簡報》等方法,來實現對下級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導外,我們還協同司法部布置和督促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對一九五五年以來判處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進行了全面的複查和清理工作。上述工作除各地人民法院複查和清理案件工作待全部結束後另作報告外,現着重把本院審判工作、總結審判經驗、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和複查案件的工作報告如下:

一、在審判工作方面,一九五六年本院各審判庭共收上訴、覆核等案件七百九十九件(包括一九五六年底未結的八十九件在內),其中:反革命三百三十三件,普通刑事三百八十八件,民事七十八件。全年共結案六百五十三件,截至一九五六年底,尚有未結案一百四十六件。在六百五十三件結案中,維持原判的占結案總數百分之三十八點七;對原審認定事實不清、發回更審的占結案總數百分之三十點五六;對原審判決有錯誤予以改判的占結案總數百分之十五點八二;其他如發交主管人民法院處理、撤回上訴等占結案總數百分之十四點七八。除了在處理上述案件中糾正了下級人民法院某些錯誤判決,實現審判監督外,我們還通過日常審理案件,對下級人民法院在適用政策、法律和審判作風上存在的問題及時研究予以通報,並對體現當前黨和國家的政策有典型意義的案件,實行提審,來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例如一九五六年初通過審理上訴案件和覆核死刑案件,發現有些人民法院在政策界限、依法辦事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就把雲南、青海兩省人民法院的十五件有代表性的上訴案件,加以研究總結,採取綜合批覆的辦法,指出各個案件錯誤的所在,將案件一併發回更審。再如通過審閱下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發現福建省邵武縣法院以反革命罪判處徐友文二十年徒刑一案,嚴重違反政策,便及時予以提審,改判無罪釋放。上述對雲南、青海兩省的綜合批覆和對徐友文改判的判決並在《法院工作簡報》上發表,藉以具體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地貫徹執行政策、法律。

如上所述,本院一九五六年受理的各種申訴數量很大,單是本院全年辦理的當事人不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申訴即達五千零八十三件,大大超過本院同一時期受理的上訴、覆核等案件。處理申訴工作在實際上已成為本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實行審判監督的一項重要工作。

本院各審判庭全年受理的不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申訴中,經抽查已有處理結果的四百八十件來看,其中原審判決正確申訴無理由的四百一十四件,原審判決適用政策、法律不當而改判的三十七件,原審認定事實不清發回更審或指令再審的二十九件。這裡可以看出,有關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判決,雖然絕大多數是正確的,但也有一些判決不當的案件,通過對這些申訴的處理,不僅糾正了一些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不當的判決,而且對於提高本院和下級人民法院的辦案質量,加強審判人員的法制觀念和改善審判作風起了直接的推動作用。

本院在一九五六年第二季度內,對本院和部分高級人民法院一九五五年以來處理申訴的工作,進行了檢查總結,提出了改進處理申訴工作的辦法,印發各級人民法院參考。從一九五六年下半年以來,各高、中級人民法院對處理申訴工作已引起更大的重視,對於有關審判案件的申訴,比較普遍地實行了由審判庭直接審查處理和上下級人民法院按審級分工辦理申訴和對轉辦申訴的檢查催辦制度等,這就大大提高了處理申訴工作的質量和效率。過去在若干人民法院中發生過的那種「照抄照轉」和推諉拖延的現象,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本院對於一些重大的和較長時間不能辦結的申訴,採取案件排隊的方法,派人到有關的人民法院協同處理並研究總結經驗,以求得對申訴問題的妥善的迅速的解決,同時幫助有關人民法院改進處理申訴的工作。本院自一九五六年第二季度起,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轉來有關對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申訴,建立了對處理情況的定期匯報制度。本院對一九五六年第二季度和下半年收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轉來的申訴,已分別在一九五六年九月六日和一九五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將處理情況作過匯報。

本院在審判工作(包括處理申訴工作)中,為了認真按照「事實是根據,法律是準繩」的審判原則辦事,對一些原審認定事實不清的重大或疑難案件,派人到原審人民法院協同進行深入調查,徹底弄清案情。這就不但使這些案件得到正確處理,而且幫助有關人民法院糾正了在處理某些案件上所反映出來的那種忽視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片面根據書面材料辦案的不良作風。

二、在總結審判經驗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方面,一年來我院除作了「海損責任事故若干案例研究」,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種和量刑幅度的總結初稿和重點總結一九五五年以來的姦淫幼女案件外,還着重地總結了一九五五年肅清反革命分子鬥爭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案件審判程序的經驗。

我們在一九五六年三月召開的第三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上,根據黨和國家關於在社會主義革命已經取得決定性勝利的形勢下,對反革命分子進一步實行寬大政策的精神,總結了各地人民法院在一九五五年肅清反革命分子鬥爭的審判工作中執行政策的經驗。通過這個總結,進一步劃清了審判反革命和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的政策界限,這對正確貫徹黨和國家對反革命分子的新的政策精神和提高辦案質量,是適時的和必要的。從檢查各地人民法院貫徹第三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的結果來看,由於有了比較明確的政策界限,審判工作的質量有了比較顯著的提高,缺點和偏差有了很大程度的改正。

其次,鑑於國家還沒有制定出刑事、民事訴訟法,各地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程序極不統一,給人民法院和訴訟當事人都帶來了很多困難。因此,我們在一九五五年總結十四個大、中城市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案件審理程序經驗的基礎上,繼續完成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案件程序的總結,經本院審判委員會審定後,除報你會備案外,發至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試行。根據各地人民法院對總結的試行情況來看,這個總結雖然還不盡完善,但在審判實踐中已經顯示出它的作用。首先,使得各級人民法院在國家尚未頒布訴訟法之前有了一個比較切合實際、大體一致的辦案程序,從而能夠有效地克服目前各地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方面存在的一些混亂現象,同時由於這個總結為貫徹執行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的各項審判原則和制度提出了具體的措施,這就給在審判工作中正確貫徹執行人民法院組織法和進一步改進審判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可能性,並為國家立法機關加速進行刑事、民事訴訟法的起草工作,提供了一個便利的條件。

本院除了通過總結審判經驗來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外,還通過解答下級人民法院與審判案件有關的法律問題和編印《法院工作簡報》來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一年來,我們共解答和處理了三百七十八件下級人民法院與審判案件有關的法律問題的請示,並圍繞着審判工作貫徹執行政策、法律,提高辦案質量這一中心要求,編印了十四期《法院工作簡報》。這些工作對指導和推動下級人民法院正確執行政策、法律,交流審判工作經驗,也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布置和督促各級人民法院做好複查和清理案件工作,是本院一九五六年的中心工作之一。我們在第三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上,與總結一九五五年肅清反革命分子鬥爭審判工作經驗的同時,為了鞏固肅清反革命分子鬥爭的偉大成果,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對肅反鬥爭以來審判的刑事案件,進行重點的檢查。一九五六年七月間,又根據中共中央的「有反必肅、有錯必糾」的指示,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召開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長、檢察長和人民法院院長的聯席會議,布置了在全國公安、檢察、法院系統中對一九五五年以來處理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全面的深入的複查工作以及對久押未結的刑事被告人的清理工作。本院根據第三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後各地法院初步檢查案件的經驗,向到會的各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了複查和清理案件的政策界限和法律程序的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的複查和清理案件工作做到正確和合法。在會議以後,本院曾先後派出工作組到河北、甘肅、陝西、江蘇、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遼寧、北京、天津等省(市)檢查督促複查和清理案件工作,截至一九五六年底,各地人民法院複查和清理案件工作已基本結束。對於查出的冤案、錯案,分別予以平反、改判。如天津市各級人民法院檢查了一九五五年一月至一九五六年六月所判處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一萬二千三百二十一件,查出冤案七件,錯案二百二十九件;至一九五七年二月中旬,這些冤案、錯案已全部平反、改判,除四人外均已作了妥善安置。又如甘肅省各級人民法院檢查了一九五五年一月至一九五六年九月所判處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二萬八千九百三十七件,查出冤案七百四十九件,錯案七百零七件;已改判無罪釋放的一千二百零八人,其餘改判教育釋放。其他各省(市、自治區)法院的複查和清理案件情況,正在總結,俟得到報告後再行轉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政協全國委員會委員去年在視察人民法院工作中發現的某些判處不當的案件,根據我們的了解,有關人民法院已依法作了檢查、糾正,也有個別案件正在處理)。這次複查和清理案件工作,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通過複查和清理案件工作,不僅糾正了在審判工作中曾經發生的一些偏差和錯誤,有利於鞏固人民民主法制,而且對全體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來說,也是一次十分深刻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對今後進一步改進審判工作和加強司法建設有着重大的意義。

在各地人民法院複查和清理案件期間,我們也對本院一九五五年一月到一九五六年六月審判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進行了全面的複查。本院在上述時期內共受理刑事案件九百二十七件(反革命二百九十三件,普通刑事六百三十四件),同一時期共審結了刑事案件九百八十八件(包括一九五四年未結的六十一件)。這次檢查了已審結的全部刑事案件,初步發現原判錯誤或量刑過重的十三件。後來對這十三個案件,經調卷逐案複查,最後認定有不應判刑而判刑的錯案(係指被告人雖犯有罪行,但按照法律不應追究判刑的案件)一件,量刑過重的案件四件。複查案件的結果表明,本院一九五五年以來審判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一般是正確的,錯誤和偏差在個別案件內也有發生,主要發生在一九五五年下半年這個比較短暫的時間內(上述五件判決有錯誤或有偏差的案件,正依法定程序進行糾正中)。本院作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在審判工作中發生了這樣一些較大的偏差,是不容忽視的。我們已在複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提高辦案質量採取了一些措施,力求最大限度地防止在審判工作中發生錯誤和偏差。

以上是本院一九五六年工作的主要情況。本院根據一九五七年國家建設事業的發展和進一步加強人民民主法制的要求,並在檢查總結一九五六年工作的基礎上,制定出本院一九五七年工作要點,一併報送,請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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